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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投资“原始股”实为非法集资

2017-12-11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非上市高额集资

近期,很多人微信朋友圈收到投资原始股的相关信息,号称投資者可直接向公司或法人代表购买原始股,部分公司除低价购得原始股外,还有返利、赠送消费券、分红等回报。由于收益颇丰,不断有任投资。警方发布提示,警惕类似以投资“原始股”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

原始股通常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原始股”的热衷,恶意混淆沪深两市的“中签新股”概念,混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大搞“原始股”交易骗局。这些公司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股权众筹”等名义诈骗群众钱财。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我国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这三个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其余公司股权和股票不能公开发行和交易。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朋友圈内流传的所谓投资公司原始股并能获取高额回报的活动不合法,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非法集资是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在全国部分地区大量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爆发性增长。特别是,在大量准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推波助澜下,非法集资披上互联网金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外衣”,隐蔽性、跨区域、网络化等趋势明显,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特别强调,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在我国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欠缺的情况下,此举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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