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小作坊加工食品更安全
2017-12-18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
只有食品品种目录中的食品才可生产
《办法》中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独立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实行规模化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合现制现售)单位和个人。《办法》明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只有生产品种目录内的食品,才允许存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方式。
实行准许生产制度
《办法》规定,上海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称准许生产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同一食品生产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准许生产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准许生产证正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办法》还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
生产场地出租者的责任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查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的身份证明,已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准许生产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无营业执照或无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者作为食品加工场地;
2.租赁期限内,发现出租场所内有涉嫌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违法的,应终止租赁合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的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报告,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内容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1.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准许生产证编号:
4.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哪些变更需提出变更申请
《办法》明確,准许生产证有效期为3年。在准许生产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品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变更准许生产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哪些情况将注销准许生产证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生产证:
1.准许生产事项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生产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生产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生产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