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认定研究
2017-12-23黄春蕾张晓琦
黄春蕾,娄 霞,张晓琦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认定研究
黄春蕾,娄 霞,张晓琦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是高校进行学生教育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高校学生迈入社会的重要一步。然而,近年来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事件频繁发生,法律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未明确规定。文章通过对劳动法中劳动者含义的讨论以及目前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学说的梳理,试图明确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在校学生;实习;法律身份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活动是各高校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实践形式,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压力与日俱增,高校学生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能力,需要参与各种形式的实习活动。但是,我国有关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法律规范上处于极度缺失状态,无法对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若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将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如何厘清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健全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一)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概念问题,主要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区别。由于不同法域之间的立法宗旨以及研究内容相互区别,“劳动者”在不同法域的含义也会有所区别,其中可详细分为宪法上的劳动者、保险法上的劳动者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有学者认为,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还给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下了明确的定义。①关怀主编《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80-181 页。有学者认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②董保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上海交通大学 2000 年版,第 224 页。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所设计的。③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 年第 1 期。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此外,在立法上,也未能对“劳动者”作出明确的定义。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立法上无明确阐释时,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所以,我国劳动法上不能明确劳动者的具体范围。
(二)外国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相比较之下,国外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兼职行为和权益的保护,相对全面和完善。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其劳动立法之中明确给予实习期间的在校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最低工资报酬和最长工作时间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劳动法中相关问题的完善有很大程度上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雇员”,根据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雇员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在此定义下,美国法律中的劳动者涵盖了在绝大多数的行业工作的人员,并且规定这些人员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实习生、全日制学生等也就被包括在这些人员的范围之内。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之外,学生课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体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④朱琳:《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德国虽未在立法上明示劳动者的范围,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观点达成一致,承认在校学生的劳动者身份,适用一般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但同样也给予在校学生劳动者一定的倾斜性保护,例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做出的特殊规定,缓解学生的经济压力。
日本同样承认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工作的目的、工种、时间、手续等都规定的尤为详细,此外,还对学生禁止工作的行业进行了明确的列举。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
(一)学说梳理
在我国相关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定性问题,各学者纷纷提出不同的学说,对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这些学说主要包括: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教育管理关系说。
劳动关系说认为实习期间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完全符合法律对劳动者的要求,全日制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本质上形成劳动关系,而且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已经完成了学习任务,一般均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活动,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应视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应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宜。①黄 秀 梅 :《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的 劳 动 者 资 格 》, 载 “ 子 非 鱼 说 劳 动 法 ”, 发 布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0 日 , 详 细 网 址 :http://mp.weixin.qq. com/s/vS3xx9Zgj1YcgMKQzjmsng,最后浏览时间:2017 年 4 月 17 日。
劳务关系说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特定概念,全日制在校学生虽然提供劳务获得报酬,但是仍具有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实习期间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只是劳务关系,即在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
教育管理关系说认为实习作为高校的教学实践活动,具有教学实践性质,高校学生的实习行为并不完全是自由的,高校实习生作为在籍学生,需要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不可能与实习单位建立完全的劳动关系。②姜 国 平 :《我 国 高 校 生 实 习 法 律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善》, 载 “ 辽 宁 教 育 科 研 ”, 发 布 时 间 :2017 年 2 月 27 日 , 详 细 网 址 :http://mp.weixin.qq. com/s/dUzchH8PLBfZauifvpXg7g,最后浏览时间:2017 年 4 月 17 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仍处于学校的管理之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二)我国司法现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的关系多被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当中,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大多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虽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形成《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校学生在身份上还是依附于学校,双方不应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且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活动的拓展,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述劳动部的规定即是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在校实习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且实习生在用人单位的保护是最弱的,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也应该将在校实习生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之中。
再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明确列举了一系列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对象,其中,并不包括全日制在校实习生。
因此,该观点认为,全日制在校实习生基本上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规定,而且在事实上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采用的是前一种观点,在判决中多认定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真正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来加以规范。然而,这种“默契”在部分地区也慢慢被打破,其中,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示,趋向于承认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勤工俭学之间有较大区别,按照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事实情况分析来看,应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确系存在。
2014年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也提到: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为劳动关系。③张冰、于兴邦:《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现状、问题与出路》,载《法制博览》,2016 年 11 月。从该文件中可以得知,在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核心之处在于该实习活动是不是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若属于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则证明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存在着教育管理关系,和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别,此时,不应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则应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法律制度完善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涉及的法律身份认定问题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现象,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的公正性得不到体现,司法权威也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大学生实习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使得重构实习大学生法律权益保护机制极为重要。
为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法律保护机制,必须要做到完善立法,明确界定“劳动者”的界限,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实习期间的全日制大学生明确划分在“劳动者”之内,将全日制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将全日制大学实习生扩大到工伤保险的体系之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实习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便实习生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
全日制在校学生是家庭和社会未来的重要支撑,国家和社会应该对他们给予特别保护和重视,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中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事件频繁发生,使得其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无法忽视,由于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涉及的很多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又有很大争议,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权益维护陷入困境。大学生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会影响到他们对整个社会满意程度的判断,间接地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全日制在校实习生主体本身就欠缺社会经验,在面临劳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权,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全日制在校实习生更是维权困难。因此,完善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黄春蕾,女,安徽金寨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生;
娄霞,女,贵州桐梓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生;
张晓琦,女,河南巩义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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