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慈幼”之道
2017-12-07弋戈
■文/弋戈
古代的“慈幼”之道
■文/弋戈
清代末年,福建厦门育婴堂收养的儿童。
“你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知名学者胡适曾以“慈幼”为题阐述国家之文明。
《孟子·梁惠王上》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在抚养教育自己的小孩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即要尊老爱幼。“慈幼”即慈爱幼儿。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保息六政”的首务就是“慈幼”。
从《周礼》首倡“慈幼”,到 孔子提出“蒙以养正”,再到孟子倡导“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古代封建王朝,当尊老成为封建统治的一种必需品时,“慈幼”也成为一种积极的社会风尚。《管子·入国》中也提出“九惠之教”的概念:“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其中“慈幼”,指设“掌幼”之官,规定凡士民有幼弱子女无力供养的,国家减免其徭役,并提供资助;而“恤孤”,则指设“掌孤”之官,负责了解孤儿的生活状况,并予以必要的救助。
历史的细节总有生动之处。公元前7世纪中期,由齐桓公发起的“葵丘会盟”, 提出了“慈幼”纲领。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在葵丘结盟,齐桓公提出“共同纲领”(盟约),其中的第三条就是:“敬老慈幼,无忘宾旅。”齐国还带头出台了具体“慈幼”政策,即相国管仲提出的包含“慈幼”之策的“九惠之教”。
《管子·入国》记载:“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此之谓慈幼。”意思是:所谓慈爱幼童,就是在国家和下辖的都城都设立掌管儿童事务的机构,凡士民有了子女,子女幼弱不能胜任养育的家庭,有三个幼儿的免征女贡,有四个幼儿的全家都不征役,有五个幼儿的由官府养育,并由官府供给两个人的粮食,直到幼儿长大能从事劳动为止。可见,古代很早就将“慈幼”之道上升为治国理政之策。
汉代继承了先秦时期的“慈幼”之策,据《汉书·高帝纪一》中记载,汉高祖刘邦于八年(公元前199年)春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大意是说,老百姓家中生了孩子,可以免除两年的赋役。
古代最早的官方慈善机构,也是最早的“福利院”出现于南北朝。据《梁书·武帝本纪下》记载,梁武帝萧衍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下诏,“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这个“孤独园”实行“老幼合一”的救助模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社会救助机构。此举对后世慈幼恤孤机构的设立,产生了深远影响。到了南宋时期废止“老幼合一”的救助模式,单设“儿童福利院”,出现了“慈幼庄”“举子仓”“慈幼局”“婴儿局”等专门机构,明清时期则设立了“育婴堂”“保婴会”等救助机构。清代道光年间,学者唐鉴创办的“及幼堂”,则是具有教养合一功能的慈幼教育机构,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合为一体的慈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