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2017-12-05杨倩文
摘 要 自由与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标,既对立又统一。近年来,校园网络贷款行业在大学校园迅速兴起,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本文以校园网贷问题为角度,围绕法律的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述,并重点分析了自由与秩序价值在校园网络贷款问题中的体现,并最后提出了建立两者的平衡与协调机制。
关键词 校园网贷 自由 秩序 冲突 协调
作者简介:杨倩文,华中师范大学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80
一、校园网贷发展的法治状况
(一)我国校园网贷的发展现状
校园网贷,是继P2P网络借贷模式 之后兴起的特殊的P2P网络借贷。在此,笔者所指的校园网贷主要是大学生的校园网络贷款。它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凭个人信用进行线上申请,直接或间接获得现金的借贷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校园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但不少大学生陷入到“高利贷”的陷阱中。对此,我国教育部、银监会办公厅于2016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防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然而,这仅表明了监管者的态度,并非是针对校园网络贷款设立的具体法律法规。其既没有对不良网络借贷做一个明确具体的界定,也没有提及如何对校园网络借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防范及监管,只是单纯提醒大学管理者以及在校大学生要防范不良的校园网络贷款。由于对校园网贷相关立法与监督制度的缺失,使校园网贷平台实际费用过高,网贷平台审核不严、对借款人真实信息难以核实,借贷人对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而采用恶性催债手段等问题,使校园环境变得混乱不堪。借贷作为学生的自由权利,为大学生的校园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在校园网贷的无序发展导致了社会混乱。出现的这些混乱状况(如校园裸贷的肆意扩大),都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打破了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状态。所以,如何界定与平衡在校园网贷中自由与秩序价值这一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二)校园网贷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法的自由价值是指,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权利。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说,“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在中国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一个人的自由靠法律制度来保障。自由作为人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与重要表现形式。在校园网络借贷中,对于借贷主体双方是否享有借贷款自由。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自由的与他人借贷款。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校大学生享有进行校园网络借贷的自由;其次,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信贷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 ,其具有放贷能力。但是,对于一般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利息设定上的自由,要分情况考虑。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6条,网络借贷平台约定的24%以内的利息是其自由。
(三)校园网贷的秩序价值之体现
秩序通常是指事物与外部环境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和谐有序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人类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同时,社会秩序可以指导社会主体进行行为选择,各个社会主体可依据此对自己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后果进行准确地预测。在校园网络借贷中,借贷主体双方受到一定的秩序制约。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适应自身年龄、智力水平的借贷行为。所以,未成年人参与校园借贷必须受到限制;其次,校园网络借贷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其应遵循我国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借款的相关规定。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如果约定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或在24%到36%之间,法律则不予保护。如果债权人采取不当的催债方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会成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活动中,往往易出现合同约定和实际借款额不符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来予以规制。所以,校园网贷的发展,往往遵循一定的秩序,并受到其制约。
二、校园网贷中自由与秩序的对立和统一
(一)校园网贷中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对立
自由与秩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对立性。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维护有序的社会状态,但如果法律赋予了个人过多的自由而超出了合理限度,反过来又会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秩序。所以说,法律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是对立的。在校园网络借贷中,借贷主体双方享有借贷的自由。校园网络借贷行为属于民商事行为,借贷主体双方均享有借贷的自由,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此做过多规定,借贷款双方个人自由的过分扩大会滋生网络犯罪,造成整个社会处于无序与混乱的状态。若为了管理和控制校园网络借贷行为,一味的注重社会秩序,限制借贷主体双方的借贷行为,会使个人失去自由。
(二)校园网贷中自由与秩序价值的统一
自由与秩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统一性。法律的自由与秩序价值统一协调于法律的制定实施与运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的自由所受到的限制与约束越来越小。法律赋予了人们自由权利,自由又促使法律不断完善和进步。在现行校园网贷发展模式下,借贷款双方所获得的借贷自由越广泛,就越需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单个人自由的实现,往往伴随着对他人自由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一个人自由的行使,以不妨碍个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度。为了避免他人对自由的随意限制和侵害,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秩序良好的校园网贷环境能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广泛的自由,从而更好地实现自由价值。所以说,校园网络贷款在发展过程中,自由与秩序价值是和谐统一,密不可分的。endprint
三、校园网贷中自由與秩序的平衡与协调
(一)建立校园网贷制度以保障主体自由
当前,校园网络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使其饱受争议。对此,有少部分人提出了应禁止校园网络借贷进校园。这种呼声在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高校主管部门也有出现。对此,笔者并不认。在上文已提到,校园网络贷款是借贷双方的自由权利,只要双方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这一项权利,不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其存在都是可行的。所以,对于禁止校园网络借贷行业的提议,因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并不可取。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业务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法律规范,也使得校园网贷行业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对于借贷主体双方的借贷自由,国家应当尊重市场选择,过度的行政干预,只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在校大学生的贷款消费,欠债还钱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他人自由订立借款合同,就可以对此行为负责。校园网络借贷以网络为载体,突破了时空的空间限制,为借贷款双方提供了便利,所以一味的禁止校园网络贷款是不可取的。总的来讲,校园网贷制度的确立具有其必然性,是对我国公民自由的确立与维护。
(二)划定校园网贷之边界建立良好秩序
自由是在不断发展的自由,当新的自由需要产生,会打破旧的秩序体系以开拓新领域,从而实现个体的良性发展。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以约束人的自由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所以,确立校园网贷的边界,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秩序的维护有重要的意义。
有学者提出,网络借贷是以网络为媒介的自然人借款行为,我国法律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来对此进行特别规范。实际上,在2011年,中国银监会已经对网络借贷风险进行了提示通知。 所以说,校园网络借贷并不仅仅只需要有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校园网贷的良序发展,离不开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的规范。对于我国校园网络贷款行业的法律规制,应该首先参照一些基本法,如《民法》、《刑法》等相关的规定,若校园网贷主体双方行为超出了刑法所规定的限度,则必定超出了双方的自由限度,违背了社会秩序。刑法对于网络贷款的规定往往通过各种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来评价借贷活动。所以,我国要加强对校园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制。
本文认为,针对当前校园网络借贷发展中的种种无序的状态,还需要加强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和在校大学生的道德自律。行业内部的自律可由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推动,同时对一些行业协会发出自律倡导的行为采取鼓励与支持态度。这些协会可同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制定行业规则,建立行业自身约束机制来约束校园网络借贷主体双方。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行业规则体系健全后,我国相关部门可将一些完善的规范以监管办法的形式出台。对于在校大学生的自律,学校作为大学生的培养单位,应重视大学生的理财意识的提高。应在大学校园中,加强对大学生的金融风险方面的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理性消费意识。同时,学校管理者还应加大对大学生不良网络贷款危害的宣传,杜绝不良校园网络贷款。
注释:
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即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9.
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学家.2013(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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