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2017-12-15周曜竣
周曜竣
周律师,您好!
我于2015年12月入职一家快递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由于工资收入微薄,迫于生活压力,我在入职6个月后,于2016年7月不得不向公司提出不要求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但公司要求我提出书面申请,后我个人向公司出具了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公司随即于2016年8月停止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6年10月我在送件途中不慎被机动车撞倒,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伤残评为9级。由于公司在2016年8月已为我停缴了社会保险金,致使我的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可从社会保险基金处领取的费用无法领取。对我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后我跟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公司出示了之前我写的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认为公司可以免责。请问律师,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我该如何维权?
叶先生
叶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上述描述,你们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此可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无法通过员工的免责声明或双方之间的约定来排除法定义务。故你仍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而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谓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需赔偿因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囚法定事由不得减免,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单位被迫承担的损失并不像一些单位想象的很少,尤其是员工遭受工伤且工伤等级较高时,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时费用往往很高,劳资双方易因此发生十分激烈的纠纷。
本案中,快递公司认为不缴纳社保是叶先生自己提出的申请,该申请行为是权利的放弃,并有书面证据进行证明,快递公司认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免责那就大错特错了。员工即使写了此类声明,由于不合法而无效,事后员工仍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社保、赔偿因未交社保而导致员工的损失、员工提出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行政罚款等。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开展全员社保办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想节省成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合法的减少社会保险的缴纳。比如:用人单位可以优化工资结构,降低企业的工资总额,提高不列入工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福利比例,从而降低工资在劳动报酬中比例;用人单位还可以录用一些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如退休人员等;另还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的支出等等。
(二)将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针对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和一些流动性强的工作岗位(例如夜班保安、保洁、客服等),可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企业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機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外出较多、工伤事故发生几率大的岗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此项义务不但可能付出更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这不但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担当。此外,一些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会主动跟单位要求不为其缴纳社保,而是将这部分钱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向其发放,对于这种情况,即使这真的是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就相关问题签有书面协议,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约定仍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单位确实已经将这部分的费用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其仍将承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故劳动用工有风险,依法防范不可少。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