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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相关思考

2017-11-29张键

中国经贸 2017年22期
关键词:结算纠纷

张键

【摘 要】我国相关法律尽管对工程价款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完善,但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较广,复杂性较高,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往往会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而产生纠纷。基于此,本文对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一、工程价款结算概述

工程价款又被称作为合同价款,是经过双方或多方所确认的最终价款。工程价款在工程项目当中是十分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可被视为合同双方所承担责任及履行义务的共同指向。确定工程价款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即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以及固定价格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工程承包方依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内容,并结合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通过规范、合理、约定的程序向建设方获取工程款的经济活动。从另一角度来看,工程价款结算从侧面反映了工程进度情况,是建设资金周转推动的关键性环节。通过工程价款结算也能够对工程项目整体经济效益进行有效考核。其结算依据主要包括合同书、协议书等契约性文件;质检部门证明、现场验收记录等工程合格质量证明;施工进度计划、现场签证、施工图预算文件等约定性文件。

二、工程價款结算纠纷产生原因

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

1.法律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法律在工程价款结算处理方面,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仲裁程序都十分复杂,存在举证困难,久审不决的情况。同时,在相关案件执审过程中,还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等,这反映出相关法律监管执行力度不够。也正是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助长了部分发包方故意拖欠支付的行为,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频频发生。

2.暗箱操作

在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典型的暗箱操作行为。由于发包方对施工方资质审核不严,在施工质量把控方面存在疏忽,当发包方出现人事变动,十分容易出现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3.双方权利失衡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整个市场存在着“供大于求”的情况,发包方往往会借助工程项目优势,对承包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而部分承包方为了在市场中生存,只能无奈被迫接受。在工程价款支付方面,一些发包方会提出较为苛刻的附加条件,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出现。

三、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因素较多,这也导致工程价款结算时容易出现纠纷。为保证工程价款纠纷处理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

倘若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已经做出约定,则应该从约定处理,这样不仅能够提升工程价款结算效率,也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促进工程合同履行。

2.法院最终确定原则

当工程价款结算出现争议且需要鉴定时,往往会由法院技术部门或法院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进行鉴定,获得鉴定结论。在具体实践当中,由法院最终确定是否采纳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存在不合理之处,可适当进行调整,以保证程序公正,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法律处理策略

1.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纠纷处理

由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当中较为常见。从法律法理角度上来看,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并不具备有效的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产生法律后果。在合同法当中就有规定,一旦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由于该合同所获取的财产应该返还。若是无必要返还或无法返还的,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折价赔偿。然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具备了一定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按合同完成建筑工程项目后,其成果并不适用于返还,只能以折价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中指出,如果确认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过验收后判定为合格,若承包方以合约为依据,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应给予支持。倘若施工方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工程量增减,不能以合约说明进行相应地定价款结算时,则需要以审价方式来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部分情况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并不合格,但承包方通过修复,再次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竣工验收依然不合格,可驳回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处理

在《合同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有确定的价款;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上述解释当中尽管已经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但具体处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争议: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从建筑行业现状来看,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当中垫资承包的情况愈来愈普遍。倘若承包方垫资被确认用于项目建设,应对其受偿权优先保护。但如果承包方实质上为投资行为,垫资当中所投资的部分工程价款不应该优先受偿权。若承包人垫资当中存在部分未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金额,则应当以借贷关系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垫资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建议

上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策略,除此之外也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出现。首先,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在制定、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审查,力求合同意思表达准确,条款严谨,明确各方权、责、利,为工程价款结算奠定良好基础。在合同当中对工程价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以及计价方式等重要条款需要反复查验,尽可能保证制定完备,确保用语明确,文字严密,将合同作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书的效能充分发挥出来。其次,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落实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工期达标,防止发包方以质量或工期延误来进行抗辩,以避免不必要的结算纠纷。再者,要落实好签证制度,将所有证据收集、保管好。施工期间应做到“一事一签证,一次一签证”,并对签证及时核实,尽可能避免漏签,为工程价款结算提供可靠依据。签证过程中,要求签证内容准确、明了,并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及约定程序执行,促使签证工作顺利实施。签证期间,要对签证人资格、授权范围、期限等进行切实审查,以保证签证的规范性。若签证未能够通过,则需要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通知资料等书证来固定证据。同时,承包方要对所有的施工技术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等书面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以作为与发包方协调或维权的书面依据。另外,承包方要重视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与签收。在约定期限内,承包方应该将竣工结算报告与相关结算文件及时呈交。所呈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同时,要制作相应的《工程结算报告签收单》(注明总造价金额及日期)。相关结算文件交给合同当中所约定具备签收资格的人员进行验收,并加盖发包方的单位公章。落实好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与签收工作,对于防范工程款结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结语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当前制约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难题之一,也是司法处理当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客观上来看,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不可能彻底杜绝,是建筑企业发展、生存、竞争当中无法完全回避的现实问题。建筑企业应该对其给予高度重视,事先采取一定措施进行预防,并充分利用法律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快行业法律建设步伐,落实好行业监管工作,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力求创造出一个规范化、秩序化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降低工程款结算纠纷发生概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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