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与防治对策探究
2017-12-05贺灵敏胡俊生
贺灵敏+胡俊生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弱组织化、利益诉求集中、价值诉求增多、目标明确、方式多样、累积式和爆发式相结合等新特征。而农民维权意识提升与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基层政府角色转型、干群信任降低、新媒体平台发展速度与规范不均衡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其频发,应着力从拓宽农民政治渠道、重构干群信任关系、建立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预防及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信任过程监督诉求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专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5JK1814,项目负责人:贺灵敏;延安市社科专项资金2013年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3BSRG21,项目负责人:贺灵敏。
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
1.农村群体性事件呈弱组织化
诉求目标明确、一定成员规模以及可利用的资源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基础。因此,群体对“组织化”的需求和冲动是非常强烈的。但长期受自然经济的影响,农民的个体理性化削弱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基础。加之,农村群体性事件“聚得快散得也快”也导致意见领袖权威的短暂性,这对日后再次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动员能力有较大影响。这些都使农村群体性事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组织化状态。
2.农村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并存
伴随分税制改革的施行,农民只就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具体事件采取上访、请愿、静坐等方式,“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主观上没有故意对抗政府。”[1]农村群体性事件也主要是以此类利益诉求为中心的非政治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但随着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基于“道义经济学”[2]的朴素公平正义观的蔓延,以价值诉求为中心的非政治对抗性农村群体性事件也逐渐增多。因此,虽然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围绕利益诉求,但价值诉求也逐渐增多。
3.农村群体性事件目标明确,方式多样
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出于利益诉求的约占70%,剩下的25%是基于情绪宣泄的事件,5%是出于理念声张”[3]。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农民更关心的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大可能降低损失,一旦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事件便会很快平息。因此,事件的目的指向性非常明确且单一。但在具体维权抗争过程中,事件参与者往往通过各种维权方式以达到目的。从“弱者的武器”[4]、“作为身份的弱者武器”[5]等弱抵抗方式到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理法抗争等理性抗争方式,再到“以身抗争”[6]、“以死抗争”[7]等暴力抗争形式维权。具体表现为“种房子”[8]、上访、静坐、攻击政府工作人员、自焚等。
4.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呈现累积和突发相结合的特征
大多群体性事件是以突发式出现,但任何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其实都经过了酝酿、发展、传播蔓延、爆发的过程,只是爆发的原因与参与者关联程度不同。农民利益受损后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重视,一直未果,导致矛盾逐步积累。量变向质变发展,农村群体性事件瞬间爆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也由主要利益相关人转变为利益相关者与非利益相关参与者同存的状态。无论参与者属于何种类型,农村群体性事件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累积和突发相结合的结果。
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1.农民维权意识提升与政治参与渠道不畅的矛盾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若通过依法维权等正常渠道向公共部门提出利益诉求,个别政府部门采取拖延,敷衍或置之不理应对。那么,“理性的小农”[9]发现此方式成本大且获益小,于是转求他法。但既有的农村民间组织不仅少且独立性弱,具有浓厚的“官民二重性”,不能作为农民利益的独立代言人。而非正式渠道不仅解决了之前的问题,“法不责众”也给他们一种“组织人”的归属感。这样,一旦成为群体性事件,被纳入政策议程的可能性则越大,而公共部门迫于各方压力会很快解决其诉求。这给农民提供了一种矛盾解决模式——闹。只有“闹大才能解决”的心理模式一旦形成,激烈的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便成为可能。
2.基層政府角色转型,干群信任度不断降低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
自分税制改革开始,地方政府的角色由“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转变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基层政府角色的转变,也使其与农民的关系更加微妙复杂,干群信任度大幅降低。而当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和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权力不断扩大的基层政府往往更灵活地应对中央政策和农民利益诉求。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农民与武装警察部队对峙的态势,这种态势让农民彻底对基层政府丧失信任,加剧群体性事件的恶化。
3.新媒体平台发展速度与规范程度不均衡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助燃器
首先,新媒体和自媒体已成为农民输入和输出信息的通道。当碰到矛盾或利益受损时,农民可能会采用曾在新媒体等平台看到过的矛盾处理方案。新媒体的示范效应是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推力。其次,各种新媒体都具有逐利性,新媒体新闻信息的标题和内容以极具刺激的“吸引眼球”为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信息的扭曲传播,放大负面效应,引发人们不满情绪,加剧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同时,群体性事件在线上引发的热议能够激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关注,短时间内就会因此而在网络上形成一个虚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经过线上线下的互动,促使群体性事件的加速形成。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防治对策
1.疏通、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正式渠道,规范非正式渠道
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是政府和农民上令下传、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村冲突的刹车闸。要疏通、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正式渠道,规范非正式渠道,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充分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完善农村民主建设。基层政府应正确对待农民的政治权利,充分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大事决策权。通过“三委会”引导农民利用正式合法渠道维权,打击农村中的黑恶势力和非法维权活动。其次,国家应大力提倡农村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发挥其效用。通过政策引导,让NGO组织、相关学者入驻农村建立真正的民间农村公益组织,代表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的话语权。最后,对新媒体等网络平台引入惩戒机制。通过新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布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利益诉求等信息,如果出现夸大、不实等报道,则对其进行惩戒。反之,则进行奖励。通过惩戒机制,规范媒体人的职业行为,提高新媒体等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可信度,引导新媒体等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endprint
2.改变政府考核指标,重构基层干部与农民信任关系
通过改变政府考核指标,重构基层干部与农民的信任关系,重塑基层政府权威。这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作。首先,基层政府角色要由“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为“服务型政权经营者”。服务型基层政权经营者必须要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站在农民立场考虑政策决策,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模式。其次,要建立政府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合理的指标考核包括考核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是要让农民自由表露心声,基层政府成为农民合理利益诉求的倾听者和践行者,使农民成为基层政府考核的决策者,农民做基层政府的直接服务对象,有条件也有能力对基层政府的考核发表意见。
3.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过程监督机制
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评估反馈机制等过程进行系统监督是当代政府治理农村社会的关键。首先,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提高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工作。虽然新媒体等网络平台传播的信息具有不可控性,但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网络信息的传播流向、规律,以提高网络舆情监测能力,从而提高政府预测能力,取得群体性事件工作的主动性。其次,建立涉农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系统。采取多元化的民意采集方法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政策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作出相应决策,从而有效规避社会稳定风险。再次,创建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理系统追踪反馈管理。这个环节由行政责任追责和回访工作构成。通过行政追责机制,追查对于激起民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责任人,层层追责,以将因腐败、不作为而引发的宣泄型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中。通过回访机制,政府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后群众心里的安抚和回访工作,了解群众对事件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和建议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罗强强:《近年来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第138-142页。
[2](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
[3]張明军、陈朋:《2011年中国社会典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态势及学理沉思》,《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1期,第140-146页。
[4](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
[5]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2008年第4期,第34-58页。
[6]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社会》2010年第2期,第215-234页。
[7]徐昕:《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中国制度变迁案例研究》2008年第6期,第260-310页。
[8]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1-28页。
[9]张爱军、张俊花:《中国农村群体性事件探析》,《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55-58页。
作者单位:贺灵敏延安大学公管学院陕西延安胡俊生西安培华学院陕西西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