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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祭祀礼仪与人类早期审美教化活动*

2017-12-06魏春艳李天道

关键词:巫术神灵礼乐

魏春艳,李天道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8)

原始祭祀礼仪与人类早期审美教化活动*

魏春艳,李天道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8)

原始祭祀礼仪活动应该就是人类审美教化的一种初始形态。其祭祀礼仪活动与审美教化是合一的。祭祀礼仪活动多以“巫术”为主,“巫”表演图腾舞蹈,“事神人之事”,所谓身教胜于言教,向所有参与者潜移默化地传达出一种“敬畏”神灵的审美意识,通过敬畏心理的作用以实现审美教化效用。同时,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与宗族精神的凝聚密切相关,审美教化功效呈现出多元性。宗教祭祀礼仪活动所达成的人神和熙、天地圆融、人世和睦,一切都井然有序的场景,使参与者通过强烈的情绪感染而获得一种潜移默化的熏陶。

原始祭祀礼仪;巫术活动;图腾舞蹈;审美教化

一 引 言

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实质上既是“人”信仰与敬畏心理的一种外化,同时又是对信仰与敬畏心理的一种培育,具有生命关怀的意义。即如著名人类学家弗雷泽所指出的,宗教所包含的,“首先是对统治世界的神灵的信仰,其次是要取悦于它们的企图”。宗教建立在对“神灵的信仰”基础上。“取悦”神灵的“企图”,则是信仰与敬畏心理的一种体现,其中,也体现出一种生命诉求,其呈现形态则是对“神灵”的供奉、献祭行为,“通过一定数量的典仪、祭品、祷词和赞歌等等”[1]向“神灵”献享、报功,祈求“神灵”保佑,赐福免灾。这种原始的祭祀礼仪活动对参与者无疑具有一种生动的审美教化作用,施教者则是巫师等祭祀活动的主角,他们遵循一定时代的审美意识,借助一种肃穆、庄重的场景,和对“神灵”与“祖先”的敬畏,使参与祭祀者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人,感染人,陶冶人和美化人。这种祭祀活动不仅能够陶铸人慎终追远的感恩之心,培养、塑造其尊重和遵从天道性理的情感心灵,从而使其心性全面和谐发展,而且使“人”从中获得知识,锻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进而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感悟生命的价值。就生命关怀的意旨来看,原始祭祀礼仪活动就是先民的一种美育活动,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内容,都具有一种人类早期审美教化活动的意义。

二 原始祭祀礼仪活动与审美教化的合一

所谓“礼乐”,有实与虚、具体与理论之分。原始祭祀礼仪活动中的“礼乐”活动应该是“实”与具体的。而作为“礼乐”制度,则是虚与理论的。“礼“和“乐“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态伦理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礼乐型”的。在这种刑法模式中,也许可以叫做“礼乐”结合,这种“礼乐”结合的社会生态伦理规范与行政中的“礼乐”,实质上可以视为社会治理或行政的“法定程序”或习惯程序。因此,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的礼乐特征或属性,实即认识中国古代法制的特殊意义上的“程序“特征。“礼乐教化文化”应该就是“礼乐”制度的一种呈现。所谓“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4]的“礼”和“礼乐征伐自天子出”[4]的“礼乐征伐”,无疑都具有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的意义,“礼乐”与“礼乐教化”是一种历史的传承。“礼乐教化文化”的核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用血缘关系维系统治,用族权建设支撑政权运行,体现了用“礼乐教化”和“道德”约束权力的精神,这是社会生态伦理规范原始形态的呈现。因此,“礼乐”制度实际上就是“礼乐教化文化”。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5]“礼乐”与“礼乐教化”是一致的,二者相依相成,既是方式也是意义之所在。应该说,“礼乐教化”是一种符合当时世情的高超的社会治理与社会审美教化智慧,这种“礼乐教化”与“礼乐”并用的审美教化模式也构成了传统审美教化最初的书写形态和精神格局。

“礼乐”制度的原初呈现形态则为祭祀礼仪中的歌舞表演。原始宗教祭祀礼仪离不开以“巫”为主的巫术歌舞表演。据相关典籍记载,作为原始宗教礼仪活动的“礼乐”,其最初制定者包括伏羲氏与神农氏。司马贞曾经指出:“太皥包羲氏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作三十五弦之瑟。”[6]这里所谓的“嫁娶”,就是古代的“嫁娶之礼”,所以“礼乐”制度史上有“礼事”,即祭祀礼仪起源于燧皇,“礼”之名源于黄帝。所谓“太皥包羲氏”就是伏羲氏。又指出:“神农氏行蜡祭之礼,作扶犁之乐。”[6]“蜡祭之礼”源起于神农氏。“蜡祭”的祭祀对象为“百神”。《 说文》云:“冬至后三戌,腊,祭百神也。”[7]《礼记·月令》云:“孟冬,腊,先祖五祀。”《注》云:“此周礼所谓蜡祭也。”[3]《礼记·郊特牲》记载:“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祭百种,以报啬也。”郑玄注云:“先啬,若神农者。”[3]可见“先啬”就是农业文明的始祖神灵。而“扶犁之乐”,又称《扶犁》之舞,与“丰年”之乐都为模仿农事的音乐舞蹈活动,为原始宗教礼仪中一种敬神、娱神、祈神的歌舞活动。神农时代,“国实民富而教化成”,于是“削桐为琴,绳系为弦,以通神明之德,合天人之和”[8]。其时的祭祀活动主要有祀明堂的“蜡祭”之礼和求雨的“雩祭”之礼。“雩祭”为久旱祈求神灵降雨的祭祀仪式,其礼仪程序,“甲乙命为青龙又为火龙,东方小童舞之;丙乙不雨、命为黄龙,壮者舞之;庚辛不雨,命为白龙,西方老人舞之;壬癸不雨,命为黑龙,北方老人舞之。如此不雨,潜处阖南门,置水其外,开北门取人骨埋之;如此不雨,命巫祝而暴之;如此不雨,神仙积薪,击鼓而焚之。”[9]所谓“击鼓”与“舞之”,就是原始宗教祭祀活动的生动呈现。

通过祭祀活动,给予神灵以礼敬和崇拜,以表明作为“天”之所生、受神灵庇佑的“人”对受赐自己生命、天性的“天”与神灵的感恩戴德与敬畏之心,并虔诚地呈现出自己对“天命”与法则的遵循,祈望天德流衍人世,“天道”“天理”等准则主导一切,领受神灵教化,禀奉“天地”“神灵”之神圣性、永恒至上性。即如《礼记》所指出的:“天垂象,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帝牛不吉,以为稷牛。帝牛必在涤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别事天神与人鬼也。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3]通过宗教祭祀活动,以加深“人天”、“人神”间的沟通,加强其精神关系。所谓“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乃是万物的本源,不但“生万物”,而且“生烝民”,因此,“人”必须对“天”怀有感怀之心,敬畏“天”、崇拜“天”,遵循“天命”,以维护社会圆融和熙。可见,原始宗教祭祀礼仪就是一种“道不远人”的审美教化活动,通过祭祀以和谐“人”之身心,增强“人”对神灵的敬畏,铸造“人”的道德情感和人生态度,达成“民德厚望”、心灵重构的审美教化意义。

三 审美教化效用的实现与敬畏心理的作用

原始宗教祭祀活动的审美教化效用的实现与敬畏心理的作用分不开。从原始祭祀礼仪更深的内容上看,“礼”本身就与“人”的宗教敬畏之心密切相关。“礼”起源于宗教祭祀仪式,基于“人”对天地神灵的敬畏之心。据《说文解字》记载,“礼”就是“履”,就是“人”对神灵崇拜与敬畏的尊奉、履践、践行活动,所以说,“礼”乃是“祀神致福”。或者说,“礼”就是“祀神致福”的宗教祭祀活动。“祀神致福”祭祀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神灵的敬畏,这之中呈现出对天帝与祖先敬仰与敬畏的心理。中国人历来重视传宗接代,人的不朽通过子子孙孙来成就,民间信仰多保留在对祖先的敬仰与对自然的敬畏上。

上古时期,作为原始宗教意识外化的“祀神致福”、敬天拜祖祭祀与宗教礼仪多呈现为一种以“巫”,即巫师与其巫术表演为主的活动。所谓“巫”,据甲骨文,有些像上古时期“巫”在祭祀活动中所用的道具。小篆则像“巫”穿上巫袍舞蹈时甩动两袖的形状。故就其本义看:“巫”则指能以舞降神者。从字形结构来分析,“巫”字的上下两横符指“天”与“地”,中间的“人”,即巫,所以巫师为“天地”间的中介,为沟通“天地”、“人神”的“人”,是“人神”间的媒介。在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中,“巫”往往需要通过其舞蹈与虔诚、敬畏的态度以取悦“神灵”。同时,“巫”能够通神,具有“神灵”替身的意义,为“神灵”代言人,以符指“神灵”,从而以增强宗教祭祀活动的神秘性和神圣性。人类文化学家托马斯·芒罗指出:“在早期村落定居生活的阶段,巫术和宗教得到了发展并系统化了,我们现在称之为意识的形式被作为一种巫术的工具用之于视觉或听觉的动物形象,人的形象以及自然现象(下雨或天晴)的再现……而礼仪的活动,说、唱、舞蹈都被用来保证巫术的成功。”[10]正是由于“巫”的“说、唱、舞蹈”,以及作为“神灵”化身出现,所以,祈求“神灵”赐福的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总是笼罩着极为浓厚的神秘氛围。而参与者则在这种万物有灵、神人一体原始宗教活动的神秘氛围中被震撼,无形中受到感染和审美教化。

原始宗教祭祀活动中,无论祭祀的是自然“神灵”还是祖宗,其审美教化意义的实现都离不开敬畏心理的作用。在汉语中,“宗”有“祖先、祖庙和尊崇”的含义,原义中包含对先祖神灵的敬畏;“教”字有“政教、教化”之意。即如《说文解字》所说,所谓“宗”,即“尊祖庙也,从宀从示”。而所谓“示”,即“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具有宗教意义的符号,“宗”的符指义就是“人”对自然与祖先“神灵”的敬畏和崇拜。而所谓“教”,则指化育、教化,是心灵的感化,上施下效,即中国古代所谓的“神道设教”,侧重在对“神”之“道”的信仰,这一点与西方的宗教理解较为接近。“化育”是“人”的一种自我本心本性的复归,为心性的圆融,是自明、自成、自证,而非外力所为。所谓“道不远人”,“化育”发自于“己”。就“育”看,其本义为生育,具有依循自然的意思。《说文解字》云:“育,养子使作善也。毓,育或从每。”这就是说,“育”的原初义就是生育养子,并且顺其自然,致使其复归“善”的本心本性。《玉篇》云:“育,生也。”可见,“育”就是“生养”“生育”的意思。到后来“育”与“养”的含义有了区别,于是又引申出孕育、生育、培育、养育、化育等等的意义,强调一种内在性、自发性、化育性和感化性。应该说,在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中,其产生“美育”意义之“育”,更多地体现出对外力与强制性的消解,所呈现出来的应该是一种情绪感染与心灵震撼,是“齐一万物”“行不言之教”,是潜移默化、耳濡目染、身教胜于言教。“宗教”一词最先见于佛经,如《续传灯录》中记载:“吾住山久,无补宗教,敢以院事累君。”所以说,“宗教”是一个外来词语,来自印度的佛教,佛教以佛所说为教,以佛之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流派,二者合称宗教。宗教的本意是人对神圣的敬仰、敬畏,涉及人与神灵的关系。吕大吉曾经指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敬畏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11]宗教以对超自然、超人间神秘力量敬畏为核心,它包括图腾敬畏、自然敬畏、鬼神敬畏以及一系列的巫术祭祀活动等。古代原始宗教活动的核心内容是祭祀礼仪,通过祭祀礼仪活动,深化人对神灵的敬畏意识,加强氏族的凝聚力,沟通人神关系,融通天神、人类及精神生命,将天神、人类以及精神生命合为一体。

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宗教祭祀活动最为盛行的是上古三代的殷商时期。其时的“人”渴望通过祭祀礼仪以驱灾避邪,通过施行巫术来弥补对自然斗争能力的欠缺。而原始宗教祭祀礼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吕氏春秋》记载:“昔,古朱襄氏之治天下也;多风而阳气蓄积,万物散解,果实不成,故士达作为五弦之瑟,以来阴气,以定群生。”这里的“朱襄氏”为炎帝的别号,又号称飞龙氏,上古时期重要的部族首领。他发明“五弦之瑟”,开创礼乐文明。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往往配以乐舞,是为了娱悦神灵,祈求其赐福,这说明宗教礼仪曾用于祭祀雨神。求雨祭礼的一种常用音乐为琴瑟之乐。祈求“天帝”下雨的祭祀活动是远古先民规模宏大的歌舞盛会。这种以敬神、娱神,以祈求神灵庇佑降福的祭祀礼仪必须有音乐、歌舞的内容,所谓“奏九天之和乐,百兽率舞”(《拾遗记》),“和乐”,即具有美妙旋律的音乐,而“百兽”即戴着面具,模仿豺狼虎豹等动作的图腾舞蹈,通过此,以获得“神灵”的好感与认同,进而达成“天人合一”“人神合一”的圆融和熙境界。

四 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与宗族精神的凝聚

就其意义层面看,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往往向所有参与者潜移默化地传达出一种“敬畏”神灵的审美意识。原始宗教祭祀仪式往往极其盛大、隆重、庄重、肃穆,以强烈地感染在场的每一个人,给人以心灵震撼。《左传》记载:“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是故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勤礼莫如致敬,尽力莫如敦笃。敬在养神,笃在守业,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12]所谓“敬在养神,笃在守业,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体现出远古先民对于天地、神明、自然界、先祖等等的敬畏。祭天地、山川大河,以天地山川、长江黄河为祭祀对象,其祭祀意义是表达对自然神灵的敬畏之心。“人”生活于自然环境之中,“天地”赐予“人”的生命,养育着“人”,通过宗教祭祀礼仪,既达成“人神”间的沟通、交流,同时也表达“人”的感恩之心和内心深处对“天地”神灵的敬畏,以及“人”祈望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存意愿[13]。祭祀祖宗,以表达对祖先的敬爱之心,以及对祖先筚路蓝缕开创之恩的感激。祖先不但赋予后人生命,而且养育并给了后人文化传承,因此,应该“敬天法祖”“慎终追远”,通过祭祀礼仪以表达对祖先的感恩、追思之意愿。曾子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解释云:“民德归厚,谓下民化之,其德亦归于厚。”又解释云:“盖终者,人之所易忽也,而能谨之;远者,人之所易忘也,而能追之:厚之道也。故以此自为,则己之德厚,下民化之,则其德亦归于厚也。”[5]强调对丧祭之礼的重视。这里的“祭祀”已经不不仅仅是针对“亡灵”,而是一种泛化祭祀对象的极其重要的祭祀礼仪。通过此,以祭祀“天地”“神灵”,表达祭祀者对“天地”“神灵”以及祖宗神灵的感戴之意和敬畏之心,并潜移默化地发生礼乐教化的美育作用。追忆和感怀祖先,抚慰祭祀者,以凝聚人心,因此,有力地倡导“礼乐教化文化”,可以增加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中国古代,祭乃对神、祀是对祖宗的仪式。生命是祖先给予的,文化是从祖先那里传承下来的,所以中国人往往经由宗教祭祀礼仪以对祖先感恩、追思。而由朝廷来举行的国家级的宗教祭祀活动,则是在向天下宣称君主权力来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权力是从祖先那里继承得来的,体制上是合法的,通过“祭祀”来证明自己权力合法性是一种传统。

至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之“戎”,则涉及民族复兴的社会责任问题,祭祀崇敬祖先神灵,往往从中呈现出一种对祖先血脉延续的志向,表达一种对国家、民族的担当精神,以及作为祭祀者个体为人生的一种价值、责任和意义。戎狄兵临城下,“修我戈矛、与子同仇”,兵戎不可不备。

因此,就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看,其源起也要追溯到“人”对“天”与祖宗神灵的祭祀礼仪活动,与“人”对“天”与祖宗神灵的原始宗教敬畏心态的作用分不开。即如陈来所说,中国文化是“在西周开始定型,经过轴心时代的发展”演化而成的。这种包括宗教教义、教规与社会生态伦理规范在内的文化,其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德。重孝不仅体现为殷商的繁盛的祖先祭祀,在周代礼乐文化中更强烈地表现出对宗教成员的亲和情感,对人间生活和人际关系的热爱,对家族家庭的义务和依赖。这种强调家族向心性而被人类学家称为亲族联带的表现,都体现出古代中国人对自己和所处世界的一种价值态度。从而,这种气质与那些重视来生和神界,视人世与人生为纯粹幻觉,追求超自然的满足的取向有很大不同,更倾向于‘积极的、社会性的’、‘热忱而人道的’价值取向”[14]。这也就是说,“孝悌和亲”的社会取向、“文质彬彬”的“礼乐”圆融和熙审美价值态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的宗教性与亲和性,即祭祀礼仪活动与美育教化的合一性。

以巫术活动为呈现态的原始祭祀礼仪大致包括对巫术器物与巫术制度的敬畏与信仰等内容。巫术器物包括开展祭祀礼仪活动的祭地、祭台、供品、祭品以及其他一切进行巫术活动所需的用物、工具和场所。这些巫术器物是原始宗教意识的物化现象,是巫术得以确立的物质基础。巫术文化的法度包括殡葬礼仪、风俗习惯、占卜信仰、禁忌习俗、祭祀礼仪、祭祀程序、祭祀习俗、祭祀方式等构建宗教活动的一切形式和方法。这些祭祀礼仪法度是宗教意识的结构性表现,是巫术活动得以进行的力量。原始宗教的意识层面则包括灵魂观念、图腾信仰、万物有灵、敬畏自然、祖先信仰、神鬼信仰、图腾敬畏、英雄敬畏、祖先敬畏、礼拜神灵、巫祝禁忌等等宗教意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种种祭祀礼仪、巫术活动、禁忌习俗等宗教习惯与行为,巫师、萨满、族长和一般氏族成员常常在为了个人和氏族集体的宗教需要而举行的各种仪式中运用上述巫术行为。中国原始社会的巫术文化,是在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中存在过的。这些巫术文化都是原始宗教意识的多样性表现,是巫术器物和法度的核心内容,没有宗教意识的导向也不会有巫术器物文化和巫术法度。巫术器物和法度是原始宗教意识的外壳,精神信仰层面则是原始宗教意识的内核。

在原始时代、上古时代和中世纪,原始祭祀礼仪在人类思想史上处于主导地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俗文化逐渐取代原始祭祀礼仪而居于人类文化的主导地位。并且原始祭祀礼仪受世俗文化的影响愈来愈大,促使原始祭祀礼仪向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原始祭祀礼仪往往与民俗文化融为一体,成为古代各族先民和氏族部落,以及后来所形成的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五 原始宗教祭祀礼仪审美教化功效的多元性

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原始宗教祭祀礼仪具有多方而的功能,与社会生态相关的如生态伦理规范与制约功能、整合凝聚功能与美育、美化功能等等。在原始社会,这些原始祭祀礼仪功能都体现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规范与维护社会伦理生态的作用,发挥了其特有的审美教化效应。

在原始祭祀礼仪中,其内容多为规范与维护社会生活与伦理生态的宗教律法、宗教道德、宗教伦理等,这些宗教内容,在成文法出现之前,都等同于自然法,起着维护社会生活,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而这一社会规范效用的实现当然与产生于原始宗教祭祀礼仪的宗教规范、戒律,尤其是教义的神圣性,及其所生成的审美教化意义密不可分。

上古时期,政教合一,审美教化的精神与宗教的教义关系密切,两者之间往往相互为一,互渗互透。如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包含着社会生态伦理与人文生态美学规范,也包含有宗教戒律,将社会生态规范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宗教教义本身也具有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的效力。宗教规范就是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内宗教习俗和礼仪中,作为惯例被遵行。宗教的教规、教律与教义则在对信奉者的长期感染、渗透与灵魂震撼、心灵撞击、潜移默化中已成为其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并相互感染,成为世俗社会的礼仪伦理、道德规范的重要来源,对于规范社会生活、社会习惯、伦理道德等等,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原始祭祀礼仪的规范与制约功能与社会生态伦理规范文化关系密切。规范与制约是一种主动的掌握,一种“人”的自为行为方式。原始祭祀礼仪的规范与制约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为了促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群体间的和睦关系。在氏族社会中,人们通过原始祭祀礼仪来规约个人与氏族群体的关系,使每一个人都与自己的氏族群体处于最佳状态。如通过原始祭祀礼仪中的祖先敬畏、图腾敬畏、神灵敬畏等以造成个人的归化,对氏族群体的认同、崇尚、服从与维护。原始祭祀礼仪对氏族社会中每一个成员与氏族群体关系的规范与制约,不仅使个人对群体具有更强依赖意识,而且可以增强其遵守习俗良规的自觉性,从而使氏族群体更加和谐有序。

宗教教义与教规教律本身就具有一种社会生态伦理规范的功能宗教的教规和礼仪,通过祭祀、节庆等形式,转化为人世间的婚生、丧葬、服饰、饮食和娱乐等等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态伦理规范,这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宗教规范与习俗。这种把宗教规范和生活规范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社会习俗规范,对于保持原始祭祀礼仪的稳定性与持久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生活习俗本身就是“人”在具体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长期约定俗成的社会生态伦理规范,规范与维护着社会生活。

“人”的婚生丧葬的礼仪形式,最初是包含着“人”的情感因素和对生命的意义的认识并借助于宗教的神圣庄严性,把敬畏神明、祝福自己、娱乐民众结合为一体的宗教习俗。宗教禁忌的生活习俗往往基于一种神圣教义的内涵而得到民众的认同,并成为其生活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与维护着社会生活与伦理生态。这些具有宗教意义的生活习俗既体现了宗教的神圣性和庄严性,又为惯常的生活习俗,成为文化生活的特殊标志,在人类社会生活与早期审美教化史中发挥重大作用。

[1] 弗雷泽.金枝[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78-79.

[2] 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291.

[3] 礼记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 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0.

[5]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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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宋)刘恕.资治通鉴外纪[M]//湖湘文库编辑出版委员会.炎帝历史文献选编.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

[9] 艺文类聚[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10] 托马斯·芒罗.艺术的发展及其他文化史理论[M].转引自朱狄.艺术的起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4.

[11]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2]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3] 李天道.儒家美学“仁”范畴之存在论意义[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96-110.

[14] 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6:7.

PrimitiveWorshipEtiquettesandEarlyHumanAestheticEducationActivities

WEI Chun-yan,LI Tian-dao

(College of Law,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Chengdu 610068, China)

The original ritual activities should be an initial form of human aesthetic education. Its ritual activities and aesthetic education are one of them. Ritual activities are mainly " witchcraft "," sorcery " performing totem dances," the matter of god of god ", the so-called " action" is better than precept, to all participants to convey an " awe" of the spirit of the aesthetic consciousness, through the role of the fear of psychology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aesthetic educ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ritual activities of the original religious ritual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hes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clan,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aesthetic education shows diversity. The religious ritual activities of the people of god and the harmony, the harmony of heaven and earth, and that of the world are all in a well-ordered scene, the participants through strong emotional contagion obtain a subtle influence.

primitive ritual; sorcery activity; totem dance; aesthetic education

2017-03-20

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古代环境美学思想专题研究(13AZD029);四川省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项目:法美学视域下的国家法制形象研究(16Y018)

魏春艳(1963—) ,女,河北献县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B933

A

1008—1763(2017)06—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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