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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机构影响下的垄断企业与消费者行为的博弈关系
——以电信行业为例

2017-12-06张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利益集团规制影响力

张帆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规制机构影响下的垄断企业与消费者行为的博弈关系
——以电信行业为例

张帆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以电信行业改革背景,研究了电信行业中对各个利益集团对规制改革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以及影响力,研究各个利益集团影响之间的博弈均衡。设计了可行的电信行业规制改革方案。利用博弈论分析工具,研究规制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并据此提出了针对电信行业规制改革的建议。

垄断 电信行业 规制 利益集团 博弈论

引言

垄断产业规制的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对行业内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调整以达到再次均衡状态,该状态效率损失更低,行业发展前景更好。就电信行业来说,规制改革的过程会对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三个利益集团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的是零和博弈,有利益集团受益,必然有利益集团受损。这样,规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可能会受到利益受损主体的阻止,这将影响规制改革目标的完成度。规制必须把握好受益和受损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电信行业改革本身是惠及全民、关系民生的事业,但改革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导致的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让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本文将研究利益集团在利益博弈中所做出的策略性反应,并研究三大利益集团的相互影响能力,这可以为我国电信行业规制改革的策略选择提供指导,保证其有效地执行。

一、电信行业中的利益集团博弈分析

在电信行业改革的36年时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和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是自然垄断特性,我国规制部门与垄断企业的特殊关系也阻碍着电信改革的深入进行。这里,将利用博弈论的思想,分析电信行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影响关系,并模拟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情况。按影响力从高到低排列,我国电信行业规制涉及三大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垄断企业和消费者。

在上述的三个利益集团中,垄断企业和消费者是处于一种对立的关系,他们都是要通过各自的活动来影响规制机构的决策。由于整个社会的产出是固定的,垄断企业和消费者争夺的利益是已经存在的,只不过是在两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这两个集团各自对规制机构施加影响以获取收益的博弈就是三大集团间博弈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规制机构利益集团的效用分析

在公共选择学派中,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到了政治学中,认为国家是“经济人”,由于国家的政策都是由官员制定的,因此,官员也是“经济人”,他们以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为个人目标,而不是满足公共利益。利益集团理论也引入了这一观点,认为规制者的目标也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我国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因而我国的经济既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也有市场经济的特征。规制政策在计划经济的时候偏重于国家利益,在市场经济下则更为注重个人和群体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制度不断的完善,政府制定的政策越来越看重对国家各个方面的影响,政府规制部门的效用就会受到制约。但是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不会改变,其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政府规制部门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垄断企业的寻租和该部门自行创租,但前提是垄断厂商有很好的收益,为了能使经济利益最大化,必须维护垄断厂商的利益;其政治利益就是能否连任或者升官,而决定权在其上级手中,而上级对其的评价标准主要是看民众对其的认可度和其管辖下的经济发展情况,因此,政府规制部门为了维护其政治利益,不能完全偏袒于自然垄断集团。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进步,潜在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在不断变大,政府部门也就逐渐加大对潜在利益集团的保护。

(二)规制机构影响下利益集团的纳什均衡

这里将贝克尔的模型简化,用集团1、2分别表示两个利益集团,每个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影响管制政策来提高自身利益。集团1得到的利益转移取决于它向立法者和管制者施加的影响力(用p1来表示)和集团2对立法者和管制者施加的影响力(用p2表示)。而影响力的大小是由利益集团的人数和他们拥有的资源量来决定的。两个利益集团对政治进程的影响力取决于p1、p2的大小,同时也决定了两利益集团的利益分割大小。假定T是集团1因为管制而增加的福利,那么T=I(pl,p2)。I(p1,p2)随p1增加而增加,随p2增加而减少,为T使T福利转移到集团l,必须假设集团2的福利要减少(1+x)T(x≥0)。当x>0时,集团2减少的福利要大于转移给集团1的福利,而这消失的xT就是管制导致的福利损失。

假设两个利益集团总影响力是既定的,每个利益集团在对方选择的影响力水平基础上,根据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施加影响力水平,更多的影响力会消耗更多的集团资源,利益集团都会受到成本的约束;同时一个集团施加较小的影响力等于另一个集团施加了较大的影响力。p1减少,也就是集团1的相对影响力下降,那么转移来的福利也就少,在p2给定的情况下,求出最优的p1,集团1的最佳影响力用(P2)来表示,(P2)是集团1对集团2的最佳“反应函数”,也就是,在集团2施加影响力既定的情况下,集团1施加多少影响是最佳的。那么集团2对集团1的反应函数相应为(p1)。(p2)随着p2的增加而增加,因为如果集团2施加了更大的影响力,就会使集团1的利益受损,集团1就会投入更大的资源来抵消下降的影响力。当集团1和集团2都没有激励来改变压力水平时就会形成政治均衡。在两个集团反应函数的交点上,利益集团达到最优。图中的p*就是利益均衡点。

图2 规制机构影响下利益集团的博弈均衡

但是,在此取得的均衡并非帕累托最优,双方可以使用较少的资源也能达到同一层度的相对影响力。因为相对影响力是固定的,两利益集团可以用较少的代价获得相同的政治结局,但是双方都不会这么做,两者是一种零和博弈。P*的位置取决于两利益集团的影响力水平。

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规制部门也不能恰当的发挥其职能。因此在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过程中,政府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又与垄断厂商有着利益的一致性,在具体的规制政策制定中表现出温和“中庸”的特点。三大利益集团的博弈最后决定了政府的政策。

下面用表来分析利益集团间的博弈所达到的纳什均衡。

首先假定垄断企业和消费者间进行的博弈是零和博弈,也就意味着一方获益是建立在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的。用A、B来表示集团影响力的大小,其中A>B,集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A或B。为分析方便的需要,假设集团获得收益分为a、b、c、d四个等级。在这里先假定a>b>c,前面已经分析过垄断企业的影响力是大于消费者的,因此,双方都明确知道对方的影响力水平,那么垄断企业会选择影响力A,将获取的利益为a;而消费者则会选择B,获得的收益为b,也可以选择增加成本扩大影响力,但很难大于A,其得到的收益只能是c(因为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小于其支出的成本)。因此,垄断企业和消费者存在一个占优策略(A,B),如表1所示:

表1

另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消费者集团的地位不断的上升,影响力水平也比以前有了大幅的提高。消费者要获得比以前更大的利益,就要扩大其影响力水平到A,达到新的收益水平d(d>c,因为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大于其支出的成本),从而改变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消费者影响力上升的同时垄断企业集团影响力水平下降了,此时,两个集团达到了新的纳什均衡,如表2所示。

表2

随着消费者集团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垄断企业利益集团不甘心安于现状,要向政府规制部门进行游说、寻租,维护本来的利益。如果政府规制部门对垄断企业利益集团进行保护,垄断企业利益集团就可以获得收益e,由于垄断企业利益集团的寻租,政府部门获得收益f;如果垄断企业利益集团选择寻租,但政府规制部门不倾向于维护垄断企业利益集团,那么就会出现垄断企业利益集团损失寻租费用和从消费者那里转移来的利益为-g,政府规制部门的收益就为f;如果选择保护,但是垄断企业利益集团不寻租,政府规制集团会遭受损失-h,垄断企业利益集团会遭受小些的损失-m;当一方不保护,另一个集团也不寻租时,就会有垄断企业利益集团收益为-g,政府规制部门的利益为0。如表3所示:

表3

可以看到(寻租,保护),(不寻租,不保护)是两个纳什均衡,不过最优的选择应该是第二种,因为双方的收益都比另一种大。但是这种选择会随着消费者集团力量的增大而出现不稳定性。

二、结论

通过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过程及在改革过程中三大利益集团的行为进行了描述分析,并研究了三大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电信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是在规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三个规模不等、性质各异,政治力量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间博弈的结果。垄断企业和消费者是规制政策的被实施对象,他们为争取到对本集团有利的规制政策而相互竞争,通过各种方式向规制集团施加影响。而作为规制政策制定者的规制机构,欲通过规制政策来实现本集团的经济和政治目标的最大化。垄断企业和消费者的政治经济实力和规制机构的利益追求决定了规制政策的具体内容。而随着规制政策的实施,各个利益集团的经济实力会受到影响,从而改变他们对规制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因此,具体规制政策是三大利益集团博弈的均衡结果。据此,在电信行业规制改革中应对各利益集团进行协调,使其不至于因为利益分配的不公引发集团冲突而导致社会不稳。

我国的规制机构具有双重的利益追求,政府既追求公共利益又追求集团利益,而无论是公共的或集团的利益,都包含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规制机构用行政上的特权来谋求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信行业规制改革进程。因此有必要明确该集团的职能定位,推动政府的职能转换,对政府部门及其政策实施改革。

垄断企业是由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自然垄断企业组成,拥有丰富的经济和政治资源。并且由于企业数量少,较易达成利益共识,形成利益集团。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引入竞争,增加企业数目,瓦解利益同盟。政府可以通过放宽进入限制,允许潜在的竞争者进入或者通过拆分和重组等方式形成可竞争的市场格局。

消费者由于自身人数众多,组织涣散,在政府规制政策制定过程中影响力不足,要提高潜在利益集团对规制政策制定的影响力,需要政府放宽组建民间组织的审批条件,促进民间有充分授权、权力集中的社团组织的形成。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在法制上维护民间组织参与政府规制决策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提高决策的公平性。

[1]范合君.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与机制设计博弈研究[D].首都贸易经济大学.2008.

[2]朱丽萍.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激励规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3]赵卓.利益集团、行政性垄断与规制改革[J].经济纵横.2009(03).

[4]马云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过程的博弈论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01).

[5]许新华,罗清和.行政性垄断的经济学分析:根源、损失及破除[J].深圳大学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3).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中利益主体的博弈模式与激励性规制改革的路径研究”(14BJL002)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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