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博州中小学校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7-12-15李秀玲
李秀玲
期,由博州教育局牵头,组成教育、公安、消防、住建、卫生、文广、质监、食药监、安监等9个职能部门对全州两县、两市及州直25所学校(幼儿园)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组。博州纤检所工作人员从质量监管职能出发,对学生校服、幼儿园及学生床上用纤维制品(床单、被套等)、絮用纤维制品(被、褥)进行了检查。
被检查的各个学校均统一着装该校校服,并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标采购学生校服。但只有几所学校提供了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成衣质量检验报告,相对做得比较规范;有部分学校提供了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校服面料质量检验报告;还有一小部分学校未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部分学校学生着装的校服存在穿着一段时间出现褪色、起毛起球现象,但未投诉。
存在的问题
1.教育部门对学生校服的招标采购不够重视,对购进的校服质量把关不严,没有执行“双送检”制度。在检查中只有部分学校有供应企业的成衣或布料的检验报告,而没有一所学校提供由教育局或学校委托专业纤检机构抽样的检验报告。
2.学生校服采购文件不规范,对校服质量要求含糊不清,没有根据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要求来制定质量指标。检查人员调阅了17所学校与校服供应企业签订的《合同书》,只有一所中学将纤维含量详细纳入合同要求中,其他学校校服采购合同书中未提及学生校服各项质量要求及执行标准,只是简单要求校服供应企业“保质保量按照乙方提供的样品和面料要求制作”。乙方提供样品和面料纤维含量到底是多少、甲醛含量和pH值是否超标、执行的是什么标准,这些本应在合同中严格要求的质量指标均未提及。
3.校服供应企业为学校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代表性。各校服供应企业为教育局、学校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验性质均为“委托检验”,且来样方式是“送样”,一般情况下委托检验的样品来源有两种方式即送样和抽样,送样的委托检验报告一般有备注“此结果仅对来样负责”,因此,此报告不能代表购进学生校服的整批质量。还有的学校提供的由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只是面料的检验报告。
4.校方对学生校服验收程序存漏洞。正确的学生校服验收程序应为校方在接到校服供应企业提供的校服和由专业纤检机构出具的合格檢验报告后验收校服,并抽取一定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校服。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学校在校服供应企业未提供任何检验报告的前提下,就将学生校服发放到学生手中;有的学校验收时未仔细查看检验报告,不看是否是针对当前校服还是针对面料的报告。
原因分析
1.教育部门和学生家长对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不够重视。我所曾多次开展“阳光纤检进校园、进社区”活动,通过发放传单、开展校园专题讲座,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围绕学生校服和学生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一些学校和家长对校服质量的重视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有一部分学校依然不能按照标准与要求采购学生校服。
2. 校服生产企业责任意识不强,不按照新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的要求生产校服。对社会上新发现的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生产具有良好舒适性能和耐用性能的学生服也没有较高的责任意识。校服通常是先由政府采购招标,再由中标企业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其产品不经过市场流通,致使部分企业忽视而不能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自身的产品,对担负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消费市场的责任意识不强烈[1]。
3.企业不主动送检。有的校服供应企业熟知有关校服标准的质量要求,也知道国家的政策,却不愿将成品送检,一是检验都是破坏性检验,样品检后就废了;如按新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完成所有项目的检验需要破坏四五个样品才能满足要求,对只有几十套的小订单破坏比例将增大;二是检验费用由企业承担,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利润。
4.对学生校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近几年我所虽与教育系统对学生校服及学生床上用品质量安全不断进行宣传与专项检查,学校和学生家长对学生校服的质量意识也正逐步加强,学校在集团采购学生校服中的质量把关和验收程序不断趋于完善,校服送检量也在逐年增加,但在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检验流程等方面仍存在缺陷,对新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做法还有待加强。
几点建议
1.完善学生校服“双送检”“双备案”制度。“双送检”即企业送检、学校送检;“双备案”即企业向教育部门备案,企业向质监部门备案,学生校服供货企业须从“双备案”企业中选用。作为学生的“第二层皮肤”的校服,其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式样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校服质量备受家长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学校要重视学生校服的质量问题,在接收校服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标识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正确;在接收校服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次供货校服的质量检验报告,查看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是否能够充分证明产品质量符合默示和明示担保要求;并随机抽取样品送往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校服招标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生产校服依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生产。
2.严格执行学生校服进货验收制度。质监部门应协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学校执行校服进货验收制度进行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发挥专业技术职能为学校严把质量关,做好“双送检”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3.质监部门做好国家有关学生校服的相关政策、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部、质检总局等四部委于2015年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都是有关学生校服的重要文件,也是需要教育部门、学生家长、校服供应企业应知应懂的内容,同时为校服质量的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契机,质监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学生校服的质量宣传;采用编发传单、提供咨询、组织讲座等形式深入校园、社区、街道进行现场宣传,大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学生校服的关注程度,提高学校、家长、学生的质量意识,重视校服质量,给不良商家和生产企业增加一定的压力,从而提升校服质量;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以促使校服质量的提升。
4.做好学生校服质量反馈工作。教育部门将每年使用学生校服质量情况及时与质监部门共享,质监部门将学生校服送检情况及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门,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及时清退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校服供应企业的产品质量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提出合理建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不断改进提升校服质量。
5.建议校服监管要有专项经费。这样不仅能减轻学生家长和企业负担,更能让校服监管顺畅客观。一方面不需要成本,企业愿意主动送检,合格的检验证书能为他们公开竞标增加优势;另一方面检验机构完全以第三方的身份去监管,检验结果更加客观准确[2]。
参考文献:
[1] 中国纤维检验局. 爱护孩子,守护健康[J].中国纤检,2017(2):28.
[2]王虹.校服监管19年,常州纤检有心得[J]. 中国纤检,2017(5):35.
(作者单位: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