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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员工春节轮流值班单位是否构成强迫劳动

2017-12-12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23期
关键词:轮流补偿金用人单位

文/本刊综合

强令员工春节轮流值班单位是否构成强迫劳动

文/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因不同意去年春节期间留在公司值班,受到部门经理的批评。我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员工,在法定节日期间有选择劳动与不劳动的自由,公司非得让我参与春节值班的做法具有强迫性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下发的通知这样规定:为了确保春节放假期间的财产安全,经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全体离家较近的员工必须轮流值班两天。值班人员在春节后可以选择轮休,也可以选择领取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而我想利用假期多陪陪男友,发现自己被安排在值班之列后,我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然而,公司坚持按照通知内容办事。一气之下,我以公司构成强迫劳动为由要求辞职,并向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虽然同意我辞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并没有强迫她进行劳动。

公司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劳动?如果这还不是,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强迫劳动?

曾敏娟

读者曾敏娟:

从你讲述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劳动。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所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不仅有权立马辞职,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你能否从公司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键要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劳动”。所谓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强迫劳动者进行超体力或者超长时间的劳动而不给予休息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劳动而不给或只给少量报酬等。与之对应,你所在公司的行为并不具备相应构成要件:一方面,该公司基于春节放假,为了保证财产安全,决定让全体离家较近的员工轮流值班,当属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也是其正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表现,且其并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加以强迫。另一方面,该公司的安排虽然违反了你的个人意愿且不属于法定的工作时间,但其已经明确表示值班人员在春节后不仅可选择轮休,也可选择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领取加班工资。这就表明该公司并不存在“不给予休息时间”“不给或只给少量报酬”的情形。况且,值班不同于从事生产,不存在让员工进行超体力劳动的情形。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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