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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女童保护刻不容缓家庭成员性侵高发

2017-12-01闻之

青春期健康 2017年21期
关键词:收养人监护权女童

文/ 闻之

加强女童保护刻不容缓家庭成员性侵高发

文/ 闻之

近年来,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公共场合,家庭成员中的男性尤其是父亲性侵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性教育启蒙应进入小学乃至幼儿园正规的课程,尽早让孩子懂得自我保护,懂得去反抗这种隐形的暴力!同时,针对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进一步加强对女童的保护刻不容缓。

近年来,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公共场合,家庭成员中的男性尤其是父亲性侵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近期涉嫌在南京南站候车室内猥亵女童的男青年性侵行为,据警方调查,被猥亵女童系犯罪嫌疑人父母的养女。这个调查结果让人更加震惊,此案不仅关系到儿童权益保护,还挑战了家庭伦理底线。一个青年在公共场合守着父母猥亵年幼的妹妹,不只是不懂法没教养的问题,更凸显了家庭教育禁忌意识的缺失。而作为公众,在聚焦此类案件时不能只是宣泄激愤,还应有深层的反思,如此才能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两个案例均暴露出性侵女童之罪恶

案件一

案情回放:候车室猥亵小女孩的男青年是谁?据爆料网友称,8月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疑似一家三口带着一名小女孩候车。其间一个20岁左右男青年将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裙内。“在众目睽睽之下,男生公然把这个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那个中年男子可能是男生的父亲,看到男生的所作所为及候车旅客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网友称女孩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后来,在周围旅客纷纷投来注视的目光后他们匆匆离开。事实上,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竟然喊那个小伙子“哥哥”。

8月15日,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发布消息称,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确认段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已被刑事拘留,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据从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因受害女童为摸胸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

律师说法: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据某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蒲诗敏介绍,“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收养人应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而据本案报道来看,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没有法律收养关系。”

但在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有2种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第七条: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律师蒲诗敏介绍说:“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此外,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二

案情回放:男子在医院内摸未成年女儿下体。在8月12日南京火车站候车室一男青年猥亵小女孩的案件发生后,又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儿的裤子内摸其下体。期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童裤子内,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据知情者称,该事件发生于8月14日上午,所在医院为重庆西南医院。此案发生后,警方已联系目击者了解女童与男子是否为父女关系,并展开调查。经过调查,警方通报“重庆一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涉案男子系女童姑父,对猥亵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另外,张新年分析道,在正常情况下,比如说如果男子将女儿拥抱在腿上的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父亲基于亲情和父爱关系对女儿的一种亲昵和爱护,有鉴于此,不应当受到任何道德和法律的责难。其次,如果男子对女儿实施非礼、猥亵的行为,则另当别论,轻则应受到道德谴责,重则可以课以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但不能因为父女亲情关系的存在而法外开恩,反而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禁忌教育对人的品德培养至关重要

上述两则消息发出后,很快在网络上引起火速围观,网友在指责此类不雅行为的同时,青睐呼吁加强女童保护以及开设男德班,加强对家庭成员的禁忌教育,因为,禁忌教育对人的品德培养至关重要。针对8月12日南京火车站候车室一男青年猥亵小女孩的案件,有网友称:希望社会更关心的是女童以后的生活,领养要不要解除,哪些社会机关应当介入,如何最低限度影响她之后的生活保障。针对这两起成年人猥亵小女孩的案件,有网友认为:性教育启蒙应进入小学乃至幼儿园正规的课程,这并不是有些龌龊的人想的那种淫秽,而是尽早让孩子懂得自我保护,懂得去反抗这种隐形的暴力!同时,针对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进一步加强对女童的保护刻不容缓。

事实上,近年来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已经成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据《法制日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8例因此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占到所有这类案件的近三成。近年来,家庭成员性侵女童问题越来越多,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是,来自家庭成员内部的强奸、性侵和猥亵类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

而实际发生的案件应该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儿童性侵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属于没有被报道的案件中最多的一类。这是世所公认的,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司法机关视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佟丽华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重时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一直没有如何具体落实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政部等四部门于2014年出台专门文件激活“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往往持续多年,未成年人所受到的伤害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加深。近年来,在媒体曝出的“禽兽父亲性侵亲生女儿”之类的案件中,大多有着一样的情节,父亲毫无顾忌,母亲隐忍不发,女儿委曲求全,邻居知情不报。更为多发的是没有母亲的单身家庭。例如,在常州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中,受害者——年仅4岁的女童朵朵,就是其父母分手后(未领结婚证),约定其抚养权归父亲金某。而金某多次猥亵朵朵,直至2015年4月朵朵与母亲见面时被发现。类似的不幸事件发生后,除了让加害者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这种由亲缘关系造就的无法不接触,不再成为受害人的噩梦。

当然,要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悲剧,只靠法律是很难防范的,毕竟在公开场合发生的猥亵案件只是少数,更多的恐怕是在隐蔽状态下,其他家人都未必知晓,执法机关更难调查取证。而且,家庭成员中的猥亵事件大多起源于彼此过分的“亲密无间”。日前,网络上曾经有一段很有争议的视频在流传,画面中一个男人用亲吻屁股的方式表达对年幼女儿的爱。单看这段视频,或许只是一时的玩耍亲昵出了格,但是家庭之中如果平时没有任何禁忌意识的话,这个动作也许只是猥亵悲剧的开始。一个青年在车站候车室内公然猥亵妹妹,应该不是第一次做出这样的行为,也许他自幼就养成了这样的恶习。从这个角度讲,他的父母对这个案件的发生是负有严重责任的。

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政府承担更多责任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首要意义就在于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意见》中规定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首当其冲的就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显然,在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7类情形中,性侵害属于伤害程度最重的一类。这一点,从目前已有的多个“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中就可看出。当年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受害女童就遭到过生父性侵,其母知道后置若罔闻,双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案同时是《意见》颁发后的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69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统计结果依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典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媒体报道整理等而得)。其中,有18例涉及性侵害,占到近三成的比例。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这种理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国家监护责任也要求政府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

这种作用一方面体现在政府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后盾,另一方面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不能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其他危险的环境中,必要时直接承担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据了解,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来说,政府的干预往往并非就此完结。在当下的制度设计中,相关部门的帮扶救助还会延伸。

例如,如今已是校学生会干部的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谁又能想到她就是从一起生父因强奸被撤销监护权案件中走出来的。在这起发生在湖北利川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而后者正是撤销监护权的申请者,并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由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不仅能为卿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上述案件中,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据了解,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卿某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其走出了心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并成为今天这样好的她。从此例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政府正在承担更多的责任。

(编辑 赵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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