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舒心的笑容绽放在风雨彩虹中
2017-12-06
让舒心的笑容绽放在风雨彩虹中
单位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小保:
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虽表示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将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是抽象化地说了几条主观随意性大的要求,没有全面、详实地告知。三个月试用期即将到期,公司在没有进行必要考核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是否应向我支付赔偿金?
谢林岚
谢林岚: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之举属于对该法律条文的滥用:一方面,公司对录用条件的设立、运用不符合对应要素。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要求录用的劳动者符合某一职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最终标准和在试用期间用于考察劳动者的依据,也是劳动者应聘时的参考。简而言之,录用条件不仅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是否合格的标准,还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行为准则。正因为如此,决定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录用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素:必须与劳动岗位有关联;必须合法;必须予以明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公司主张的录用条件明显与之相违:在招聘时没有全面、详实地告知应聘者;内容抽象化,主观随意性大,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公司没有上述对应录用条件,也没有进行必要考核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便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当属未尽举证义务,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保
“入职一周宣布怀孕,产假期满辞职”,单位有权索回已付工资
小保:
为了在怀孕期间既不用上班又能拿到劳动报酬,5个月前,李某得知我所在的公司招聘员工后,隐瞒真实目的,千方百计让公司相信其求职的真实性和目的的正当性,公司因为不明真相而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上班仅一周,便宣布已怀孕5个多月。李某先是断断续续上班,后来干脆休了98天产假,产假期满便立即提出辞职。
请问:公司能否向李某索回已发的工资?
黄文英
黄文英:
公司有权索回李某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一方面,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中的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求职时隐瞒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目的,并不择手段让公司相信其求职的真实性和目的的正当性,公司因为不明真相蒙在鼓里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些都意味着明显符合欺诈的法律特征。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对于李某没有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则有权收回。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应当向“三期”女工支付劳动报酬并非绝对。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相关规定的确对女职工实行特别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拒绝支付工资,但这并非绝对,必须以“三期”女职工的行为合法为前提。正因为李某的欺诈行为不受劳动法保护,决定了其无权获得对应的工资。
小保
单位裁撤部门,员工因不愿履新被解聘是否合法
小保:
一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为5年;如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我协商,若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在提前30天给我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近日,公司以经营方向调整并已经征求工会意见为由,让我到新岗位就职(劳动强度不变),待遇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如我不愿意去新岗位报到,视为拒绝接受公司安排,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明确拒绝,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我领取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江中燕
江中燕: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而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方面,公司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方式,调整经营方向并已经征求工会意见,员工岗位随之必须变动,可以认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已经要求你到劳动强度不变的新岗位就职、待遇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你拒绝接受公司安排,表明彼此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在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无疑于法有据,故你不得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小保
单位生产紧张,能否加薪强制女工提前结束产假
小保:
在我休了62天产假后,公司向我打来电话,说由于生产紧张,急需人手,而我早已过了月子期,故要求我提前结束产假回公司上班,并许诺如果我在剩余产假时间段上班,可以给我增加50%的工资,还明确表示,如果我不提前上班,属于不听从公司指挥,其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我减半发放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鉴于自己产后身体比较虚弱、孩子太小等因素,我拒绝了公司的要求。而公司也真的对我减半发放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姚丽红
姚丽红: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享有足额产假是女工的法定权利。即对于女工的产假天数,我国实行法定制,除非女工本人自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减少。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扣付你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正因为你仍在产假期内,有权拒绝公司的提前上班请求,甚至无需任何理由,决定了你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自然不得由于你没有提前上班而降低你的工资、取消你的一切福利待遇。
再一方面,你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就单位扣付你工资、福利待遇等所造成的损失,你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小保
图/俞菲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颜梅生、廖春梅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