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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探析

2017-12-05文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食品安全制度

摘 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糧食是全人类存活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无论是2006年的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还是2010年的地沟油事件、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一直到最近两年“3.15”晚会曝光的“僵尸肉”流入餐桌事件和“饿了么”店面的无证经营脏乱差事件等种种现象都充分揭示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严峻处境。因此,健全完善现阶段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面临当前频繁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法律要及时发挥出应有的影响和功能,加大惩罚力度,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文就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内涵与价值为出发点,进而揭示了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现状,从而进一步探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让老百姓真正买得放心,吃得开心。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 制度

作者简介:文琳,南昌大学硕士,江西卫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14

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最新统计的人口结果来看,中国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了13.75亿,是名副其实的世界人口大国。那么显然,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命安全的粮食也就成为了首要面临的难题。食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第一大产业,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食品生产的手段和过程变得没有以往来的纯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化思维充斥着食品生产企业的运作理念,只求“快”,不求“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状况频发甚至愈演愈烈,不少食品流入市场之后,被检测出不达标,添加有害物质,种种食品安全乱象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从这些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不仅要看到食品企业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更要觉察到我国在食品安全上法律责任的缺失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无良商家就是抓住我国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上的漏洞,才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昧着良心赚着黑心钱,导致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惨案发生。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执行力度,既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要立一把衡量的标尺,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内涵与价值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内涵

想要了解什么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首先得要先懂得法律责任的具体含义。法律责任指的是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以及逃脱法律义务的行为给予批评和谴责,同时强制要求违反法律的人补救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被破坏的法律程序的一种手段。显而易见,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就是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并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更加突出了对食品安全对象的把控。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家和有关部门通过对违法者进行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以期达到惩治违法者和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价值

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体现着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期望和要求,如同任意一个制度在成立之初都有相应指定的价值取向一样,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这一块儿上的态度就是崇尚秩序、公平和正义。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三个不同指向的价值追求作一个详细的分析。

首先,就是秩序。秩序既是法律执行的前提基础,也是法治社会下要达到的目标。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秩序就是在基于有关政府部门对市场上食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加工过后的食品安全卫生,进而更好的维护和控制食品生产的秩序,达到对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协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正义。正义得以实现就是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达到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正义就是分别根据食品安全管理在民法、行政管理、刑法等领域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合法权利给予保障坚决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最后,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我们要倡导的公平平等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调整食品行业主体的正常状态即对违法生产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对守法公民均给予法律规定的保护,真正从食品安全领域的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全面的公平公正。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食品安全民事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主要包含了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相关的权利义务作出法律规定。比如,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列出了如果产品出现缺陷和损坏的,并且相关销售者在销售过程出现明显失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也有规定,如果食品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定,生产出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相符合的食品,严重时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其可操作性、执行性不够强,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受害者举证困难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群体在举证相关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时难以取证,甚至自身的生命安全会遭受到威胁,并且在消费者需要申请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执法时审核程序繁杂,容易出现拖沓,延迟和推脱执法责任等现象,使得举报工作阻力太大,很多消费者中途就会被迫放弃,不了了之,这样一来最终放纵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国家和社会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二)食品安全行政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在行政法律制度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检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者、食品经销者、食品行业协会和检疫机构采取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二是对管理不当、玩忽职守直接造成消费者生命财产损失的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此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了对违法的食品检验和检疫人员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力求通过一系列行政法律措施对相关人员起到震慑的效果,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消灭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在食品安全行政法律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问题也值得重视。首先,行政执法权效力的先定性和司法权的终局性之间模糊不清,相互混淆,这样容易导致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推就,消费者维权无门;其次,有关行政部门不合理的权力配置,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不够,权责明细不清,容易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低下,执法力度不够;最后,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以及过错责任追究上,过于追求原则性,而没有具体的、规范性的内容,从而导致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可操作性。endprint

(三)食品安全刑事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我国的食品安全在刑事责任上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我国的《刑法》,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违反卫生标准的食物和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对于该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基本上都是没收罚金和判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会没收全部财产和判处无期徒刑。而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过于滞后,难以与当前主要存在的相关刑事犯罪行为相适应。同时《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主体和客体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使得目前市场上违法生产的大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却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在进入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面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种种乱象,已严重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秩序,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过轻的刑事处罚已经难以震慑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他们仍有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一次次挑战法律的底线。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采用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今国际社会上主要有两种归责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日本和一些欧洲代表国家正在使用的,它主要是指在食品生产和经营阶段出现的安全问题责任的追究是以主体存在过错为依据的,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要主张权利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样一来,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就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建议我国可以尝试采用另一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原则。它是美国、德国等少数国家目前正在使用的一种责任制,基于此种制度下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需对食品安全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关责任,以此来维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权利。同时这一归责制度还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性,避免消费者因为找不到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的证据而难以维权。

(二)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离不开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

首先,司法与行政应该明确权责,对于违法乱纪的公民或是法人,行政机关只是充当调查取证的角色,最后的判决应由法院结合实际作出相应判决。这样既严格控制行政机關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同时又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的监管机制,将监管职责落实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仅要保证食品出产的最后阶段的安全可靠性,还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一系列的过程都要采取预防措施和实时监控,从食品安全问题的各个层面和环节都应加强监管。

综上所述,各级管理部门和执法机关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带领和指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行政责任制,从而更加高效地完成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工作。

(三)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在刑事责任制度上的法律漏洞和缺陷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快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进程势在必行。首先就是要重新定义食品安全类犯罪在《刑法》中的归类,应将其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下。不管是从犯罪的客体还是客观方面来看,食品安全都具有显著的公共安全危害性,食品的安全问题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大的方面是对整个公共社会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秩序造成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归类可以加大对该类违法犯罪人员的震慑力度和惩罚力度,从而更好的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参考文献:

[1]施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浙江财经大学.2013-12-01.

[2]隋洪明.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划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03- 10.

[3]王一淇.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4-05-01.

[4]熊俊琳.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华中农业大学.2015-06-01.

[5]李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2-12-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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