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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中人民问责思想研究

2017-12-05金一鼎

长江丛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官吏朱元璋问责

金一鼎

明《大诰》中人民问责思想研究

金一鼎

明《大诰》中诸多条例反映了我国封建时代在官员问责机制建设探索中朴素的人民问责思想,而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寻求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需要改善人民问责权力的行使状况,积极发挥人民在问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对传统人民问责思想——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研究中,结合当前问责的时代特征,厘清问题关键,不失为问责机制建设创新的一种新思路。

明《大诰》 人民问责 问责机制

一、前 言

明《大诰》系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亲自编纂或据其口述记录而成,旨在实现对臣民“惩戒奸顽”、“明刑弼教”的目的。自清末伊始,一些学者和法学家对《大诰》进行了专门性的研究,但学术界的研究仍然缺乏系统的探讨。总体而言,学者多从法制角度对《大诰》进行研究,即使有学者从反腐角度进行研究,也很少有学者能充分阐述其在人民问责思想上的突破。在中国特殊文化背景下,《大诰》中的人民问责思想具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但其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民本的思想,并在制度和实践中极力推进。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对于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建立问责机制的要求,从地方性知识的角度出发,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实践中汲取精华,把握问责问题的时代性,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其长远意义或显更加珍贵。

二、明《大诰》中的人民问责思想

地方性知识的意义在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的,因此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如何形成知识的具体的情境条件。明《大诰》中的人民问责思想其产生具有特定的背景,正因此,在对《大诰》的研究过程中,首先明确《大诰》中人民问责思想产生的特定情境是必要的,也是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条件。

通过对《大诰》中直接阐述关于人民问责思想条例的统计,其中在《大诰》初编中有《初编·民陈有司善否第三十六》、《初编·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初编·乡民除患第五十九》,这三条直接提出民众可以进京面奏,直陈官吏的不法行为,甚至可以绑缚违法官吏进京。这反映了民众被赋予很大的问责权,官吏稍有侵害民众的行为,民众便可“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甚至官吏也有可能直接被当作“民患”“绑缚之京”。与此同时,《大诰》对于这种行为还予以极大的保护:“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

在《大诰·续编》中不仅明确了初编中提出的这种人民问责的方式,还对这种行为进行嘉奖,并倡导官员要“用耆宿之道”。其中《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中对擒拿害民官吏的陈寿六进行了嘉奖,并免除其三年劳役赋税,而且为了避免当地官员对陈寿六的打压,朱元璋谕示非圣裁不得定陈寿六之罪,这对民众问责官吏给予了极大鼓励和政治保障。此外,朱元璋还极端的认为官吏只要无故下乡,就是扰民,“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而对于阻挡这种直接问责行为的官吏则再次申斥惩处。

《大诰·三编》中朱元璋对于这种人民直接问责的方式再次予以强调和重视,并且评述说:“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以其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橫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为此,朱元璋规定凡拿害民官吏赴京面奏者“虽无文引”,也要“即时放行”,并对阻挡者加大了刑罚力度,提出“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由此可见,朱元璋对于民众问责持有很大期待,其认为只要民众自身能够明辨是非,对于贪官污吏进行及时检举问责,那么贪腐就能彻底消除。

《大诰》前后三编一方面通过建立“民拿害民该吏制度”畅通了人民问责官吏的途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保证人民问责长期有效性,对进行敢于问责官吏的民众进行嘉奖和保护,最大程度上消除了阻挡问责的障碍。

三、明《大诰》中的人民问责机制及其问题

通过对上述条例的梳理可以明确《大诰》积极倡导人民对官吏的问责,那么这种人民问责官吏的思想具体是如何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呢?其实际运行中是否如朱元璋设想的能够整肃吏治,达到“逼成美官”的目的?

朱元璋构想的人民问责机制由两大重要组成部分:一是问责的启动,二是问责的终结。其中问责的发起即人民问责机制以官吏为标的开始形成作用,这需要绝对的依靠民众。只有在民众主动寻求对官吏进行问责后,人民问责机制才能启动。而为了能够保证民众可以正常发起问责,朱元璋甚至在严格的“路引制度”背景下为人民问责开通绿色通道,在《大诰》中明确规定“耆民赴京面奏”无需文引。而问责的对象是所有的官吏,民众可以遍陈“有司贤否”,亦可以直接“拿害民该吏”。一旦人民问责开始启动,几乎没有中间的环节,直接进行最终的问责处理。问责的终结依靠皇帝的最终裁决,即人民将官吏不法行为上报通政司或直接面奏皇帝,皇帝作为整个问责最终落实的关键环节,决定如何对被问责官吏进行惩处。

理论上而言这种依靠人民对官吏发起问责的机制是十分有效的,但是实际运行中其效果并不如意,出现了官吏同民众之间的问责博弈。一方面官吏通过自身权力阻碍民众发起问责行为,《三编·有司逼民奏保第三十三》中就表明存在部分官员利用自身权力逼迫平民假意奏保被问责的官吏,另一方面民众则存在利用《大诰》规定诬告官吏的情况,在《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中崇德县民将甲首诬“作害民甲首绑缚赴京”。而问责机制另一重要部分对被问责官员惩处方式选择上,一味以严刑峻法作为主要手段,例如对于“贿赂出入”官吏“虽笞亦坐以死”。《大诰》意图通过对贪腐官吏重罚禁止官吏的不法行为,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这种酷刑问责的方式并没有取得持续性的效果,反而导致“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夕犯”的结果,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事后问责及时性和有效性不足的弊端。

《大诰》中明确的人民问责官吏的形式之所以出现变形,其首要原因就在于这种以民众作为问责发起者的方式虽然看似主动,其实际是被动的问责方式。在当时条件下,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而民众只有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才会主动发起,因此人民问责机制中最重要的问责启动程序就无法正常开启。其次民众缺乏所谓的“自辨是非”的素质,这种“自辨是非”类似于公民社会中同样重要的“公民意识”,但其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民意识”。最后,这种以民众作为关键的问责方式最终转变为仅以严刑峻法形成震慑效果的“风暴式”问责,其失去了人民问责最重要的持续性和广泛性。

四、明《大诰》中人民问责思想的时代意义

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了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事实上对权力的问责本质上是为了实现权力的良效运行,是避免权力任性的体现,当前寻求实现对权力的问责是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的。因此,结合现代责任政府的理论,从人民问责的三个发展阶段出发,再次审视明《大诰》中的人民问责思想,其对我国当前的问责体系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思想启示意义。

其一,制度和法律的建设是问责机制奠基之石,但是制度和法律建立并不能保证问责的绝对有效,一如朱元璋竭力反腐,贪腐却踵接而至。因此,人民问责一方面要结合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法律,另一方面要要防止制度和法律在实践中的变形。虽然我国一直注重阳光政府的建设,通过听证,民主评议等方式为民众提供参政议政的渠道,然而实际民众参与程度却并不高。其中固然存在民众本身政治意识不高的原因,但其制度设计和执行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其二,政府责任意识的提升和服务意识的树立是人民问责发挥作用的砥砺之石。虽然朱元璋强调“官吏卒如奴仆”,但《大诰》中的人民问责在实践中却遭遇了官民之间的博弈,而官吏毋庸置疑的取得了优势博弈地位,最终导致人民问责的低效率。事实上这种表现是政府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的缺失导致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传统行政文化中一直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和等级社会尊卑有序的产物。建立良效的人民问责机制,必须提升政府责任意识和官员的服务意识,破除传统行政文化的弊端,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开展人民问责,避免官民的问责博弈,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流于形式。

其三,公民意识是人民问责之璞石。公民意识强调公民的人格意识、自由意识、责任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所需拥有的,是民主社会的精髓的。法国社会学家勒庞曾经预言了“群体时代”的到来,如其所言,如今社会民主日益勃发,而没有民众的参与民主是否还能称其为民主?没有民众参与的人民问责其意义何在?然而勒庞也提出对“群体时代”的担忧,民众的参与是否能真正表达民意,群体的无意识是否会走向独裁的深渊?人民问责是否也会出现《大诰》中“妄举有司”?因此,真正的公民意识仍然有待培育,而公民意识的形成也不是自发的,是建立在健全的制度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社会引导的过程。

人民问责方式具有相对于其他问责方式更好的持续性,全面性,有效性的特点,此外从成本角度来说,依靠人民对官员进行监督问责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但是人民问责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论从制度法律建设上还是政府责任意识和公民提升上来说都是长时间探索实践的过程。就当前人民问责的实际效果来说,虽然以网络问责的形式突出表现出来,但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缺乏有效的规范。总而言之,人民问责的实践必将是漫长的,渐进的过程,或许我们不应该教条的按照制度法律、责任意识、公民意识的过程来推进人民问责,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民问责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以上三者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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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金一鼎(1994-),男,汉族,皖霍山人,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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