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打赏”主播,家长能否追回
2017-12-05冯世锋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42期
冯世锋
随着直播市场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打赏”经济也迅速膨胀。一名13岁女孩在短短两个月内,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25万元,而父母却毫不知情。这样的案例近来屡有发生,其共同点都是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支付或“盗刷”父母信用卡,给成年主播支付高额费用。
“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观众给网站主播打赏可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订立的赠与合同,此为有效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用其父母的钱(不论是属于自己的零花钱还是偷拿的钱)打赏网络主播,无论定义为赠与还是消费,都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经济能力和日常需求不匹配,也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因此需要法律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否则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要求主播返还钱财。如果该主播存在采取恶意手段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支付的行为,监护人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给当代父母带来许多新挑战。在尊重孩子的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不仅要关心那些看得到的日常风险,还要关心孩子在互聯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看不见”的风险。家长一方面要从技术操作层面减少孩子在互联网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不相符的行为的机会,例如对电子支付工具进行加锁,保管好密码、密钥,另一方面自己也要了解互联网的风险知识和案例,引导孩子形成健康积极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