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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否被强制执行

2017-12-01孙东飞

小品文选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责任法强制执行请求权

孙东飞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214028)

死亡赔偿金可否被强制执行

孙东飞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214028)

死亡赔偿金并非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也非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死者近亲属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该项权利不得被强制执行。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强制执行

1 案情

张某诉李某、凡某道路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张某12万元,凡某赔偿张某52万元,并由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凡某因工伤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80余万元,且已被其父认领。经法院财产查询,凡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凡父未继承到任何财产,李某亦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以死亡赔偿金系凡某的遗产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由凡父领取的死亡赔偿金。凡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凡某遗产,而是侵权责任主体对其本人的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

2 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观点之争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可被强制执行,其究竟是近亲属从被侵权人处继承而来,抑或是对近亲属固有利益损害的填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可否强制执行,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可得利益的赔偿,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因而也是从被侵权人处继承过来的。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处理,能够被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被侵权人的遗产,而侵权人是对死者近亲属所作的经济补偿,近亲属对该补偿系原始取得,并非从被侵权人处继承而来,因此不得被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种观点将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为如此。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非继承或转化而来,而是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损害而有权得到作为精神抚慰金的死亡赔偿金。

3 观点评析

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来看,其非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亦非死亡前确定获得财产。其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死亡赔偿金的领取主体,法院不得对死者近亲属的该项权利不得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首先,死亡赔偿金并非受害人死亡之时已经所有或必然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已经所有或将来确定能够取得的财产,在权利能力得以存续之时表现为所有权;在权利能力终止之时,以上财产则表现为遗产。因此我国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条款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件:其一,在时间上表现为死亡时,即死亡之时已经所有或将来确定所有的财产才在遗产之列;其二,财产归属的主体必须为死者,不能为他人所有;其三,财产的性质必须合法。不是所有财产都能够成为遗产,只有合法的部分才属于。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本条第七款所谓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被予以明确,即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界定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债权等,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故而对于在受害人死亡之时尚且不能够确定获得所有权的财产,并不在继承范围之列。从这个角度讲,《继承法》从侧面强化了自然人只能就已经拥有或将来确定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并非在其死亡之时遗留下来的,在死亡之前亦不能确定获得此权利。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进入继承财产的范围。再者,死亡之后,死者的权利能力已经消亡,皮之不存,毛将焉复?

其次,死者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死亡赔偿金的领取主体。《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18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了应当赔偿因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领取主体系死者近亲属,尽管《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近亲属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但目前的司法实践认为,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害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旨在维持被扶养人和近亲属达到当地社会一般物质生活水平。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其自身的固有利益,并非从死者处继承。就此而言,在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上,近亲属具有了间接被侵权人的地位。①

最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沿着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思路走下去,而是将死亡赔偿金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加以区分,确定为两项独立的请求权。实际上,这一司法解释废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后一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也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并以此取代抚养费的赔偿。②

4 结论

本案中,凡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财产可供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凡某名下没有可供本案强制执行的责任财产。因被执行人凡某的死亡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系对其父的补偿,非凡某遗产,而为其父所有。对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死亡赔偿金的申请未获支持。

注释:

①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2月28日

②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1]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黄金桥.人身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的制度理性[J].北方法学,2009(4)

孙东飞,汉族,江苏睢宁人,审判员,本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G633.3

A

1672-5832(2017)12-0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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