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间法中的限制性义务及其他规则概要
2017-12-15王国语弓楗袁杰
王国语,弓楗,袁杰
国际空间法中的限制性义务及其他规则概要
王国语1,2,弓楗1,袁杰1
(1. 北京理工大学 空间法研究所;2. 国家航天局空间法律中心:北京 100081)
国际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开展外空探索、利用、开发活动中权利义务规则的总称。狭义的国际空间法仅指以联合国外空五大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条约体系,对于缔约国是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的;广义的国际空间法还包括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外空委大会文件在内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很强的政治约束力的外空国际活动规则。中国1983年加入《外空条约》,1988年加入《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没有加入《月球协定》。文章分析前4个公约以及《遥感原则》、《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条约草案》、“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联大决议、《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准则草案》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简要分析其对中国航天活动可能产生的限制和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
国际空间法;外空安全;空间外交
0引言
2007年前后,太空安全法律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逐渐成为了联合国、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进行外空国际规则制定的焦点。在此之前,全面、综合性的外空国际规则制定工作已经停滞了近30年。1979年《月球协定》通过后,联合国外空委在八九十年代探讨和制定了卫星电视直播、遥感和核动力源应用等领域的原则规则,但相应通过的联大各项决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2007年前后,外空活动商业化及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一度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
从2007年开始,“外空安全(space security)”成为规则制定的关键词。一系列关于制定统一、全面、系统的外空安全国际规则的提议涌现出来,在联合国外空委、裁谈会等国际平台开始了激烈的讨论。其中空间碎片问题、外空军控问题一直是讨论的核心。2014年之后,随着俄罗斯在联合国外空委抛出一系列与外空军控相关的规则草案,原有的军民规则分开讨论(外空委探讨民用航天、裁谈会探讨外空军控)的议事格局受到了极大挑战,拉美国家也强势地将与军控相关的问题提交到外空委①。
殷明,渐渐平静下来,呼吸也慢慢缓和起来。金丝眼镜又发话了,“小伙子,你来大致谈一谈未来广告的发展方向吧。”
2015年以来,围绕着空间监测、空间操作、在轨避碰、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外空自卫权、利用信息手段攻击卫星及其设施、利用技术手段改变外空及大气环境和空间物体登记等问题,美、俄、欧之间在联合国等重要国际平台,进行了激烈的外交斗争和辩论。
其中,联合国外空委平台正在谈判制定的“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Long-term Sustainability of Outer Space Activities Guideline)”是联合国外空委近30年内谈判起草的唯一的综合性外空国际规则,包含民、商、军三方面规则。其中军控规则在历时近6年的艰苦谈判中,逐渐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和规则制定的热点。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外空安全的重视和担忧。上述情势对于中国的空间外交布局、航天活动的开展乃至整个外交布局以及航天强国战略的实现都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了解国际空间法体系中的限制性义务及规则,对于指导航天活动的开展和参与外空国际规则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国际空间法中的限制性义务
1.1 空间任务应履行《外空条约》的“充分注意义务”
《外空条约》②第九条规定“本条约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以合作和互助的原则为指导,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进行的各种活动,应妥为顾及本条约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应利益……”。
“充分注意”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在个案中往往根据实践经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有些行为虽然没有被明文禁止,但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充分注意义务”。例如进行反卫星试验或其他操作导致了大量有威胁的空间碎片;大质量航天器失控再入前,没有向国际社会进行及时必要的通报和信息披露;抵近或伴飞等操作对目标空间物体造成了有害干扰或损害等。因此,开展相关空间活动本身虽然没有国际法的明文禁止,但应注意事前通报和结果控制,如不产生大量有威胁的空间碎片,不故意干扰或损害对方空间物体等。
1.2 空间任务应履行《外空条约》的“磋商义务”
《外空条约》第九条规定:“……如果本条约某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产生有害干扰时,则该缔约国在开始进行任何这种活动或实验之前,应进行适当的国际磋商。如果本条约某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产生有害干扰时,则该缔约国可请求就该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磋商义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尤其是对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航天活动而言,要求在开展前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是不现实的。但还是要对磋商义务有必要的认知,因为一旦所开展的空间活动对他国可能导致损害,如果之前没有提出磋商,则将很可能被认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国际空间法中,在外空中一国对另一国空间物体导致的损害,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无过错,不赔偿”。而是否尽到磋商义务,是判断过错与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开展相关空间活动时,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通知通报,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开展此类活动的国际法律风险。开展磋商,即视为履行了义务,条文并没有要求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换言之,即便磋商还在进行或对方不同意相关活动的开展,磋商发起国还是有权利继续开展该项空间活动。
3)重视国际宣传、管控和处置预案的制定。为了减少公开或通报带来的不必要阻力和质疑,应采取策略的方式解释任务,展开必要的国际宣传。事前宣传,事中管控和事后处置、应急,对于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都有积极的意义。一旦发生国际损害赔偿,上述措施在应对他国的赔偿请求时,都可以作为有用的、有效的抗辩理由,主张尽到了相关国际义务,从而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进而主张不承担《责任公约》中的过错赔偿责任。
1.3 空间任务应遵守《外空条约》的“有限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该原则明确禁止在外空(包括地球轨道和天体)放置核武器和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但条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界定“核武器”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含义。该原则“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但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月球和其他天体”,而外空的其他领域,包括地球轨道不受该款的约束。这意味着,在地球轨道或其他天体轨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进行常规武器的试验和军事演习,是不被禁止的。该条也没有禁止其他形式的外空军事利用,例如部署军事用途的卫星和进行反卫星试验以及在外空中(包括天体上)部署常规武器。
1.4 空间任务应遵守《外空条约》的“监管义务”
航天活动的国内监管并非仅仅涉及国内管理的分工和责任,还涉及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如颁发许可、要求登记,也会被认定为存在国际法上的过错。虽然国际法对于监管的标准尚未统一,但只要一个致损的空间活动与中国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例如国籍、许可、资金支持等,中国还是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应考虑在未来制定的《航天法》、相关部门规章和管理性文件中完善对于外空旅游,微小卫星,中国法人、自然人或组织在境外发射或参与研制等活动的监管措施。明确上述活动中私人、企业与国家的责任界面,以便尽到监管义务和进行事后追偿。
4)空间天气问题。中国对于空间天气的敏感性重视程度不够。空间天气不仅涉及科技层面的国际合作,还涉及空间物体的功能等关键数据的共享,与外空安全与军事利用也息息相关。
1.5 空间任务应遵守《外空条约》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该原则禁止国家将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但没有明文规定私人也是禁止据为己有的主体,也没有明文规定外空的自然资源是否为禁止据为己有的对象。随着中国探月和深空探测工程的推进,应当考虑构建国内的外空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以及国际应对策略。可以考虑借鉴美国2015年《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法》[1-2],规定国家或私人实体对开采回的外空自然资源(含矿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对外可以宣示权利,对内则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探月及深空探测领域。
1.6 营救航天员的义务
传统意义上的航天员营救仅指发生在地球表面。但随着中国空间站项目以及各国载人深空任务的开展,未来在外空中或月球及其他天体上协助他国实施航天员救援成为可能。条约规定,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一国仍有营救和返还他国航天员的义务。但需注意的是,条约并没有规定在外空中营救和归还他国航天器的义务。如果发生他国航天器要求与中国空间站对接或停靠的事例,中国有权拒绝。但如果对方为载人航天器,则应履行救援义务,允许其停靠进行补给维修或治疗等——除非以威胁我方空间站安全或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否则涉嫌违反“营救义务”。
药物的代谢渠道多种多样,但主要通过机体的肝脏组织代谢。动物养殖中,一些兽药添加剂由于性质稳定,进入机体后,会长时间停留在各个脏器之间,排出体外后仍然能稳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造成对动物和环境的污染。残留的药物在环境和动物机体内缓慢蓄积,超过相应标准后,会对动物健康生长造成危害。
1.7 返还航天器的义务
中国应考虑将营救及返还义务在未来的国家《航天法》中予以明确,指定管理和协调机构。2014年5月,疑似俄罗斯的卫星残骸坠落至中国境内。然而,中国尚无关于航天器及其残骸返还的相关规定和应急机制,导致牵头单位不明、程序不明。这对于快速及时地按照国际义务处理相关事件是极为不利的。需要注意的是,“返还”不是无条件的,根据条约规定,在返还国的请求下,对方应出具相关的资料证明。上述案例中,俄罗斯一直否认其残骸落入中国境内,显然,这种情况下中方是没有返还义务的。
1.8 《责任公约》③中发射国的认定问题及对策
1)准确判断小卫星管理领域的发射国认定问题。一些小卫星项目是靠搭载军星实施的,不通过国家航天局的许可和登记。在国际上,这些小卫星的发射国会被认定为中国,因为是在中国领土上发射。即便是在国外发射,也与中国不无关系。因为小卫星的所有者是中国法人,中国仍会被认定为发射国,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建议考虑尽快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或管理性文件,明确程序要求及责任的最终划分。
2)外空旅游中发射国的认定问题。中国已有公民准备参加国外公司的太空旅游项目,而国内相关的管理规则尚属空白。在境外发射的外空旅游活动中,因为国籍联系,中国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对中国游客负责的国家,中国游客在活动中导致的空间法上的赔偿责任,也有可能归属于中国④。因此,也要考虑将外空旅游纳入航天立法调整的范畴,考虑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如保险要求,方可在不影响外空旅游活动开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法律风险。
3)关于临近空间相关活动发射国的认定。临近空间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其根本就是到底由《航空法》还是《航天法》来监管相关活动,如许可、登记等问题。此外,两个法律的损害赔偿规则不同,这对相关活动商业化的开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与美国的私人采矿一样,当面临着法律上的不确定时,投资者会持观望的态度,因为对于活动或导致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预期。国内相关管理机制尚不明确,与民航局和国家航天局以及军方都有一定联系。
国际法空间上,中国一旦被认定为上述活动的发射国,意味着中国要为这些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公约》中的赔偿责任。因此,中国就有必要考虑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利用许可、登记、保险、追偿等要求和机制,规范其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活动安全,也就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的法律风险。根据《外空条约》和《责任公约》,损害即便是由中国管辖下非政府实体的航天活动导致的,受损失一方仍可以首先要求中国政府赔偿。中国可以再向相关企业索赔,但国内法中没有关于航天活动索赔或追偿的条款。企业若破产,国家预先支付的对外赔偿就得不到补偿。
1.9 《责任公约》中“过错”的认定及对策
这些谈判将引领新一轮外空规则讨论和制定的热潮,这符合国际社会对于外空安全的利益和规则诉求。无论以何为名,有关外空透明度(例如空间物体登记、操作信息共享)、小卫星管理、空间碎片主动移除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空间活动的标准、程序要求和限制,乃至在轨服务、外空资源开发开采和外空中的武装冲突规则等,将成为未来联合国外空委平台下讨论的重点。
1)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和“磋商义务”。航天活动,尤其是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航天活动,因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其透明度很容易受到质疑。一旦这些活动对他国在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受损方就会主张加害国违反了《外空条约》第九条中的“充分注意义务”或“磋商义务”,从而证明加害国主观上存在过错,进而要求加害国承担《责任公约》第三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对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国家在开展相关空间活动时,还是要考虑及时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和“磋商义务”,以防赔偿风险的发生。
2)防范赔偿责任风险。关键在于是否能有辩称履行了“充分注意义务”的理由,例如适时适当公开和通报。
观众中有人丢一枚两枚的,与其它袖手的,皆各站定原来位置不动,一个青年军官,却掷了一把铜子,皱着眉毛走开了。老头子为拾取这一把散乱满地的铜子,照例沿了场子走去,系在腰带上那两只假脚,便很可笑的左右摆动着。
1.10 空间物体登记的义务
国内登记实践多数没有遵守国内法的规定。《空间物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进入空间轨道60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向国防科工委⑤提交登记资料,履行登记手续。”以及要求“依本办法所登记的空间物体的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状态改变后60天内进行变更登记。”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大多没有被遵守。
1389年法令规定治安法官出席季审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一天获得4先令补助,书记官一天2先令补助,每次开庭补助至多按3天计算。[2]6治安法官可以申请差旅补助,如果治安法官用自己的摩托车或汽车出行,根据车排量的大小每英里有一定的补助。
应提高对国内登记的重视,完善登记实践。国内登记就意味着国家对于登记卫星享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管辖权和控制权。鉴于多数卫星的军民两用性质,要考虑在适时适当公开的情况下,在同一或不同部门对其进行国内登记。登记对于保护国家空间资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于比较敏感的卫星,登记的内容可以灵活处理;完全不登记则面临着法律风险。例如,如果有国家以保护其在轨空间资产(或航天员)安全为由,试图主动移除另一国已失效或暂时失效的未登记卫星,则另一方无法主张对该卫星具有管辖权和控制权,仅能以其国内法上的所有权进行反对,但其效力和效果与国际法上赋予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是有差距的。另外,对联合国登记应当有正确的认识,登记不意味着关键信息的泄露,因为所需在联合国登记的信息是有限的。此外,这些基本信息即便不登记,他国通过监测和计算也可完全获取。
应明确委托发射活动中的登记国。在承担国外委托发射任务时,应在合作协议或发射合同中明确登记国,以及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进行风险分割。登记国往往是受害国或受害人在提起国际损害赔偿之诉时的首选。即便不是登记国,作为发射国也要承担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事后可以按照协议进行索赔。
2 国际空间法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2.1 1986年《遥感原则》的焦点问题
1)遥感卫星的军事利用。这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各国也默认了其自身遥感的军事利用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各国从各自的卫星上获得遥感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习惯,自然是符合国际法的。
2)遥感数据的获取问题。遥感原则规定了被感测国的数据获取权。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应当在无歧视和合理费用的条件下向被感测国提供遥感数据。遥感原则没有规定被感测国的优先获取权利。在遥感商业化背景下,被感测国的获取权与遥感活动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也会发生矛盾。
基于“调整结构、补齐短板、提升质量”,推进供给侧改革,以精准扶贫为核心,“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从目标层、战略层和路径层提出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精准扶贫优化路径,对接扶贫资源供需,确保贫困地区精准脱贫,见图4。
民航乘务工作是一份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服务意识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书、生涯路线,人生目标虽然都可能存在一定的改动,但要求个人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使自身变的成熟使自己的规划设计更接近实际打下基础。
美、俄在联合国外空委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工作组提交了关于如何执行联合国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政府专家组报告的工作文件,关于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较高要求将成为未来外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点和突破口。在航天管理分工明确和体制理顺之前,中国在该报告执行问题上面临一定的压力。作为该政府专家组的发起国之一,这是值得反思的。
3)数据的散播和使用问题。用于地球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遥感也会引发国家安全顾虑。其自身对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一旦这些数据由外国特别是其敌对国家获取的时候,则难免产生重要的政治乃至军事后果。即便《遥感原则》没有规定遥感活动参与主体关于散播和使用数据的实质性义务,但从一般国际法的层面,也可以得出数据散播和使用相关的限制。遥感数据的传播和使用不能违反《联合国宪章》第74条规定的睦邻友好原则⑥以及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例如不能恶意行使权利等。遥感数据的传播使用如果给被感测国造成了损害,那么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包括遥感国要承担国际法下的损害赔偿责任⑦。
2.2 2013年联合国外空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TCBMs)政府专家组报告
该报告已成为外空军控和外空安全领域最为重要的联大决议,也是近十年规则制定平台中唯一在联合国得到一致通过的外空国际规则文件。
报告对于提高外空活动透明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各国应公布国家空间政策和战略信息,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还应就“主要外层空间军事支出和其他国家安全空间活动”交换信息。对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空间活动信息通报提出了要求,例如“就外层空间物体轨道参数和潜在的轨道会合交换信息,通报可能危及其他空间物体飞行安全的排定调整动作,通报和监测无控制的高风险重返大气层事件,通报紧急情况(空间物体出现运转故障或失控造成的风险),通报故意轨道解体。”
解决途径可以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国际途径意味着最佳的解决方式是通过遥感活动主体之间进行协议安排,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不同的合作模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协议安排。被感测国的获取权只有通过协议安排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换言之,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遥感数据所有者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并没有向被感测国提供数据的义务。毕竟遥感原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另外随着商业化遥感的发展,国际实践也会成为解释甚至修改既定规则的重要理由。国内途径则意味着通过国内法明确数据所有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这将是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
2.3 2008、2014中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禁止对空间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PPWT)》草案
PPWT草案的提出对于遏制美国“制天权”“外空控制”战略意图的实施具有一定作用。通过占据“外空非武器化”的道德制高点,使美国在外空外交以及国际空间政治领域陷于被动,从而可以为己方空间攻防能力建设赢得时间。从效果上来看,由于空间态势感知能力不对称,缺少有效核查手段,所以中俄很难遏制美国空间军事力量建设的实际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使美国外空外交和国际空间政治布局产生了大量消耗,起到了一定的均衡外空话语权的作用。美国毕竟不得不疲于研究对策,提出尽量能使国际社会接受的反对PPWT的理由。但美国及其盟友提出的反对理由并不充分,这使得美国更多时候要靠对盟友施加政治压力,才能维持反对中俄PPWT在裁谈会通过的阵营。
几乎同一时期,京城大内侍卫营地的远字营营房,也收到一封战书。远字营营主,呼啸山君李太嶂启信展读,文字简洁,豪气干云:
从长远看,各国应确立“外空发展(space development)”与“外空控制(space control)”和谐共存的战略共识[3]。一味地追求“外空控制”,必将导致恶性的外空军备竞赛,而陷入“囚徒困境”。如果不加以必要限制或正确引导,则会导致“双输”或“群输”的局面。各国应重新考虑外空在国家安全层面的战略定位。从指挥地面作战行动的角度来看,外空对于现代战争的意义自然不可替代。但由此过高强调外空的战略地位,则会陷入恶性外空军备竞赛的泥沼。因为,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威慑意义大于实战意义。毕竟在现代战争中,利用动能武器等硬杀伤手段远程或在轨攻击敌方卫星与对卫星及其地面设施发动有效的网络攻击相比,处于劣势的战略选择地位[4]。
《指路经》在西南少数民族的葬礼中比较普遍。苗族的《指路经》,内容从死者出生开始说起,讲到他(她)出生的地方(也是埋衣胞的地方),他(她)为什么死,他(她)离开家如何去到祖先亡灵所在的地方,路上如何应答,如何过河,如何辨认谁是祖先,等等。
从国际社会普遍反应来看,进行反卫星试验的最低要求是不能产生长期滞留外空的、有害的空间碎片。反卫星试验无论是作为武器测试还是战略威慑来看,都是一个普遍的国际实践。美国和俄罗斯都经历了漫长的反卫星武器的发展和试验过程[5]。一旦反卫星试验被界定为国防力量建设的必经阶段,那么需要注意的是空间碎片的减缓与整治以及国际宣传和应对的设计。
要考虑使立场更具有灵活性和调整空间。2004年,俄罗斯提出的“承诺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的观点值得研究,如上所述,在空间态势感知能力不对称的条件下,目前该倡议对中方的发展仍有较大影响。此外,一旦美国基本完成外空的武器部署或攻防能力建设,出于遏制中、俄等“后来者”的战略目的,美国一定会转变立场,变成PPWT的支持者。如果不做好相应的战略调整和准备,中国届时将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
2.4 2017联合国外空委《外空活动长期持续性(LTS)准则》
1)截至2017年6月,《LTS准则》历经6年的专家组及工作组磋商,共形成30条准则,其中12条已经获得一致通过,18条准则草案以及序言还在讨论中。准则分为三大类:政策、管理和组织性准则,科技类准则,合作及能力建设类准则。主要涉及数据信息、网络安全、空间碎片、空间天气和空间操作五个方面,还包括能力建设、组织建设等内容。
每年为政府提供一份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研究报告。同时加强和地方文化、旅游、民族部门的联系,开展横向课题合作。与百色市及下属各县等合作建设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为区内外研究人员的田野调查和研究提供场所和方便,帮助各县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研发等工作。
2)谈判中各国分歧最小的一大理念或原则是共享与透明。存在分歧和对立的两大理念或原则是自我保护与自我限制。主要是美俄之间的对立,美国强调本国或盟友空间资产的保护,而俄罗斯强调航天大国应当对自己可能威胁他国利益的空间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自我克制。这与俄罗斯大背景下对美的外交政策和立场是完全一致的。
3)LTS工作组极有可能在2018年结束工作。美国和欧洲有关国家表达了强烈的意愿,不同意将工作组授权继续延期。俄罗斯也不会强烈要求工作组延期,前提是对准则的讨论能够一定程度符合其诉求。
4)开启后LTS时代:空间物体与事件主题。因被列入了UNISPACE50+的优先主题,无论是通过单设议题、建立工作组或专家组,空间物体与事件都会成为联合国外空委下一阶段讨论的热点和焦点。美国必然以此为其首要战略安排,倾向于建立某些具体的、由其主导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机制,力求通过该主题扩大其在空间态势感知领域的领导力,建立有利于美国的数据交换国际机制,为其掌控空间交通管理主导权打下基础。俄罗斯将力推其倡导的联合国近地信息监测中心,来削弱美国的空间态势感知战略优势。并且有可能在空间物体与事件平台继续推销其在LTS工作组下未达成一致的准则。
5)“后后”LTS时代初见端倪。LTS谈判和空间物体与事件谈判都孕育和指向了一个未来更加细致、更加明确的外空国际规则体系,无论称其为空间交通管理国际体系还是外空安全国际治理体系。俄罗斯作为制定规则的偏好者和践行者,在这一过程中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中美都将被动地做出调整和应对。
“过错”认定是发射国因其空间物体导致另一国空间物体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前提。因此“过错”认定,是判断一国在上述情形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然而《责任公约》没有关于“过错”认定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上一般认为,如果一国的行为存在违反其国际义务的情形,即可被认定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避免被认定为过错方,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3 外空国际规则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3.1 问题
1)缺乏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中国目前登记信息不完善,登记管理不公开;空间物体操作者信息对外不公开,协调避碰的链条长、环节多,难以保障及时的协调机动操作。国内现有的数据信息中心对于国内数据的整合统筹能力不足,至于2015年新建的国家航天局空间碎片监测与应用中心的作用,尚有待观察。
2)缺乏对于外空活动中网络安全的研究。中国目前对这一领域重视程度不够,尚未进行系统的研究或讨论。与有关网络安全部门的合作及讨论尚属欠缺。
3)空间碎片问题。除了监测等具体能力的差距之外,与美俄相比,中国对于空间碎片的战略认识高度不够,对于空间碎片国际合作的推动力度不够,对于空间碎片主动移除法律政策研究的重视程度也不够。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有效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节约医疗费用、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12]。医疗服务能力是落实签约后续服务的保证,提升社区医院医务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是落实分级诊疗的基础[13]。借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联体建设,可以有效的管理社区糖尿病患者,使其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得到有效的控制,减少医疗费用,优化就医行为,对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具有积极的意义。
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与规则体系,可以保障国家防范因航天活动带来的国际法律风险。
5)外空军控问题。中国还没有充分注意外空领域军民规则谈判融合化的趋势,因为国内部门分工不同,导致很难在第一时间协调统一立场,做出及时应对。
1.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权责。资金管理的最高管理层次是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是财务部门,其主要工作是对各个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企业年度的发展方向制定资金方案,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将确定资金未来的走向,遵循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划理念,对将要执行的方案进行详细的分类和标明,再上交给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次,高级管理层次再经过进一步的商议做出决定。
6)缺乏空间外交的整体战略。一方面,对于中美俄欧的大国航天战略关系、中日印韩的地域航天战略关系以及中非拉加集团的第三世界航天战略关系的定位并不是很明确,掌控和支配的能力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没有突出体现空间外交在中国整体外交棋局中的战略优势地位,没有明显看到与其他外交领域的相互配合,已有的如金砖国家对话体系、中美战略经济合作对话、东盟安全对话、中俄战略对话等框架下的航天外交与合作缺乏整体的、长远的布局。
b.for the deepening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an all-round way.(209)
3.2 建议
1)继续研究推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航天活动的适时适当公开,增强政策、信息透明度;
2)加大国内数据信息(如空间碎片监测、遥感数据等)的整合力度和进行必要的机构建设;
3)尽快对外空自然资源开采、外空活动中网络安全和空间碎片移除的战略、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尽早制定相关方案;
4)提高对于军民规则制定融合趋势的重视程度和应对措施,制定军民规则谈判一盘棋、中美俄外交一盘棋、航天和其他重要领域外交一盘棋的战略和策略。
4 结束语
中国航天需要熟悉国际规则,准确研判国际空间政治博弈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自身航天发展战略、国防建设战略,学会巧妙运用现有的外空国际规则,引导乃至主导有利于中方发展的外空国际规则,为航天事业的发展营造友好的国际规则环境和国际政治、舆论环境。应谙熟国际规则对具体空间任务的约束、限制和影响,设计科学、合理的策略及实施方案和方式,做好项目实施前或预研阶段的法律和政治风险分析,项目实施阶段的法律政治风险防范,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国际风险应对、应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这是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成为航天强国的必备软实力之一。航天强国应当是“文武兼备、软硬兼具”之综合实力的体现。其中引导、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以及运用国际规则发现问题、应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软实力”和“巧实力”,在硬实力更多是威慑而非实战的当前国际环境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起到军事行动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或者使于中方有利的相关军事行动的效果“事半功倍”。
[1] 王国语, 陶阳子. 美国《2015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的分析及应对建议[J]. 中国航天, 2015(12): 21-25
[2] 王国语. 拉开外空采矿竞赛的序幕?——美国行星采矿立法的法律政策分析[J]. 国际太空, 2016(5): 12-21
WANG G Y. Analysis on the legislation of U.S. planetary mining[J]. Space International, 2016(5): 12-21
[3] WANG G Y. Space crisis management: a collaborative China-Europe approach: Chatham House research report[R], 2015
[4] KLEIN J J. Space warfare, strategy, principle and policy[J]. Routledge, 2006: 138-148
[5] CHUN C K S. Defending space: US anti-satellite warfare and space weaponry[M]. Oxford: Osprey Publishing Limited, 2006: 57-60
(编辑:闫德葵)
①在联合国外空委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准则谈判中,以巴西为代表的拉加集团提出外空应“专属用于和平目的”,即准则7。参见:A/AC.105/L.308, 2017-02
通过资源整合,广垦旅游集团争取在酒店、旅行社、出租车队三大核心板块上实现效益较大突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营业收入达到五亿元。
②《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联大第2222(XXI)号决议通过,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全文参见:http://www.unoosa.org/oosa/en/ourwork/spacelaw/treaties/ introouterspacetreaty.html
③《关于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大第2777(XXVI)号决议通过,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供签署,1972年9月1日生效。全文参见:http://www.unoosa.org/oosa/en/ourwork/spacelaw/treaties/introliability-convention.html。
④《责任公约》第三条:“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
http://www.unoosa.org/oosa/en/ourwork/spacelaw/treaties/introouterspacetreaty.html
⑤现国家国防科工局。
⑥ 联合国宪章第74条:“联合国各会员国公同承诺对于本章规定之领土,一如对于本国区域,其政策必须以善邻之道奉为圭臬;并于社会、经济、及商业上,对世界各国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⑦参见国际法院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1979年渔业管辖权案。
Synopsis of restricted obligation and other regulations in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WANG Guoyu1,2, GONG Jian1, YUAN Jie1
(1. Institute of Space Law,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 National Center for Space Law of China National Space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81, China)
The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refers to a bunch of rules which invol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exploration, the use and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outer space among various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a narrow sense, it refers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system, i.e., the five UN space treaties. In general, it also includes the UNGA regulations, which are not legally binding but have a strong political binding effect. China ratified the Outer Space Treaty in 1984, and the Rescue Agreement, the Liability Convention, and the Registration Convention in 1988, but did not ratify the Moon Agreemen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ses the possible effects and restrictions brought by the regulations in the four space treaties and other non-legally binding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Remote Sensing Principle, the Draft of Prevention of Weapon Placement, the UNGA regulation of 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Outer Space(TCBMs), and the draft Long-Term Sustainability(LTS) of the outer space activity guidelines, with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or countermeasures presented.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space security; space diplomacy
DF991
C
1673-1379(2017)06-0577-08
10.3969/j.issn.1673-1379.2017.06.002
王国语(1979—),男,博士学位,副教授,主要从事外空法律政策研究,现任联合国外空委“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组”中方专家。E-mail: wangguoyu1979@126.com。
2017-10-30;
2017-12-11
北京市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外空安全国际法治与外交战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