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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2017-12-19王叶婷

商情 2017年41期
关键词:稽查税务机关发票

王叶婷

在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出现了新的问题,即如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2016年2月,为落实“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税总发[2016]28号)。该意见指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需秉承依法管理、科学高效、权责明确、统筹协调、社会共治等原则,并从提高制度质量、加强服务引导、实施有效监管、完善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提出13项措施,为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上述文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行探讨。

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放权不是放任,更不是放责。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培训活动,着力解决税务工作人员思想观念的盲区和误区,提高他们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认识,特别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先推动“关键少数”管理理念的转变,从而不断增强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二、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一,放管结合,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比在如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借助互联网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跟踪评估已经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以便进行及时调整及优化。

第二,根据规定需要,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完善和细化,从而加强有效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完善、细化相关后续管理措施。例如为了填补取消审批后存在的管理真空,湖北省国税局编写《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应对操作规程》。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实现了工作流程、后续管理等5个方面的统一。

三、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应完善备案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后续管理体系。

第一,规范备案管理。2015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的相关权责,同时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报送真实及合法的减免税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纳税人有义务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虽然取消了事前审批,但税务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应重点关注:纳税人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时,是否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是否准确地适用减免税政策,是否存在滥用减免税政策等情形。税总发[2016]28号文件指出,应制定出台减免税备案管理办法,从而规范备案形式,明确备案程序及监管措施,增强备案管理刚性。同时结合“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探索并推广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体现了便民办税原则,有利于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成本。

第二,加强申报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结合相关背景对纳税申报表不断进行改进、优化,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提高申报效率。例如,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一些调整。其次,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要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在分析比对申报信息时,若发现差错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纠正,从而确保纳税申报符合真实性及准确性要求。最后,对存在延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加强管理,审核其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申报的条件,若不符合规定,则按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三,加强发票管理。税总发[2016]28号文件指出,为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应逐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2016年实现所有发票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营改增后,企业都要使用增值税发票,为此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是否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错误开具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另外,要在增值税纳税人间不断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使电子底账系统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发票开具的规范化以及数据的标准化,税务局的信息分析的准确性也会提高。

第四,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结合“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税务机关推行风险管理扎口统筹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及分析识别模型。2016年上半年税务总局两次推送全国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任务,其中,第一批71个风险点共核实应补税款9.2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6亿元,已入库税款及滞纳金8.25亿元。此外,国税、地税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实施风险应对。

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在税务稽查方面,重点关注重点税源企业,对其每5年轮查一遍:重点查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经营手段偷逃税款等案件: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对其定向稽查: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定期曝光,以起到震慑不法分子作用:加强税警协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对于跨地区的涉税违法案件,国税、地税要及时沟通,实行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另外,要认真分析税务稽查案例,及时掌握其特点、作案手段和发展动向,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另一方面,通过分析也可发现税务稽查的薄弱环节,从而对其进行整改。

四、推进大数据应用与共享

税总发[2016]28号文件指出,在“互联网+税务”时代背景下,税务机关要提高利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税务总局从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等8个方面加强数据管理,自2016年2月9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和广东等省市试点税收分类和编码工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与外汇部门信息共享。北京、天津、河北税务部门按照“京津冀一体化”区域合作戰略部署,建立了区域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五、加强与各部门的协同合作

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大力推进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保障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此外,涉税专业服务中介机构有资源优势,应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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