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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矫治的社会工作介入

2017-12-05郭博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犯罪青少年

摘 要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愈发严重。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未经人事的青少年们往往经受不住物质、视觉、心理等多方面的冲击,出现了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单纯的司法审判并不是解决青少年犯罪的唯一办法,因此本文将从社会工作将专业方法融入到青少年犯罪后的矫治过程中,使他们能真正早日回归社会。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郭博雅,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86

一、背景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多元思想冲击的大背景下,当代青少年的价值观念、道德取向等出现了剧烈变化,青少年置身在新旧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夹缝中受到的影响颇深。一方面,青少年受新的生活方式诱惑,另一方面又被旧的道德观念所禁锢。此外,青少年独特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社会的变化十分敏感,许多青少年由于思想上的困惑、观念上的冲突和心理上的失衡,并且受到社会转型期全球化、后现代主义等趋势与思潮的猛烈冲击,从而产生了偏差行为。一些青少年在偏差行为中未能接受正确指引,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据资料显示,青少年(14-25周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50-70%。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已高达12%。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问题值得重视,需要多方面解决。

二、当前国内青少年犯罪矫治现状的缺陷

(一)相关司法矫治的缺陷

1.犯罪司法判定的唯年龄论

唯年龄论指的是在给刑事责任人进行量刑时需要参考其是否已达到一定的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定为犯罪主体的首要前提就是行为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若是其没有达到年龄,无论其所犯何罪,责任人都不能判定为犯罪主体。之所以有唯年龄论,是由于犯罪行为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指导下的行为,而这种意识表现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和经验积累下所形成的能力增长。婴儿到成人这之间是他们明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能力增长的阶段,在这阶段过程中行为人这方面的能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在犯罪中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影响和性质。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青少年即使有了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也不必像成人一样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第十七条规定,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该满足年满16周岁的条件。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正是刑法有这样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他们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犯罪也是如此,当他们犯罪了,只要年龄未满18周岁就会从轻发落,这样很多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未成年人的身份为所欲为,这也是导致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的原因。

2.免刑责特权反成“保护伞”

《扬子晚报》曾报道这么一则新闻:一个自少年时期便经常偷窃的罪犯在审讯是说道:“16周岁以后就没有进行过偷窃行为”。从这则消息可以看出,青少年是知道未满16周岁犯罪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发落,他们利用免刑责特权来保护自己去犯罪。根据相关统计调查,在1949年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再次犯罪的比率不到5%;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以来,青少年的再次犯罪率陡增,达到了10%左右。此后,再次犯罪率持续上升,发展至今,我国很多地方的青少年再次犯罪率已达到15%到20%之间,个别地区甚至超过了30%。此外调查还发现,青少年再次犯罪相对于成年人有个显著的特点:反复性以及严重性,也就是说青少年重复犯罪的行为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当前我国很多大案要案都是重复犯罪分子的重复犯罪行为。可见国家免刑责特权不但不能引领他们走上正道,反而成了他们的“保护伞”,给了他们又一次犯罪的机会。

(二)学校、家庭教育程度不够完善

1.家庭方面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来说是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基础。家庭教育如果有所缺陷,那么很有可能成为青少年不良人格的直接原因。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结构不完整,这就很有可能导致孩子不能同其他孩子一样享受家庭温暖,得不到应有的家庭教育,父爱母爱的缺乏是导致第一个引起青少年犯罪。(2)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教育不当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溺爱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少数家长对孩子进行犯罪活动包庇甚至默许其从中获利。此外夫妻不和,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在家庭环境中,在长时间的积累下,孩子就会行为孤僻、自卑、怨恨的心理,这些心理很容易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方面

有人这样比喻,家庭教育是孩子精神成长所必须的土壤,而学校教育则是孩子精神成长过程中所需要添加的养分,优良的学校教育成了塑造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生态场所。说学校的优良教育环境将对儿童的身心发展产生一种积极且重要的影响。如果学校的教育方式不当,则学校则会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根据统计,不利于青少年教育的学校教育方式有:(1)缺失法制教育,很多学校过于重视文化成绩,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这就使得教育和育人两者失衡。(2)“应试教育”下的教育体制缺陷,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教育制度从本质上来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并未实施充分,学校一味的追求高升学率,从而缺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生活指导。(3)学校管理亟待加强,部分学校不能及时遏制学生的不良症状。往往在学生真正出现问题时,学校才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此外,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也存在着隔阂,致使家长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孩子的不良行为,错过了及时纠正的最好时机。

三、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不同于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它还牵扯到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基于此,如何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多领域齐心协力。想要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应该从源头出发。如果仅仅从法律角度去考慮青少年犯罪行为,这恐怕只会治标不治本。刑事责任年龄只可能一降再降,最终还会体现到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可承受之重。结合教育、监管、引导、惩罚、矫治、接纳等多方的努力,才能有效保证青少年未来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本节将从社会工作几种方法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矫治研究。endprint

(一)个案工作

个案工作指的是社会上的专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价值理念、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个别化的方式为感受困难的家庭以及个人提供帮扶和支持,包括物质和精神双方面的,从而协助家庭和个人能够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资源和潜力,从而有效的进行自我性格完善,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在个案工作方法可以提供一种一对一的预防和矫正青少年帮助,通过深入调查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从而针对性的提供相关材料来完成对青少年个人或者家庭的情感、物质上的支持,在减轻压力的情况下完善这些青少年的人格。根据青少年时期的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大多数年轻人都是在身体发育的情绪和社会行为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从而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认知不明确,情绪起伏,意志软弱,热衷模仿,叛逆心理等等都有可能致使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社会工作者针对青少年一对一的预防和改正他们的心理结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原因及犯罪问题,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从而针对性的制定出对应的预防和矫正方案。此外还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提升青少年家庭的社会功能,使青少年能够在其家庭中做出积极健康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青少年在此过程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到自己以及周围环境,提升他们在社会中的自我调解能力,矫正青少年已经有所走偏的心理、思想上的行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行为模式。

(二)小组工作

小組工作的特点在于,多个青少年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完成小组活动的目标,在此过程中,青少年们彼此之间分享心得和经验,逐渐形成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正确的去面对周围环境,进而改变环境,从而形成较强的适应能力,使他们有足够的自信心去面对社会。另外还有关联理论认为:少年犯罪是同伴群体交往情景中学会的,因此将由于接触违法犯罪的概念,犯罪的人变成一个组的人非法转移产生的一组,往往会造成犯罪行为互相渲染,形成升级的犯罪行为,有着“监狱罪犯培育学校”的称法。所以要想矫正和防止青少年犯罪就有必要让青少年融入到一个遵纪守法的组织中去。青少年正处于人生中生理和心理从启蒙到成熟的关键时间段,有着强可塑性、易受影响等特点,与此同时他们愿意与同辈群体交往,喜欢在与同龄人交往的过程中认同和寻求归属感。小组活动通过密集的短时间进行各种针对性的培训,从培训中找到自己的存在感和价值观。有效的小组培训可以促进提升青少年对自己的信心,从而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在与人交往中能够以足够的责任心和自我控制去对待他人。此外,小组活动还能够有效的帮助青少年自我调节和澄清误会,调整负性情绪,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使他们重拾生活,找到面对人生的勇气。

(三)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可以组织青少年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活动,解决问题。相当数量的犯罪防控需要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以及社区的协助。从犯罪心理学来说,青少年犯罪行为面前普遍有着心理上的无能。同时还有一种较为显著的信任特点,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己的不信任,不能自我判断面对生活所需要走的路;另一方面是不信任别人,与社会其他成员沟通,害怕歧视。社区和社会工作者通过参与社区服务,使那些犯罪情形较轻的青少年能够留在社区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加以各种内容的培训,可以帮助这些青少年掌握社会技能,再次融入到社会生活中,提高自我能力,信心和机会,建立和加强参与社区支持网络,为他们进入正常的社会基础。总之,通过社区工作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提升青少年犯罪行为人正确的认识自己、肯定自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未成年犯进行重新评价,逐步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的关系。

四、结语

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界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一些深入的探索,而且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日召开会议十次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快在中国刑罚制度改革与创新。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关键在于健全法制,包括刑罚制度完善后不仅要建立一套预防措施,还包括青少年的程序、刑罚制度等特殊的司法制度。应该看到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社会环境,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责任等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陆士桢、王玥. 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法治论丛.2012(6).

[3]隋玉杰.个案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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