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编制内容探讨
2017-11-29袁普金王万君姜德文
袁普金,王万君,姜德文
(1.水利部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100055; 2.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5)
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编制内容探讨
袁普金1,王万君2,姜德文1
(1.水利部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100055; 2.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针对目前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变更情况多,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不统一的情况,从水土保持管理的实际要求出发,提出了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供从事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编写人员参考。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弃渣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违反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弃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10~20元/m3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则明确了关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重大变化和重大变更界线,水利部于2015年印发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明确了弃渣场变更审批的要求,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但对于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内容目前暂无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要求。为做好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编写工作,本文结合近几年水利部审查、审批弃渣场变更的情况,初步提出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对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编报时机等相关内容作初步分析,供同行共同探讨。
1 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编报时机
弃渣场位置发生变更后补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其主要目的之一便是使变更后的弃渣场符合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即弃渣要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因此,弃渣场位置发生变化时,应在弃渣前完成补充报告书并取得批复,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对于位置已调整且已经弃渣的情况,即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编报的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应在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处理以后,再予以审批。
2 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与深度要求
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作为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补充,其作用和深度要求与水土保持方案保持一致,是对原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补充,而不是对弃渣场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化和重复审批,所以无论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在什么阶段编制(弃渣场变更往往发生在初步设计甚至是项目实施阶段),其主要作用还是确认渣场选址的合理性、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完整性及水土保持投资是否满足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等,而不是替代设计。因此,同水土保持方案一样,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中新增加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设计中落实具体设计[1]。同时,由于补充报告书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补充,部分内容也可以简略。
2.1 项目简况
为便于相关部门对项目有总体了解,应简要介绍一些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组成、土石方量、工程占地、工程投资及开工完工时间等。对于线性工程,还应简要描述项目的总体走向。
2.2 渣场变更情况
本节主要说明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弃渣场设置情况、变更后的弃渣场设置情况及变更的主要原因等内容,其中变更的主要原因可与变更后的弃渣场设置相结合来进行描述。
2.2.1 原批复弃渣场设置情况
本节主要描述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工程弃渣情况及弃渣场的总体设置情况,一般包括渣场设置的数量、占地面积、占地类型、主要措施及投资等内容。
2.2.2 变更后弃渣场设置情况
弃渣场的变更往往与项目土石方挖填情况的变化有关,本节应主要介绍变更后工程土石方平衡情况、弃渣场变化情况及变更后的弃渣场设置情况。变更后的弃渣场设置情况包括渣场数量、位置、类型(沟道、凹地、平地、坡面、临河)、占地面积、占地类型、堆渣容量及堆渣量、最大堆高、堆渣方式、下游敏感因素等情况,沟道和坡面型还应明确汇水面积、沟(坡)底坡度等。渣场位置要明确,且在地形图中逐一反映,同时要求地形图能反映弃渣场上下游情况、汇水范围及相对位置等。必要时,还可以辅以遥感影像或照片、备注等加以说明。100万m3以上的弃渣场,应有地质勘测资料和不低于1∶10 000的地形图。对于弃渣场数量较多的线性项目,应采用列表的方式进行描述,弃渣场设置情况表可与弃渣场选址分析评价表结合使用,具体可参考表1。如果多个弃渣场变更的缘由基本一致,那么可单独设章节说明,若变更的缘由互不相同,则可结合各渣场设计情况逐一说明。
确定弃渣场位置是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基本要求,因此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中必须明确渣场具体位置。渣场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及下游敏感点情况是确定弃渣场等级的重要因素,下游敏感点情况还是判别弃渣场选址合理性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必须明确的。弃渣的堆渣方式与渣场的面积、最大堆渣高度均有必然的关联,因此也是需要明确的内容。汇水面积是渣场选址合理性分析及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重要因素。表1中堆渣方式主要明确渣场的弃渣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堆置;最大堆渣高度是指弃渣场堆渣最高点与最低坡脚的高程差值[3];上游汇水面积主要针对沟道型和坡面型弃渣场,平地和凹地型弃渣场可不填写;下游敏感点情况主要介绍渣场下游公共设施、工业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居民点等情况,应准确描述敏感点与弃渣场的空间位置关系;备注主要说明弃渣场的现状情况,临河型弃渣场还应明确是否涉及河道管理范围,涉及其他敏感区的也应备注说明。
表1 ××项目弃渣场选址分析评价表
2.3 弃渣场选址分析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2],对弃渣场选址具有约束性的条款主要包括:
(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的安全;
(2)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4)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补充报告书应对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逐一进行分析评价,对于不符合上述4个限制性条款之一的,应重新选址。对已弃渣且不符合上述(1)、(3)条款的,应重新选址,并及时清理弃渣;对于弃渣场周边存在公共设施、工业企业、重要基础设施或居民点,且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影响或是否影响安全时,应由相应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稳定论证,只有论证结论为即使在最不利情况下,弃渣场设置均不会对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及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时,才算符合选址要求,补充报告书分析评价时直接引用专门机构的论证结论予以说明即可;对于涉及河道的,应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否则不符合(2)条款;对于涉及流量较大的沟道,防洪论证明确不影响行洪安全的,方可设置弃渣场。对于弃渣场数量较多的线性工程,应列表表述,具体可参考表1。
分析评价表中的相关数据、内容应与变更后的弃渣场设置情况表及附图的内容一致。弃渣场选址分析评价难点在于弃渣场周边或下游一定范围内(1 km)存在公共设施或居民点等敏感因素,且无法直观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况。直观判断主要指不需专门论证,通过直观分析便能判断出结果的情况,如下游居民点的高程明显高于弃渣场,或居民点与渣场之间有山体阻隔等情况,对于不易直观判断的,应由建设单位专门组织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论证。例如某项目弃渣场下游800 m处有一铁路,无法直观判断渣场弃渣对下游铁路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弃渣发生事故后最大影响范围为120 m,不会影响下游800 m处的铁路路基。综上所述,本设计认为××弃渣场选址安全风险较小,从安全角度,选址合理”。在补充方案中,分析评价综合结论栏可这样填写:“经××单位论证,弃渣场发生事故后最大影响范围为120 m,不会影响下游800 m处的铁路路基,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要求,论证结论见附件”。对于部分涉及河道的,若符合规范要求(即已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分析评价综合结论栏可这样填写:“××弃渣场位于××河××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建设单位已组织××单位进行了相关论证,在此设置弃渣场,不影响行洪安全,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已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复(批复文件见附件),渣场选址合理”。
2.4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前文已述,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一般都在项目初设甚至是实施阶段编报,弃渣场的防治措施主体设计单位往往已完成设计。因此,在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中首先应该简述主体设计中各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包括措施的类型、布设位置、设计标准等。然后对主体设计的措施布设进行分析评价,主要评价其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采用的设计标准与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等内容。对于不完善的措施,应予以补充;对于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措施,应予以剔除并改正;对于设计标准低于水土保持设计规范的,应采用水土保持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在补充报告中估列工程量和投资,由主体设计单位按设计标准重新落实设计[3]。最后结合分析评价结果,明确各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及典型设计。对于已经弃渣的渣场,还应结合现场情况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及典型设计可结合渣场位置布设图逐一描述,措施应在图中布设到位,列表统计各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
2.5 弃渣场水土保持投资
补充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投资一般只列防治费,即弃渣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植物措施费和临时措施费。对于主体设计中已计列且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中已认可的措施费用,直接计列;对于方案中补充的水土保持措施,根据工程量和主体设计中工程单价估算投资;对于已发生的投资据实计列。
3 结 语
在目前弃渣场变更较为普遍且暂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最近几个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的实践和自己的粗浅理解进行了初步总结,提出来供同行共同探讨,以期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内容、格式和深度要求方面的东西,以供参考。
[1] 马永.新形势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制度的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17(4):29-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6.
[3]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黄河设计公司.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3.
袁普金(1975—),男,江西余江县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与管理工作。
2017-09-10
(责任编辑 孙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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