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研究
2017-11-30尤敏
尤敏
[提要] 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企业正常运转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资产,但部分企业存在着内部控制不完善、超范围使用现金、库存限额失控等问题,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强化现金内部控制,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库存现金;库存限额;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0月10日
一、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库存现金是指企业用于日常零星开支而存放在财务部门并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各类外币。库存现金的流动性非常强,为加强现金管理,我国于1988年施行,并在2011年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条例》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必须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行的监督。
(一)明确了监管的主体。各级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现金管理。开户银行作为具体现金管理单位,通过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二)明确了使用库存现金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用等支出;以及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三)明确了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每年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四)规范了现金收支行为。《条例》规定当日的现金收入需送存开户银行,并对坐支现象及其适用情况与操作流程也进行了规范。
(五)明确了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开户单位停止违反《条例》的活动,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二、存在的问题
(一)库存限额形同虚设。《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以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为限,由开户银行每年核定。但目前许多单位的库存限额形同虚设,出于各种目的,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同时企业内部没有对库存现金加强管理,导致账实不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随意使用现金结算。《条例》明确了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超范围的资金结算或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部分企业常因各种原因(原料或产品供不应求、结算的便捷程度等)随意超范围使用现金,以巨额现金进行资金结算,给企业带来资金和人员上的安全隐患。
(三)贪污和挪用现金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大部分财务舞弊案件都涉及到现金。违法人员以篡改、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用做假账的方式来掩盖贪污现金的罪行;或利用职务之便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将公款挪作他用。如某案件中,单位出纳利用掌管报销之便,篡改凭证、模仿签字,并利用单位印章管理不严的漏洞,在短短几年间,竟贪污现金数百万元之多;又如,仪征化纤营销部某财务人员利用管理漏洞,在6年间挪用公款达五千余万元,至案发,有四千多万元无法追回,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其他违反《条例》的现象。除了在库存现金使用范围和库存限额管理上违反《条例》规定外,部分企业还存在白条抵库、违规坐支、现金不及时送存银行、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更像白蚁一样侵蚀着国家金融安全的大堤。
三、原因探究
(一)存在制度漏洞。部分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但不遵守“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多账户进行提现,而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银行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传递时效性较低,给了企业套取现金的机会;加之部分企业对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进行现金清查,造成现金管理失控。
(二)企业降低成本的考虑。通过现金结算虽然安全性稍差,但其时效性比银行结算要高得多,这有利于提高销售方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降低了资金运营成本;此外,在實际工作中,以现金结算往往能以比银行结算更低的价格成交,这有利于购买方企业降低成本。
(三)外部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不仅给出了优惠的招商引资条件,有的地方连监管环境也非常宽松,造成“重招商、轻管理”的现象。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和业绩需要,降低了对现金的监管力度,即使出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仅仅是“点到为止”,不能给违法人员和违法行为带来震慑力,达不到监管的目的。此外,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缺乏有效性,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四)内部控制不严。部分企业管理者政策水平较低,对现金管理的政策学习不到位,认为只有靠扩大现金使用范围,增加现金的使用量才能有效发展企业,对现金管理政策有抵触情绪,主观上排斥现金的管理工作。同时,在日常管理中“一言堂”现象的普遍存在,加之“自己的钱,自己做主”思想的作祟,也使“超范围使用现金”、“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层出不穷。内部控制的失效,又导致了挪用公款、贪污现金等违法现象的频繁发生。
四、强化管理措施
(一)加强金融机构对现金业务的监管。(1)人民银行应发挥对金融行业监管的主导作用。既要在监管的时效性上动脑筋,采用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更要在监管的强度上花工夫,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人员和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还应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除恶扬善、弘扬正气;(2)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内部同业监督的作用,并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既要维护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当利益,又要从严执法,对库存现金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3)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库存限额及现金使用范围的有效管理。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加强开户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只能在一个基本存款户进行提现的规章制度,同时每年都要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核定库存限额,严查非法套现、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特别是对于开户单位的大额提现行为,开户银行必须做好备案并严格审查、加强监管。此外,开户银行还应积极探索,着力提高银行转账结算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满足企业的合法需求。endprint
(二)强化企业对现金的内部控制
1、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运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安排会计各岗位人员,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例如,出纳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是兼任稽核及登记收支与往来账目;二是登记现金总账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是领取银行对账单;四是保管会计档案工作;五是由一人保管密码、印鉴与空白支票等。这些制度的执行将形成互相监督的态势,并极大地降低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的可能性。此外,还要将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落到实处。一般而言,出纳人员不宜在该岗位连续工作超过三年;出纳岗位不得由领导的直系亲属担任,这既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安全,又有利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2、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企业应安排人员在内部各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合理确定使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用途、金额以及保管人,并对定额备用金的领取、具体使用范围、操作流程、审批权限以及核销等进行明确规范。此外,企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额备用金进行核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
3、加强现金收入管理。企业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发票(收据)的领用登记簿,严格执行领用及核销制度,妥善保管作废的发票(收据);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开票和收款由不同人员负责,避免出现“利用阴阳发票贪污现金”等违法行为,款项当天入账,并将现金日记账和发票(收据)核对无误,避免“坐支”、“挪用现金”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
4、加强现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对超出范围的必须采用银行结算方式。规范办理现金支付报销手续,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直接接触库存现金,支付现金和填制付款单据不能由一人办理;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仔细审查相关经办人员填制的报销单,认真核对主管人员的签字及其审批权限,必要时与其沟通确认,不得自行决断,禁止“白条抵库”现象;为避免重复付款,要及时在相关凭证上盖好“现金付讫”戳记,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5、加强库存限额和现金存放管理。开户企业应与其开戶银行充分沟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库存限额,并严格执行,超出限额部分必须送存指定的银行,禁止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存入私人账户;限额内的现金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存放,不得公私混存。企业应认真执行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金盘查活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对现金收付款凭证、日记账册等重要的会计档案也要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将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企业库存现金的安全。
库存现金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只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强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管,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才能切实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充分发挥这项资产的优势,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主要参考文献:
[1]苑晓波.完善企业现金管理的对策探讨[J].企业研究,2012.12.
[2]夏利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与对策研究[J].财会通讯,2013.3.
[3]刘波.大型企业集团现金管理模式探索[J].会计之友,2011.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