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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对农机购置的补贴问题研究

2017-12-08蔡毓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农机补贴财政

文/蔡毓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财政对农机购置的补贴问题研究

文/蔡毓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1 财政对农机购置的补贴政策综述

1.1 财政对农机购置补贴的发展历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财政对农机具购置者的无偿转移支付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和公共财政强农惠农的主要政策,其目标是降低农业生产活动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农户收入和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发展粮食生产提出实现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政策。2005年中央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农民购机补贴资金增长了一倍多,达8亿元左右,农机购置将近20万台。2009年财政重点扶持安全稳妥、节能环保的农机具,对农机具的性能提出新要求。2016年财政逐渐转变对农机购置的补贴方式,把补贴转移到以农机高新科技为补贴对象的资金直接补贴,减少低效率的价格补贴的方式。

1.2 WTO对于农业补贴的两层含义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新的国际环境,受WTO农业制度框架协议的约束,财政支农的政策也必须调整以符合国际规则。按照WT O《农业协定》规定,农业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补贴内涵。

1.2.1 “绿箱政策”所允许的补贴

它是指政府在执行农业政策时的费用由纳税人承担而从非消费者转移过来,通过采取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减少政府对贸易的扭曲作用的农业补贴方式。

1.2.2 “黄箱政策”所允许的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一种补贴方式,政府有削减该政策的承诺。按照国际规定,在充分利用该政策的基础上,农机购置的补贴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供给、稳定农户收入、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农业供给侧不能适应需求的问题的出现,应该逐步变换农机补贴的方式,采取多种迎合“绿箱政策”的途径,扶持农业机械化生产,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1.3 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额的相对规模

图1 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额的相对规模图

财政对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对规模大小,可以通过以上两个比重体现。见图1所示,财政部门对于农机的补贴,整体而言是增长的,其中2008年-2009年和2015年-2016年这两段时间内财政补贴的相对额增加最快,2009年和2016年,农机补贴占四项直补的比率上升最快,相较于上一年度的比重翻了几番。

2 财政对农机购置的补贴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对于农机购置的补贴属于对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的一种,符合WTO“黄箱政策”规定。虽然在利用该政策的过程中,给农民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好处,降低了农民的直接生产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价格补贴的支农方式是低效的。受政策鼓励,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但是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基本很小,一般低于供给弹性,农民从增长中获得的净收入不足以弥补由于农产品价格降低所造成的净收入损失。中国利用“黄箱政策”时扭曲了市场机制,引发了一些问题。

2.1 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不规范,存在套购补贴的漏洞

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对农机补贴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导致企业放松警惕,钻制度的漏洞,寻求多重形式的套购补贴机会。部分农机企业以产品推广、技术培训为由,趁机提高农机具的价格、收取额外费用,导致农户生产成本增加。还有部分经销商在一些农机部件上质量不过关,给农户使用农机带来安全隐患。

2.2 购置农机的售后服务不到位

购买这些大中型拖拉机的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缺乏农机维修知识,安全操作意识不强,而农机厂家和农机经销商未给予农民相应的技术支持,这对农机作业效率有很大影响,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3 农机的科技研发和推广程度有待提高

受国家优先发展工业政策影响,我国农业步入现代化、机械化生产的步伐慢于大部分发达国家,国内多数地区农技仍属于传统农业水平。农民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涉农政策优惠的敏感度不强,在农机维修和维护方面欠缺相关知识和经验。

2.4 农业合作组织仍需进一步发展

整体而言,中国农业的主体仍是有着务农经验的个体农民和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组织的形式较为单一,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利于合理整合社会资金、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切实推广高新技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把农民个体团结起来,综合利用多种资源,节约了农户发展现代化农业的生产成本。政府需加大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补贴,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的发展,以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力量。

3 完善财政对我国农机购置的补贴政策的几点启示

政府的补贴方式通常为对农机生产商、经营商和农机使用者的价格补贴,这距离WTO制定的推行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尚未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农业补贴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结合我国国情,政府应当在采取多种补贴农业机具,在充分利用和完善有限的“黄箱政策”的基础之上,渐渐考虑向“绿箱政策”倾斜,向以农机高新科技及其研究人才、环保农业机具、农业结构调整投资、农机保险基金、农机技术培训和推广服务、农机合作社为补贴对象的补贴方式转变。

3.1 丰富财政对农机购置的补贴方式

3.1.1 补贴权力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发挥农机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

在补贴方式上,财政部门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直接补贴力度,把补贴资金从流转环节转化到生产环节,给农民切切实实的优惠,实行自主购机和直补到卡(户)等多种补贴方式。

3.2.2 鼓励地方政府融合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农业发展投资基金

地方政府要依法给予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机会,通过设立农业投资发展基金,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吸引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投资于农用机械。

3.2 加大财政对农机售后服务系统的补贴

3.2.1 加强对农机企业和指定经销商的监督机制

财政可以给予农机售后服务完备的企业与经销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农机企业和指定经销商实施跟踪式服务,以及时解决农民购买农机后出现的问题。另外,政府有必要颁布法律条文,严厉打击农机企业的违规行为,提高农机作业的安全性,为农民提供安全保障和维权依据。

3.2.2 成立农机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主体的素质

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那些制度健全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示范家庭农场,并通过资金的奖励支持这些企业和机构利用绿色节能的农机具发展生态农业。另外,加大对农民普及培训、科技示范户和科技明白人培训的补贴。

3.3 加强财政对绿色农机研发和推广的补贴

政府要加快推进利于环保农机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模式创新,完善农机具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同时,政策需提高农机系统的控制水平和智能水平,鼓励安全监理和农业技术研究推广机构联合协作,提高农民购买新机具、应用新技术的热情,加大先进实用、高效节能农机的推广力度。

3.4 强化财政对农机购置的补贴资金监管

中央在对农机转移支付补贴的过程中,要注意减少补贴中的交叉重叠部分,统筹使用不同来源的涉农补助资金,对农资使用的全过程严格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中有关审批责任追究的制度,保证资金分配公平合理。另外,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预算公开,强化地方办公人员关于农资的编报和审核工作,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执行监控系统,严格处理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完善涉农资金预算体系。

综上所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13年来在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业机械化水平还存在上升的空间,农机购置补贴方式还有待向符合“绿箱政策”的标准倾斜。财政部门在充分利用和完善有限的“黄箱政策”的过程中要实现其补贴政策逐渐向资金直接补贴转移,减少低效率的价格补贴的方式,促进农业经济整体福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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