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措施
2017-11-30王莹
王莹
P2P平台作为金融创新的信息中介,对接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和有投资欲望的投资者,是传统金融的一个重要补充。由于缺乏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尤其是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加剧,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行业发展也严重受阻。因此,为了规范P2P平台的平稳健康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P2P的介绍、当前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归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非财务方面的建议。
一、P2P平台的兴起及非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的结合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一大趋势。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 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 当下我们要全面利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引导互联网企业健康有序成长。国家政策和行业需求都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前景空前乐观,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P2P平台的发展也有较为广阔的空间。2012年时,整个行业还只有200家机构,而2013年以来,P2P网络贷款在我国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态势,截止到2013年年底,平台增加到800家,一年之内翻了两番。
信息披露对一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从银监会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机构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行业风险。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大部分P2P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第一,P2P平台对自身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够重视。事实上,非财务信息披露所提供的信息是关于企业未来的展望、预期和定性的内容,让我们能够从更多的角度( 而不仅仅是财务、经济效益方面)预示企业的发展前景。P2P平台往往会披露有关借款人的项目相关的投资收益、平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在借款人以往的信用信息情况、平台的股权结构、创始人团队等非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有所欠缺。事实上,往往这部分非财务信息正是P2P平台潜在风险的存在。第二,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难落实。当前,我国虽有了关于P2P平台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见稿,但并没有正式出台,且效力层级较低,约束力有限。缺乏专门、系统的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在遇到很多具体问题时,往往得不到有效指导,给监管也增加了难度,进而使得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落实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在有关借款人信息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有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的泄露。尺度的难以把握使得P2P平台在非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并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借款者和P2P平台利用非对称性信息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损害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会导致P2P平台的信任危机,投资者的顾虑也会使得行业的发展陷入固步自封的局面。第三,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监管不足。一方面,当前对P2P平台监管负主要责任的是银监会,当监管责任主要由机构承担时,机构监管往往会给P2P平台留下套利空间。 另一方面,现在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完善,监管也就会在非财务信息披露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外,现行的监管模式缺乏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随着P2P平台发展模式越来越复杂,仅靠机构监督力量毕竟有限,不足以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二、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则反映了平台真实情况,决定了投资者对平台的了解情况,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部分。本文结合P2P平台的具体情况,根据投资者对其非财务信息的需求,对其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归纳。
1.股权结构。企业的股权结构对其风险承担有显著的影响,且当期国有股比例与当期企业风险承担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可见,平台的股权结构对平台的风险也有着重要影响。其中,国资系、银行系平台的主要股东是国企、银行,这样具有实力的大股东自然会降低平台的经营风险。而上市系平台的股权结构主要有直接参股、全资子公司参股、参股公司参股、相关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投资等,从企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以及企业类型等各方面来看,平台的实力和经营风险其实差别颇大。相比较而言,“A股主板上市公司+控股”可以说是网贷平台上市系背景竞争中的“王牌”。因为一方面要看上市公司在平台中的占股比例,同时还要看上市公司本身的资质与实力,本身实力强大才能更让投资者放心。因此,披露平臺的股权结构是获得投资者信任、提高平台经营效率的一大重要内容。
2.项目借款人相关信息。 对项目借款人的了解是出借人进行投资的前提,也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借款人的借款信息不仅包括了借款额、承诺的利率、经营状况,还要涵盖借款人的历史交易记录、平台对其评定的信用等级、社交网络、背书评价制度等。通过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了解、分析,出借人才能进一步分析投资存在的风险,才能避免卷款跑路、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事件发生。Michels(2012)认为借款人信息披露得越全面越有利于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在降低利率、提高额度等方面会产生积极影响。
3.创始人信息。创始人是企业提高绩效的重要决定因素,其个性特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行业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创始人具备IT和金融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从行业创始人的角度来看,国内目前做P2P的大致上可以分为两批人,一个是IT系(以IT专业背景的人为主),一个是金融系(以金融专业背景的人为主)。然而,现实中的情况是:IT系不懂金融,想法处于理想状态,且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只存于央行中,互联网无法判断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因此这类的平台风险较大,很容易出事;金融系按照传统风控的方式运作,风险确实降低了,但是有悖于P2P便捷、灵活、轻资产的初衷,平台被金融系做得很重,效率低,在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也很难做下去。因此,一个可持续发展的P2P平台必定有一个具备完整知识结构的创始人团队,披露创始人的信息,有助于降低平台风险,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4.第三方资管平台信息。第三方资管平台能够弥补传统银行的不足,为资金供求双方提高合作效率。P2P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应该只是做好信息服务,对于客户资金,则要建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将平台上的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款管理,在资金使用中通过第三方机构监督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制度。而银行由于其完备的风险防控系统优势作为第三方机构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是,当前2000多个平台中,只有186家完成银行直接存管,剩下所选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的合规性就存有一定的风险。披露第三方资管平台的信息,可以使出借人的资金更加公开透明,减少资金的流转风险。
5.风险管控机制。 P2P平台通常会针对借款人而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以识别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风险。为了获得出借人的投资,P2P平台往往利用自身的风险管控机制,分析自己所掌握的借款人相关信息,进而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在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平台可以利用定量分析法对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还可以利用不同模型的组合特征,预测借款者的逾期行为,对借款用户本金或者利息设置最低保障。
三、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约束
1.完善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当前我国对P2P平台信息披露仅有意见稿这类的文件,效力层次不够高,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意见稿中的信息披露涉及非财务信息的不够全面,不能有效降低平台的经营风险。为此,应该提高P2P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效力层级,提高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对行业信息披露的标准、细节做出详细的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才能真正全面落地。
2.加强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行业自律。考虑到平台发展迅速以及行业的复杂环境,政府监管的确很难面面俱到。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日本成立自律组织的经验,以行业协会的形式对其进行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共同签署行业公约以及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一系列的方式,规范会员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督促会员对关于非财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将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形式,从而建立起有效的P2P行业信息披露自律制度,实现行业的有序发展。
3.发挥市场对P2P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除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对平台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网贷之家,最大的价值是4年前建立了一个曝光台,用户从各种渠道发现问题并公布出来,倒逼平台披露问题相关的信息,进一步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管难度。因此,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充分信批、全面普及、多方参与的形式,让更多的市场相关主体参与到行业的监督监管中来,同时也让平台互相之间能够有一个互相对比、互相监督的机制。这样才能够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将这个非常庞大、复杂且发展速度极快的行业不断地引导向一个更加合规、健康的道路上来。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