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可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2017-12-12
全国范围可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也快速增加。由于车辆的流动性,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市发生交通违法并被现场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服务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解决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跨省缴纳罚款)问题,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开展了跨省缴纳罚款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开展了跨省缴纳罚款工作。2015年3月,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5〕72号),在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启动试点并首战告捷。在此基础上,2016年3月,三部委印发《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16〕62号),决定新增北京、山西、辽宁(含大连)、黑龙江、上海、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南、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市)。在财政部的多方协调及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新增试点省市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跨省缴纳罚款改革试点宣告成功。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于2016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并核对交通违法信息后收取罚款,并出具缴款回单。
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由于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可向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公安部已建立了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并与选定代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中国银行、兴业银行、邮政储蓄、建设银行等12家代理银行总行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代收银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间的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和转递。
专家点评
跨省缴纳罚款试点,是利用信息技术方便人民群众的一个成功范例,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有益尝试。跨省缴纳罚款试点成功,得益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的密切配合,得益于地方财政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得益于中央财政12家代理银行严格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