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经济效益角度谈专利运营
2017-12-12张晓永
张晓永
(烟台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山东 烟台 264003)
社会政策与治理研究
从企业经济效益角度谈专利运营
张晓永
(烟台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山东 烟台 264003)
我国从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33年,这期间,专利法历经3次修订,企业也经历了一个对专利从不了解到熟悉再到熟练运用的阶段。如今,专利制度作为当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属性已经越来越被企业发现和重视。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更是专利保护的主体,虽然绝大多数企业还处于专利运营的初级探索阶段,但如何做好专利运营工作,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经济效益已为越来越多企业所重视。从企业经济效益角度探讨专利运营的现状及运营模式,有利于为企业今后专利运营工作指明方向。
专利运营;企业;经济效益
一、专利运营概述
“专利”从字面上可理解为专有权利,是对某一人或一个群体的发明创造赋予一定时期垄断的权利。所谓专利运营,即是在专利的特定时间内,对其无形的财产权、垄断权行使权力,这种权利包含专利的质押融资、许可转让、投资入股、维权援助、构建专利池、形成标准专利、组建专利联盟以及综合运用等,以获取高额回报,体现专利的商业价值。换句话说,针对专利权用市场化的形式开展商业化运作,该种方式就是专利运营[1]。
通过知识产权出版社的i智库对2009年至2015年7年间的专利运营次数及涉及的专利数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见图1。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法律状态公告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全国专利运营次数在2009年仅有5.5万次,直到2013年才突破10万次达到11.3万次,运营涉及专利数到达10.7万件。究其原因,201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并组织申报了两批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层面开始大力培育专业化专利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工作。2015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1+2+20+N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因此2015年专利运营次数达到了这几年的最高值14.5万次,涉及专利数也达到了13.7万件。在政策的指引下,各地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携手企业开始全方位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探索。
二、专利运营模式
与其他商业运营模式不同,专利运营涉及企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一直到销售及后续维权、融资的全过程。特别要提到的是,专利运营的目的不仅仅为了保护企业技术成果,它是一种基于商业运用价值的运营,目的是为获得市场的垄断进而促使企业盈利或者运用这种垄断权获得更多资源,因此这种运营模式与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大相径庭,具体运营模式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与许可转让
企业研发的目的是为了创新从而获得市场,因此应对研发活动中产生的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分析,对不同阶段的技术成果应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这里仅探讨针对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的评估与许可转让。自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我国的专利转让、许可数量就不断攀升,通过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进行检索统计(见图2。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法律状态公告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转让次数从2009年的3.4万件已经逐年攀升到了2015年的11.7万件,转让占专利运营整体的占比也由2009年的61%增长到2015年的81%。
由图分析可知,专利运营的主要形式就是专利权的转让收益,企业应当在专利运营的大背景下特别重视以技术换效益的专利许可转让工作,进行专利许可转让前应对自身专利进行充分评估和分类,对不同作用专利进行分层级管理,运用不同的运营策略[2]。一般来说,企业专利可分为三类,分别是企业经营相关产品的核心专利、外围专利和其他专利。其中,核心专利涉及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应予以充分保护,限制竞争对手进入该领域,尽可能垄断市场以求利益最大化;外围专利即围绕所经营产品以及产品的零部件或相关联产品所申请的专利,由于外围专利不涉及核心技术,可通过企业内部专利评审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后,对企业后续经营仍有作用的专利可以通过对外许可方式来获利,对不符合企业经营策略,未纳入企业开发产品的予以转让,降低企业专利运营成本,提高专利运用效率;其他专利包括企业已退出市场产品的专利或某些项目申报需要而申请的专利等,对该种专利企业应及时转让,并对没有市场前景的专利予以放弃,降低专利维护成本,减少管理费用。
图1 中国专利运营次数、涉及专利数趋势图
图2 中国专利转让次数趋势图
要特别提到的是,企业不能孤立的去看待某一个专利在某个特定时间或者场合下的价值。除了核心专利,大部分的专利单独拿出来都是价值不大的,常规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往往都是以技术包(多个专利+商业秘密)的形式对外许可或转让的,在考虑专利价值的时候,更不能忽略其专利背后隐藏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方法专利。因为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其保护形式存在差异,由于专利文件撰写的策略不同,模仿者拿到产品专利可能会直接做出相同的专利产品,但是运用方法专利时,在没有背后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无法生产出质量精良的产品,因此在专利许可或转让谈判的时候价格确定方式往往也会有所不同。现有专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价格确定方式有两种:一口价(一次性付清)或者按照每单位产品计算价格。前者多见于方法专利,尤其是高投资额生产普通产品的大工业上最常见,后者往往多应用于产品专利,特别是高价值产品,如每生产一台手机,需要为手机内部不同配件或功能分别单独支付权利人若干专利费。
2.专利维权
专利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重要手段,多数企业依托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了自身的专利保护长效机制,从而减小专利侵权行为对于企业的影响。但在现有的专利运营研究中,很少会有专家学者把专利维权规划在专利运营领域进行系统的研究。大部分研究人员认为,专利维权是专利权的最基本属性,是对专利自身的维护,而运营则是以获利为目的,研究的是如何通过商业上的手段达到专利的金融价值。然而,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本身就是片面的,专利维权从根本上讲体现的是专利的法律价值,是权利人通过行政和司法等途径,发挥专利潜在的独占价值,达到垄断市场,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这就是对专利价值的最好体现,也是专利运营的重要意义。
专利维权,从方式上来说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协商和解、行政调处、司法起诉。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从实际操作中来说,首先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会选择协商和解,通过律师函或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专利侵权并要求对方下架侵权产品或给予一定的赔偿,在对方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一般会考虑采取行政调处或司法起诉的途径。一般来说,行政调处需要专利权人去当地专利管理机关(知识产权局)进行立案,行政部门可以对涉案专利进行双方调解或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如果判定侵权会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查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相关模具设备等,但行政部门没有判定赔偿的法定职能,只能以调解的方式对涉案双方进行行政调解,如果不能达成和解,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还需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侵权事实进行判赔。因此,这一过程也加长了专利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专利权人应合理运用法律制度,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安排维权途径,以运营的思维考量专利效益,达到利益最大化。
3.专利权质押融资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起步较晚,通过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及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见图3。质押次数来源于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质押金额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状态公告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2011年以前专利权质押融资无论从次数还是涉及金额都较少,直到2012年全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才超过100亿人民币,由于近年来无论是国家部委还是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众多针对知识产权运营方面的鼓励政策,因此专利质押融资次数和金额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到2015年质押次数较2009年增长了10倍,质押涉及金额也从74.6亿增长到560亿,增长了6.5倍。专利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新型的融资模式,对比不动产融资来说,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其资产属性在于技术的垄断性及对未来市场前景的预判,合理运用专利进行质押可以解决部分企业或专利权人融资难的问题,并能加速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由于专利交易市场的不活跃、国内专利交易平均价格不高、交易的数据水分比较大等原因,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无法判断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价值,担心以专利权做为质押物,面临客户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处置将成为难题。即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进行价值评估,银行也会根据质押专利的类型、市场接受程度等,结合评估报告中的专利的市场占有率、技术的先进性、剩余权利的期限、许可使用费、专利的可替代性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并作出自己的价值认定。一般来说银行最后给出的质押贷款额度大约是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评估价格的30%到50%。由于上述办理专利质押融资需要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企业等多方配合,手续相对较多、门槛要求较高、专利处置困难,因此专利质押融资占专利运营整体的占比始终不高,2015年大约占7.6%左右。
图3 中国专利质押次数趋势图
目前国内专利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北京模式“银行+企业专利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 “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3]。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都由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出资,差异在于担保模式不同,北京模式是先对专利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银行给予授信额度,将专利权直接质押给银行;浦东模式和武汉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对专利权评估后需要有相关担保公司或政府机构进行担保,然后用专利权进行反担保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现在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因为引入担保机构银行对风险分担更少,因此银行也普遍接受,更容易操作。
4.专利投资入股
通常来说资产是可以作价入股的,而资产又是企业所拥有的能够为公司带来的各种资源。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其本质上是以垄断的技术资源来作为投资标的,当然是可以作为资产来投资入股。2014年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当然包含专利权,因此只要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就可以按法律要求作为资产出资入股。
但不同专利价值并不相同,专利组合的价值也远远大于零散的独个专利,投资入股所占股份也有很大差异。也正如本文前述,专利分为核心专利、外围专利和其他专利,不同类型的专利价值、稳定性不同。作为基础性核心专利,在发明专利20年保护期内,以其垄断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巨额收益,作为外围或其他专利,可能就面临在投资入股时专利有效,在企业正式运行后又面临被竞争对手无效的风险[4]。因此以适当的专利结合实物、货币等生产要素才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5]。专利投资入股,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对企业来说,都是双赢的结局。对专利权人来说,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资金等导致成熟的专利技术不能够转化,专利的商业价值不能体现,沦为一纸空文;对企业来说,专利投资入股是生产经营的高端形式,在不需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投资企业的专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从而取得市场核心竞争力,有力的通过专利技术尽快占领市场,获取高额回报[6]。专利投资入股是企业专利运营战略中的常见形式,也是企业缺乏资金和技术时的制胜法宝。
从专利入股的商业实务上来看,专利权人可以以专利权本身作为资产投资入股,也可以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来进行投资。专利权本身作为资产投资入股的模式已经比较常见,这里不再重复赘述。对于用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投资,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的权益作为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并在协议中约定限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再许可。而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一些法定的情形而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时,如果前述专利许可使用权仍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则该专利剩余时限内的许可使用权则会被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导致在剩余许可时限内该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使用人的选择权受限,甚至导致专利权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上述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该专利在前述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因此,专利权人应提前严控投资入股所在公司对专利权的再许可,防范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时被恶意的第三方以各种手段取得专利在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
5.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是企业为了技术合作或共同抵御外部技术垄断壁垒或者通过联盟构建专利池联合对外许可获利而自发组成的联盟组织。多个专利联合起来往往比单个专利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所谓聚沙成塔,就是专利联盟的意义所在。专利联盟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相关行业组织通过联盟的形式开展专利技术合作,第二种是通过联盟的形式共同抵御外部的技术垄断,第三种是通过联盟的形式垄断市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对于专利技术合作形式的专利联盟,联盟内成员大多为相同行业相同研究领域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取技术互补、共建研发中心、上下游专利联盟内成员交叉许可使用等形式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产出创新共享成果[7];对于抵御外部技术垄断形式的专利联盟,联盟内成员大多是该行业内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技术上都无法与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抗衡,在专利诉讼或行业价格制定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抱团取暖,通过构建专利联盟将分散在各个中小企业的零星专利技术集合起来共同对抗龙头企业的专利壁垒,通过与龙头企业交叉许可的形式降低专利技术许可使用成本或通过专利联盟与龙头企业进行价格对话,掌握部分行业话语权;对于构建专利池对外许可形式的专利联盟来说,联盟成员大多是行业龙头或者是掌握部分核心技术的科研机构,通过专利联盟将专利成果转化成许可收益,将许可收益再次用于科技研发,达到以技术养技术,使联盟成员始终处于行业尖端,引领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壮大长期获益。总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专利联盟,其本质都是将各自专利技术共同组建成专利池,通过对专利池进行不同方向的应用达到成员共同目的。
三、结语
专利运营是产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专利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呈现的经济形态[8],上述五种专利运营模式也仅仅是当前经济形式下企业最常用的运营模式,此外还有专利导航布局、专利预警、标准必要专利等模式。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专利战略,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获取不同的运营收益。随着我国专利运营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专利运营体系建设将不断加快,各种运营模式也将为企业发展和商业活动带来巨大收益,专利运营必将成为企业拓展市场的一把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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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6.3;F272.5
A
1672-5956(2017)06-0118-06
10.3969/j.issn.1672-5956.2017.06.016
2017-05-07
张晓永,1984年生,男,山东烟台人,烟台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经济师,国家专利代理人,国家注册IPMS审核员,(电子信箱)zxy12330@163.com。
[责任编辑:李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