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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发展历程述评

2017-12-16张欣沂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17期

【摘要】台湾地区的性别平等教育发展大致经历了“妇女运动——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的建立——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这三个关键阶段。本文主要根据文献资料梳理性别平等教育发展的历程并进行评述。

【关键词】妇女运动;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平等教育;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64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7-0079-02

台湾地区的性别平等教育开展十分广泛。在学校教育中,“性别平等”思想深入课程,教材,教学以及校园文化环境之中。在台湾社会中,有关“性别平等”的宣传屡见不鲜,“女性影展”,“女书店”,以及各种大大小小的社会团体都在为性别平等做努力。再看台湾的政治场域,2004年颁布了《性别平等教育法》,这是基于这一重大议题而专门立法,足见“性别平等”在台湾地区的重要程度。而将其“法制化”,也是推进“性别平等教育”的关键一步。

一、萌芽阶段:从妇女运动到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的建立

国际性的妇女运动开始于19世纪中期,而台湾地区的妇运史则开始于1971年,晚于国际上的第一波妇运约一个世纪,但其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主要探讨从1949年开始的女性主义发展。1949年至1971年,主要为“统合化妇女团体主导时期”。这是败退于台湾的国民党为了实施其统治,于1946年成立了“台湾省妇女会”,1950年成立了“中华妇女反共联合会”,1953年成立了“中国国民党妇女工作会”。这“三位一体”乃是党国政策的基层执行单位。这一时期虽有国家级的妇女行政单位,但其功能却是“国民党贯彻其意志于妇女之上的动员工具”。因此,所颁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是为了配合,辅助国民党的统治,而非真正拥有国际妇运所提倡的“女性意识”。因此,这一阶段可视为“旧女性主义”阶段。

从1972年开始,台湾进入“新女性主义”时期,官方独大的女性主义遭到冲击。这一时期是台湾的第一波妇运,由吕秀莲女士等人主导,目的是争取投票权,批判传统观念中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要求建立男女平等的社会。她们去攻击议会,大闹议会并抗议,要求妇女有参政权和投票权。这时,个人,社会的力量逐渐显现出来,而官方的“统合化妇女团体”逐渐屈居弱势。

在台湾结束戒严前期,又开展了第二波妇运。李元贞于1982年创立了“妇女新知”(杂志社),这是台湾第一个妇女解放运动组织。它继承了吕秀莲的新女性主义,并强调了女性自觉的概念。在这一时期,妇运主要偏重“理论性处理”,并没有爆发群众运动。

1987年,台湾解严,妇女运动更为兴盛,形成百花齐放的形势。1988年妇女救援会正式成为财团法人基金会,同年晚晴协会成立,积极推动民法的修改和两性教育的改革。同年,还开展了救援雏妓大游行。在这一时期,妇运从笔端控诉到走向街头行动,吸引了舆论的焦点,增强了社会影响力。同是1988年,人本教育基金会,振铎学会等教育改革团体与妇女新知,主妇联盟等妇运团体共同召开“民间团体教育会议”,两性平等教育便已列入议程。也就是1988年,性别平等教育运动开始,并逐步发展,而大学的性别研究组织是推动性别平等教育的主力军。1993年,“410全民教改大游行”被推上社会关注的焦点。之后,教育部举行第七次全国教育会议,李登辉总统宣布了“全面教育改革的起点”。

至此,婦运逐渐进入体制,有了更广的发展空间,并在行政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影响的范围也更深,更广。就教育方面来说,教育改革提出过后,又经过多位妇运学者的努力,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在1997年3月7日成立“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

二、发展阶段:从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的建立到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制定

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在1997年3月7日成立了“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2000年更名为“性别平等委员会”)。于是,在其推动下,成立了性别研究计划小组,并开始草拟“两性平等教育法”草案。专家学者将这份草案交与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邀请了更多不同身份的委员加入讨论草案,并同时建议将“两性平等教育法”更名为“性别平等教育法”。

教育主管部门在第二阶段立法讨论期间,在各个学校进行“性别平等教育法”理念的宣传和指导,这为性别平等教育的实施打下基础。2002年三月间,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性别平等教育法”草案研修小组,除了之前拟草案的四位委员之外,还邀请了更多领域的专家。并且,这一研修小组为了更加了解台湾不同区域的教师与教学,专门深入到各个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大学等,进行实地研究,并开展公听会。最后,“性别平等教育法”草案于2004年2月被送到行政院,四月送入立法院。2004年6月4日下午,立法院完成“性别平等教育法”的二、三读程序,通过这一法案。该法案于2004年6月25日生效。这部法案在送往立法院三个月后完成立法,这可以说是在台湾立法院的立法史创下纪录的。

《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颁布使得性别平等教育有法可依,并走上法制化的正轨。1997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001年的《两性工作平等法》是妇女运动的结晶,关照了女性在家庭,社会环境中的处境,并给予法律保护。而2004年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则是从教育方向入手,使得法律所关照的性别问题的范围在扩大,被关照的女性的年龄在下降,甚至并不仅限于“女性”。它的目的在于“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教育资源及环境”。因此,《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使得教育领域能够渗透“性别平等”的思想,更在于它从源头出发,试图改变或消除性别歧视,使之“实质平等”。

三、成熟阶段:性别平等教育法与性别平等教育

性别平等教育(GenderEquityEducation)的含义: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这是《性别平等教育法》中对“性别平等教育”所下的定义。endprint

《性别平等教育法》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附则,共有38条条例。

第一章是总则,其中包括了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的目的和范围,以及从中央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到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由上至下,各主管性别平等教育部门的任务,及其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方式和主要工作。第二章是“学习环境与资源”,规定了学校应该提供性别平等的环境,包括教学,活动,评量,奖惩,服务等;新教师培训应有性别平等教育内容。第三章是“课程,教材与教学”,规定了学校课程设置和活动设计,学校教材的编写、审查及选用都应充分符合性别平等教育原则,而教师必须拥有性别平等意识。法律特别指出:国民中小学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四小时。第四章是“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防治”,规定了学校安全规划、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注意事项、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处理机制、程序及救济方法。第五章是“申请调查及救济”,规定了申请调查的要求、过程和注意事项。第六章是“罚则”,规定了学校违反条例时所应罚的金额。

《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涉及了性别平等教育中的方方面面,争取做到消除性别歧视,让学生,教师以及学校中各职人员都能够在性别平等的环境中生活,成长,并让这种观念深植于年轻的一代,让这种思想得以延续并推广。教育,是完成“实质平等”的一种重要途径。

综合上述的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女性意识的不断加强和普及在性别平等教育发展的整体历程中都扮演着重要作用,其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加强,有关“性别”的议题可以说是从女性主义衍生出的,而其衍生出的结果——性别平等教育,即是改变社会现状以及未来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的一剂良药。

目前,大陆的性别平等教育处于起步阶段。

在大陆的“五四宪法”中已经明确:“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两性平等是受到宪法保障的。而中国共产党也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中国各族各界妇女,形成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法律制定方面,祖国大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在国际上,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女权领域活动,积极签署有关妇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文件,承担促进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如今,打破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固定活动空间以及刻板印象,女性走出家庭,走进社会,也在自己的努力追求中寻求与男性相同等的社会地位。而祖国大陆的学校教育中仍然以学科知识为主,辅之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目的在于促進学生的全面发展,而有关“性别平等教育”的相关内容则十分稀少。因此,笔者认为,大陆有发展性别平等教育的土壤。

台湾的性别平等教育从1988年开始至今,已经约有30年。其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并且执行之效果明显。妇女运动从社会走向学校,从外部规章制度的制约走到内在的自觉规范,这是一个飞跃。因此,立足于学校,以教育的方式使得“性别平等”的概念深入人心。同时,台湾地区的一些社会组织,例如妇女知新,主妇联盟等,举办了许多活动,如“女性影展”、摄影展或艺术展等。台湾还加强了网络宣传方面的力度,例如设立“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教育部性别平等全球资讯网”、“台湾女性学学会”等网页。并且,为了响应联合国于2011年10月11日设立的“国际女童日”,台湾在10月11日设立了“台湾女孩日”,并举办各种活动让其“女孩获得平等发展,发挥潜能及安全自由之成长环境”。在笔者于台湾交流的半年当中,深刻感受到台湾“性别平等”的思想已经在人们的行动中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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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一博.性别平等教育及其启示研究长春师范大学2015

[8]张岱瑶.台湾性别平等教育的实践分析南京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张欣沂,性别:女学校:常熟理工学院学院:人文学院专业:小学教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