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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性,艺术金融的真正命门

2017-12-22刘双舟

艺术品鉴证.中国艺术金融 2017年10期
关键词:艺术品融资金融

文/刘双舟

流通性,艺术金融的真正命门

文/刘双舟

现代艺术金融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已经逾十个年头了,近年来发展遇到一些困难,速度明显放缓,已有文章在探讨妨碍我国艺术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其中真伪鉴定和价值(价格)评估是大家公认的两大障碍因素,当然也有人将资产化程度不足或证券化难度大作为主要妨碍因素。其实这些因素都只是表面现象,影响艺术金融发展的真正命门是艺术品的流通性。鉴定和评估问题只是增加艺术品流通难度的两个因素,而资产化和证券化也都是提高艺术品流通性的措施和手段,这些本身都不是真正原因。

一、艺术品的金融潜质及其展现

何谓金融性或金融属性,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至今没有定论。为了简便其间,本文将取一种最为简单的含义,即指商品或资产所具有的充当投资、融资、保值、增值对象的特性。艺术品的金融性,也就是指艺术品充当投资、融资、保值和增值对象的特性。特殊的价值和较高的稀缺性,使得艺术品本身具备了成为金融产品的潜质。但是由于艺术品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社会总需求量较低,加上艺术品更多地属于满足精神需求的产品,只有具备一定精神境界和鉴赏力者才会对其产生真实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削弱了艺术品的金融属性。历史上虽然艺术品(尤其是艺术精品)很早就成为了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象征,但是却很少能成为投资或融资的对象。比如青铜器,历史上大多都是礼器,代表拥有者的身份和地位,但是却很少能“当钱使”,因为它几乎不具备流通性。古玩字画作为收藏品在我国的历史也非常悠久,但是却很少体现艺术品金融性的潜质。纵观古今中外,艺术品较早体现其金融属性的场合,在西方是艺术品拍卖,在我国则是艺术品典当。

总之,艺术品天然具有成为金融产品的潜质,但是这种特性的展现和发挥不是自发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二、艺术金融与艺术品的流通性

从金融角度讲,商品或资产的流通性其实就是其可变现性及其程度。通常而言,只有易变现的高流通性物品才具备良好的金融性。如果一种东西难以快速变现,则其金融属性必然会降低。金融性其实与物品的价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价值再高的东西,如果不能变现或快速变现,则没有金融性可言。

近年来艺术金融发展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正在于艺术品的流通性难以提高。

以艺术基金为例,2010年前后,我国艺术市场的快速繁荣催生了大量艺术基金,据不完全统计,艺术品信托投资基金2009年开始出现,2010年发行10款、2011年 45款、2012年 34款、2013年 20款、2014年10款,2015年媒体上几乎找不到艺术品信托投资基金的消息。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起大落的金融现象呢?究其原因,繁荣的艺术市场导致人们过高地估计了艺术品的流通性,发行的艺术基金大部分兑付期限都很短,一般为2-3年,有的甚至更短。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艺术基金在2012年之后到了集中兑付期,这时才发现艺术品的流通性其实非常低,这些艺术品即使蚀本都无法如期快速变现,导致几乎全部的艺术基金经营亏损。

再以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为例,理论上讲,艺术品尤其是艺术精品在拍卖会上成交价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应该是很好的融资资产,但是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的业务量却少之又少,绝大部分银行根本不愿意接受艺术品作为担保押品。有人说主要原因在于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困难和价格评估困难,其实这些都不是真正原因,真正原因在于艺术品的流通性不高。如果艺术品能够像房产、股票那样容易变现,银行在金融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怎么能够不愿意接受艺术品质押呢?除此之外,艺术品信托业务和艺术品典当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同样也在于艺术品的流通性低。

三、提高艺术品流通性的创新才是值得鼓励的创新

从这几年艺术金融的实践可知,无论是艺术品质押融资中的预收购人制度还是艺术品拍卖中的第三方保证制度,无论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验还是互联网技术在艺术金融领域的应用,所有促进艺术金融发展的制度创新都是以提高艺术品流通性为目的的。

首先,我们看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领域的预收购人制度。这是潍坊银行在开展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时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制度创新。银行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银行不愿意接受艺术品作为质押物,是因为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用作质物的艺术品由于流通性差而不能及时变现,从而增加了融资业务的金融风险,导致银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在发放贷款前就可以预先找到愿意按约定价格在贷款人违约时接受该质物艺术品的“接盘人”,则该笔业务的金融风险即可提前消除。于是创造性地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中引入了预收购人制度,只针对存在预收购人的艺术品开展质押融资业务,从而大大促进了该类金融业务。

其次,我们看艺术品拍卖中的第三方保证制度。该制度源于西方的艺术品拍卖。从金融角度讲,艺术品拍卖活动中的委托人参与拍卖的目的在于融资,而竞买人参与拍卖的目的在于投资。由于艺术品本身的低流通性,很多藏家担心不能实现融资目的而不愿意将艺术品委托拍卖,为了动员更多的委托人将艺术品拿出来拍卖,拍卖公司发明了第三方保证这样一项制度,即让第三人提前保证在艺术品流拍时愿意以一个提前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艺术品。该制度的出现也极大地提高了艺术品拍卖的金融效率。

德加 演出前 47.6×62.5cm 苏格兰国立美术馆收藏

第三,前几年有些“文交所”开展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因存在巨大制度漏洞被政府明令禁止,但是从艺术金融角度而言,这次失败的实验并非一无是处,至少该创新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其背景是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件艺术品在拍卖中的成交价格突破了亿元大关,单个的买家很难承受得起,为了提高艺术品的流通性,有人想出了“按份团购”、“份额交易”的模式。其道理就像一个人想购买一家企业是很难的,但是如果将企业及其资产证券化为股份,进行股份交易还是非常容易的。可见这种实践的根本目的正在于提高艺术品的流通性,只是由于制度设计存在其他缺陷而被政府叫停,但是其创新意义不可否认。

除上述制度创新外,互联网技术在艺术市场和艺术金融中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艺术品的流通性。互联网可以打破传统的交易时空限制,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从而间接提高艺术品的流通性。

总之,我国艺术品金融发展缓慢的原因虽然是多元的,有鉴定问题、评估问题、资产化问题、证券化问题等。但这些问题都只是些表象,真正影响艺术品金融的核心因素其实只有一个,就是艺术品的流通性。只有更多的有利于提高艺术品流通性的制度创新,才是促进艺术品金融发展的真正动力。

刘双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版著作有《艺术品金融与投资》、《中国拍卖制度研究》、《拍卖法原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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