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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新闻传播中的伦理责任

2017-12-12钟媛媛

今传媒 2017年11期
关键词:自由道德责任

钟媛媛

摘 要:中国古代新闻传播活动没有形成大众化的传播事业,但古代新闻传播活动中也有非常可贵的“新闻的自觉”和具有本土气息的职业道德观念。中国古代新闻传播有严格的责任审查制度和大责任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注重道德教化,并力求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古代新闻传播活动中零星闪烁着对新闻职业理想的追求,对近代、现代甚至对当代中国的新闻事业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古代新闻传播;道德;责任;自由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11-0031-03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古代报纸的国家,唐代的“进奏院状”是世界最早的原始形态报纸。然而,中国封建政治体制和自然经济形态严重束缚了我国古代的新闻传播事业,古代报纸基本仅被作为朝廷的喉舌和宣传工具而存在。即使是具有些许近代报纸意义、以“获不赀之利”为目的而屡禁屡兴的非法民报,在这样的封建环境下,使其发展演变成为本土性的近代报业甚至成为一种奢望。因此,在印刷术发明之后的一千多年时间里,中国竟然没有实现文字信息的机械化生产和复制,各朝机械守旧的新闻传播观念和方式并不因为世界传播业的发展而变革。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新闻传播活动没有形成大众化的传播事业,更谈不上与之相关的职业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但中国邸报从萌芽、形成、成熟和发展,如果没有有效的发行和责任管理制度作保障,是不可能在长达一千多年的时间里屹立不倒的,如果没有古代新闻传播活动可贵的“新闻的自觉”和具有本土气息的职业道德观念,则不可能为近代外人办报提供有效的生长土壤,进而对近代、现代甚至对当代中国的新闻事业产生深刻影响。深入挖掘分析就会发现,中国古代新闻传播不仅有严格的责任审查制度,而且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零星闪烁着对新闻职业理想的追求。

一、古代新闻责任审查制度

中国古代的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是以官报的形式体现的,而官报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机构内部的报纸,其发行与管理始终按官营体制运作,传播内容和方式直接受控于历朝的封建行政制度。中国古代有非常严格的新闻责任审查制度,历朝基本都建立了专门的报纸管理机构。另外,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舆论的控制,不仅派最亲信的人掌管新闻机构,并且明确规定每个人的职务分工和职责范围。除了元朝因为存在时间的短暂而未建立官报体系外,其他朝代都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报纸的发行和管理。唐代的进奏院状是一种从官文书游离出来的早期报纸,主要发布朝廷相关信息及皇上的起居言行,读者是各地的藩镇和诸道长官。唐代进奏院的设立与唐代邸务和藩镇制度发展紧密相关,唐中期之后,各地藩镇势力强大,节度使在京都纷纷设邸,这些邸相当于现在的驻京办事处,当时也被称为“上都留后院”或“上都邸务留后院”,公元777年,改称为“上都知进奏院”,简称“进奏院”。进奏院的负责人称为进奏官,这些进奏官直接的效忠对象是各地藩镇和诸道长官,最初的进奏官因为藩镇势力尚小,基本是被作为质子留在京都,随着藩镇势力扩张,各地派驻的进奏官都是自己的亲信和心腹。进奏官的主要职责就是采集朝廷的政事活动信息,尤其是与各自藩镇利益相关的信息,以进奏院状报的形式传发下去。因此,唐代的进奏院状报由进奏官独立进行信息采集和发报,不受朝廷的统一管理和审查,虽然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报。

中国古代的新闻审查制度实际开始于宋代的“定本制度”。所谓“定本”,指的是根据进奏官们采录来的各种发报材料,经本院监官编好,请枢密院或当权的宰相们审查过后产生的邸报样本。[1]宋代建立之初,统治者刚刚经历了五代十国割据的局面,深刻认识到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朝廷利益有多么重要,这种思想必然也体现在对进奏院的制度控制。北宋初年,進奏院基本还是沿袭了唐、五代时的旧制,各路州郡在京都设置进奏院,并由各自管辖。随着宋王朝对藩镇的强化管理,藩镇权力缩减,原先由藩镇管辖的进奏院自然也受制于中央的统一管理。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即公元981年,中央对进奏院进行集中整顿,改名为“都进奏院”。所有的进奏官均由朝廷统一任免,由“给事中”直接管辖。为了方便管理,同时也为了显示都进奏院的责任重大,院址一般都选在大内侧近的重要位置,进奏院和进奏官的立场也从之前的藩镇利益代表转为中央朝廷的代言。都进奏院成立后,进奏官的主要任务虽然还是采集、抄发朝廷信息,但宋代却有着完全不同于唐代的严格的发报制度。

首先,编辑权的转移。如前所述,唐代的进奏官是自行采集信息,自行编朝廷对信息的采集、编辑、整理、审定和发行都有严密的制度管理,而“把关人”则是封建中枢部门。从太宗太平兴国初年到神宗熙宁初年“每五日进奏官一名,于閤门抄劄报状,申枢密院呈定,录供逐处。”[2]从神宗熙宁初年到钦宗靖康年间“中枢检正、枢密院检详官月以事状录付院”,然后“誊报天下”[3]。宋高宗建炎年间到宋末“门下后省给事中点检讫”,然后“录以报行”[4]。可见,无论是枢密院还是门下后省,都体现了宋朝严密的层级管理制度和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控制。

其次,定期发行制度。唐代的进奏院状报是没有固定发报周期的,而据史料记载,宋代的邸报从编辑到发行都要规范得多。在不同时期定期、连续按照“日报”、“五日报”、“旬报”和“月报”发行。

再次,强化对发报内容的管理。宋代对邸报的内容有严格的限制,所有不利于封建统治和朝廷利益的传报活动都要加以限制,例如宋代邸报中很少见到灾异的相关报道,天子“以德配天”,如若出现灾异,可能被认为是上天对皇上不满而施以惩罚,公开报道的话会有损皇威,宋朝还曾明确规定不许报道蝗灾的相关消息,“俟其扑除尽净,方许以闻”[5]。另外,对于涉及兵变的重要军情、朝廷机密以及不宜公布的臣僚章疏等都被划为禁止传报之列。“定本制度”就是为了配合当局对邸报内容的严格控制而产生的,是当时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最后,读者群的扩大。唐代的进奏院状报针对的读者只限于各藩镇长官,到了宋朝,邸报作为一种官方的新闻传播工具,读者群不仅包括京朝官、地方各级官员和一般的士大夫知识分子阶层,甚至由于邸报被允许传抄复制而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可见邸报已经成为当时重要的信息传播载体。endprint

元朝存在的时间较短,并且没有政府官报,更没有专门的官报机构和专职人员,所有的官方新闻活动体现在中书省的官文收发工作上,因此,前朝建立的严格的邸报制度在元朝几乎被中断。但由于印刷术水平的提高,元代的民间新闻传媒活动还是比较活跃的,例如类似于宋代小报的“小本”,以及大量印刷散发的商品广告。到了明清时期,新闻审查制度不仅重新恢复,并且管理制度更加严格、高效。明朝取消了唐宋时期进奏院这样的官署,而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发抄新闻,所有新闻信息从收集到整理再到编发,是经由通政司——六科——提塘三个环节的。通政司负责将汇集的奏章和地方上报消息进呈给皇上,皇上朱批后的“红本”发布给六科“抄出奉行”,提塘则有点相当于宋代的邸吏或进奏吏,负责从六科抄录邸报,然后通过塘马和驿站递送到各省府。明朝的邸报减去了“定本”的环节,关键的定夺权由皇上掌控,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的统治。清朝前期的新闻审查制度基本沿袭了明朝,只是在管理上更加严格,例如清朝曾明令禁止不实报道、禁止传报未经批发的奏章等。正是因为官方过于严厉的控制,使得曾经一度辉煌的邸报、京报日益僵化,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最终被近代化的新型报纸所取代。

二、失衡的新闻自由与责任

尽管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报纸的国家,但由于我国古代报纸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作为一种官方的附属而存在,所以即使历经了千余年的漫长岁月,古代报纸也没有自发地成熟发展为具有近现代意蕴的报纸,封建的土壤更是没有为民间新闻和言论自由提供任何生长的机会。正如戈公振先生所说,邸报产生于政治的需要。确实,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宣传工具,长期以来迫于皇权的压力,使中国古代的新闻事业极度缺乏对新闻言论自由的自觉,哪怕是具有民营气息的民间小报也不过如此。早在唐代就有对传播“妖书妖言”处以绞刑的律令,到了宋代,“定本”制度不仅对传播内容有了严格的限制,而且对负责信息采集和传报的进奏吏或邸吏也加强了管理,施行“五人为甲,递相为保”[6]的监督制度。而到了明代,对新闻信息的“把关”是统治者最为重视的环节,因此由皇上亲自把控。“故事,奏章非发抄,外人无由闻;非奉旨,邸报不许抄传。”[7]明永乐之后设立东厂和西厂,对言论出版的禁令更加严厉,“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 若边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一年”;“探听抚按题奏副封传报消息者,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拿究问,斩首示众”[8]。清代时皇权高度集中的王朝,因此对言论的控制较明朝时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是清初几朝更甚,畸形的文字狱如戴名世案、谢济世案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中国古代对新闻言论自由的限制不仅针对官报,同时对民间小报也毫不放松。“小报”肇始于南宋,一般是当时的进奏官将朝报未报之事别录传发,以谋取利益。宋朝的小报形式灵活,时效性强,因此读者群较大,在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力,部分小报甚至采取印刷手段进行复制,出现了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倾向。由于“小报”是非官方的报纸,更为重要的是小报经常刊载一些不利于统治者的消息,触及了朝廷的利益,因此,“小报”自诞生之日起就屡遭查禁。北宋时期,朝廷就有很多关于悬赏检举私自发行小报的诏旨,而到了南宋,随着小报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朝廷也加大了查禁力度。宁宗嘉泰三年在《庆元条法事类》中颁布了非常严厉的惩治小报的规定:“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文书,并撰造事端誊报惑众者,并以违制论。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许人告。于事无害者杖八十。”[9] 在明清时期,政府对小报的查禁从未放松,但小报却仍然屡禁不止,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然而传统自然经济结构和封建皇权统治制度禁锢了中国古代小报走向近代报业的步伐,在我国新闻事业史中扮演的角色充其量也只是个成熟的侏儒。中国古代新闻传播事业因其身份属性的特殊性而极度缺乏新闻自由,所有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需要无条件地对统治阶级和朝廷利益负责,因此,我国古代新闻传播事业呈现出自由和责任的完全不对等形态,这种失衡的传统不仅对近代报业争取新闻自由之路施加了阻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大众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杜绝作伪,保证新闻真实性

虽然印刷术和报纸均起始于中国,但我国古代报纸长期以来却是通过手抄的方式进行复制传递,在抄传过程中不仅会造成无意的疏漏,同时也会有人利用抄传的机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古代邸报捏造假新闻和伪造奏章的事屡见不鲜,例如明嘉靖年间伪造海瑞劾张居正疏、万历年间伪造王淑抃劾王国疏、天启年间伪造吏部尚书张问达疏,伪造奏章成为封建官绅争权夺利和朝廷党争的舆论手段。为了杜绝邸报作伪,各朝也都颁旨下诏,明令申禁。宋高宗时期,周麟之的《论禁小报》正是基于小报经常性的不實报道而上奏皇上对其查禁。“如今某人召,某人罢去,某人迁除,往往以虚为实,以无为有。但朝士闻之,则曰:已有小报矣!州郡间得之,则曰:小报已到!他日验之,其说或然或不然。使其然焉,则事涉不密;其不然焉,则何以取信?”[10]。明万历皇帝为了惩处邸报造假,曾下诏:“假揭抄传,公行诬害,大干法纪。法司作速发拿抄报人,究明重拟来说。”[11]清朝对于刊发不实消息的官报和小报也有非常严厉的惩罚规定。例如雍正四年,提塘报房的小抄对雍正皇帝在端午日的游园活动进行了失实报道,由于当时雍正正处于皇室权力斗争的敏感期,所以对这次作伪事件非常愤怒,最后以“捏造小钞,刊刻散播,以无为有”[12]的罪名将涉案的何遇恩、邵南山两人判处斩刑。

可见,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对虚假新闻都是深恶痛绝的,但是有一点却要需要说明,中国古代新闻传播活动中杜绝作伪,力求真实的做法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对新闻传播规律的自觉意识,而是出于封建王朝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需要,所谓禁令不实报道、禁止伪造题奏和御批,都是统治阶级控制舆论、禁锢自由思想和维护皇权利益的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实际是阻碍了对新闻真实性的追求,也阻碍了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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