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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醉驾超标电动车被追刑责

2017-12-07

汽车与安全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责司法鉴定王女士

案例2:醉驾超标电动车被追刑责

2014年6月24日,56岁的王女士和家人吵架后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驾驶一辆两轮无牌照电动车上路。在房山区良坨路上,醉酒的王女士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继而与轿车车主发生争执。

交警赶到现场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女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属于醉酒。而其驾驶的电动车,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属于摩托车。因此,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拘后,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女士提起公诉。王女士表示自己压根没想到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被诉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女士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决王女士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释法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就何种电动车算作机动车做出规定,法官表示本案中认定王女士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据是司法鉴定。

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是1999年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即“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王女士的“电动车”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此外,该司法鉴定认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标准的描述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也就是说,此规定也认定了王女士的“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交警提醒

醉酒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虽然不会被判刑,但仍属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北京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的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要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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