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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2017-12-05徐振银

长江丛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黑龙江省文化遗产物质

徐振银 吴 潇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徐振银 吴 潇

本文从黑龙江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打破传承人旧的传承思路,创新保护方式以及如何更好地选择继承人、灵活运用法律等方面提出完善黑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措施和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立法完善

一、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

“黑龙江是拥有54个少数民族的多民族省份,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蕴含着极为丰富而且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民族同胞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1],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甚至面临即将消亡的境地。黑龙江省一直致力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自2006年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政策和文件。”[1]与此同时在2014年3月在哈尔滨召开的黑龙江省(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会议上黑龙江省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和考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工作目标,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又进一步规范了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扶持资金额度有所增加。

二、黑龙江省非物质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虽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非物质遗产立法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省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目前,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存在主要问题有:

(一)传承人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传承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是指传承人在获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之外通过传承人将自己掌握的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获得一定的收益或是使用自身享有的领接权在相关单位的组织下进行表演展出等其他方式从中获得一部分的收益。例如,目前在黑龙江省境内的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等地分布着鄂温克族瑟宾节、满族萨满神话、赫哲族天鹅舞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些传承人并没有形成一个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集体组织,从而导致传承人缺乏有效引导,进而导致传承人财产收益会受到较大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管理也造成了侵权后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传承人的收益,这些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造成了负面的效应。

(二)传承人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固有的形态的存在形式,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习俗、表演由于受限于过去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和传播广度都是非常有限的,随着现代艺术传播的媒介在不断扩展,也到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被大大的挤压。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也造成了大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同感下降,进一步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缩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

目前在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部分年逝已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更多年轻的传承人加入到传承的行列中来,但是由于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收入微薄,所以很难吸引年轻传承人的加入,只能依靠原有的传承人维持,这种缺乏老中青合理的传承梯队的建立,势必会导致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受到失传的窘境。

三、黑龙江省非物质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完善建议

黑龙江省本身就是一个拥有大量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的非遗大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针对在上为中提到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方法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传承人的观念

更新传承人的固有观念是为了让传承人更好地融入到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潮流。通过用好用活手中的技艺在增加自身收益的同时达到传承、保护、发展三推进。要想实现这一目的传承人需要打破原来的就传承论传承的思想,摒弃单打独斗的模式一方面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争取有力支持另一方面要自己主动投入文化产业市场谋求与新型媒介的和合作就黑龙江省内来看牡丹江市境内的朝鲜族长鼓舞等遗产都已寻求旅游开发和演艺公司合作打破了原有的保守观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其他正在专观念谋取新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借鉴。

(二)丰富传承人的传承手段

丰富传承人的传承手段具体说就是把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独有的特色与各种现代艺术元素或技术相结合,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风貌的基础上,让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更好地适应当代人们的需求从而为其发展与保护提供动力。例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彝秀技艺。传承人巧妙地利用彝秀的秀法、图案与现代时装企业合作,利用时装这一载体将彝秀技艺推向国际舞台,打入文化消费市场。传承人在保护的同时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赫哲族鱼皮、桦树皮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借鉴彝秀的经验。

(三)拓宽传承人的选择范围

长期以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缺乏充足传承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老一代传承人选择新的接班人的范围较为固定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挑选对象受到血缘亲疏和地域环境的影响和限制,当具备这些条件的年轻人都外出务工或因为其他原因而流失时,这项遗产就存在后继无人的危险。针对这样的现状,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应该着手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社会组织推向高校课堂,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慢慢培养他们的兴趣,从中走出新一代的传承人。目前我省有高雅艺术进课堂这一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不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子,但是数量还是有限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认为文化与教育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以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学校的活动。

(四)灵活运用各类法律保护传承人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各级都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黑龙江省也于一六年十月份正式实施了《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部条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要切实解决传承人的问题光靠专门法是不够的,还应该灵活运用其他法律。我国广西省就曾巧妙利用的《合同法》中有关规定让当地传承人组成委员会与开发企业签订明确开发过程中明确保护的权责的协议有效解决了非物质文传承中传承人和开发机构之间的矛盾形成了黄姚模式实现了双赢。所以在黑龙江省我们一方面积极健全保护传承人的专门立法另一方面更应该放眼其他已有的法律,鼓励传承人用好用活。

四、结语

如何更好地保护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一个持续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传承人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打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新局面,也应该因地制宜在加强自身各方面措施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的举措尽快形成一个适合黑龙江省省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体系,只有坚持实施科学正确的方法与措施,才能让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最终得到保护并传承下去。

[1]季连帅等.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6).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

本文系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02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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