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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2017-11-28陈溪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民商法

陈溪

[摘要]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与时代结合的紧密性非常高,这在我国与国外均得到了充分体现。基于此,本文试分析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旨在通过分析使民商法的内涵以及变化、发展的规律更加直观的呈现出来,为后续法律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原则变化;范围变化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二者均是在各国宪法精神指导下制定的服务于民、商各项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民法和商法一直在不断变化,为求更好的适应时代,这种变化、发展依然还会继续下去。鉴于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对其变化、发展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为民商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一、民商法变化发展的意义

民商法的变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对于民法、商法已经所有涉及,该法典颁布距今超过3700年之久,人类社会长达5000年的文明史中,民商法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变化,尽管历次变化的触发原因原因不同,但其突出意义都在于使法律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适用于时代。

法国大革命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认为是欧洲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终结的起点,其突出标志是英国在革命后颁布了《权利法案》,而法国则颁布了《人权宣言》,这两部带有一定法律意味的文件成为了两国经济发展和民事处理等一系列事务的指导性文件。拿破仑晚年在回忆自己一生时也认为《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是他毕生最突出的功绩。以法国后续的发展来看,由于《民法典》、《商法典》突出强调了对人权、财产私有制的尊重,其快速、直接的为法国经济社会扫清了障碍,使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得到发展,并成为继英国之后第二个世界级的强国。我国的民商法也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尤其是建国后,《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的制定和出台使我国的社会经济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在时代持续变化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又陆续出台,继续指导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体来说,民商法变化发展的核心意义是更好的服务于民事和商业活动,使上述活动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二、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商法的变更、完善、发展经历了几千年,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平等原则几乎贯彻始终,比如民事法律中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商业活动中的“等价交换”等,在法律最初创立的阶段,其反应的一种朴素的平等管理、合作思想,时代逐渐演进的情况下,法律精神渐渐得到普遍的认可,朴素的平等思想被宪法精神指导下的法制思想所取代,但平等原则没有发生本质变化,鉴于法律制定的工作在各国几乎均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一原则也将继续保持在后续的民商法变化、发展中。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与西方大部分国家采取的立法方式有一定差异,西方各国的立法机构为议会,当需要进行立法活动时,议员们会在议会中对立法内容进行集中讨论,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最终确立法律条文。而我国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西方国家多数实行多党制,当法律条文对某党不利时,无论其内容如何,都是很难顺利通过的,而在我国,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众选举产生,其可以更有效的代表群众利益,立法工作因此具备了基本的民主精神,能够更好的体现平等原则。

(二)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随着时代进步被重视的原则之一,法律的精神本质上说应该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因此安全原则有必要得到重视和尊重,具体而言,安全涵盖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安全,二是人身安全。以财产安全为例,无论是提倡私有制的西方国家还是保持公有制的我国,均将其视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立法工作进行时以及法律实际执行时,均就财产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西方有一句古谚“我的破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表达的核心精神即是对公民财产安全的尊重。有一个故事十分突出的体现了这一精神,德国完成统一后,其开国君主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造了一座宫殿,但宫殿一侧有一座老磨坊挡住总是挡住他远眺的视线,威廉一世派出侍从商讨购买磨坊的适宜,但遭磨坊主婉拒,愤怒的威廉一世下令拆毁磨坊,磨坊主也不甘示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最终德国法院裁定威廉二世重建磨坊并赔偿磨坊主损失,为表达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威廉二世服从了这一要求,该磨坊至今仍傲立在波茨坦,象征着法律的威严。安全原则是民商法变化、进步的主要原则之一。人身安全方面,民商法和刑事法律带有一定的互通之处。上世纪末,为求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我国颁布法律收缴枪支,此举虽然不完全是民商法的范畴,但由于其大大强化的社会治安水平,民事、商业纠纷因此大为减少,也是安全原则的一种体现。

(三)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更多是针对商业法律而言,前文中曾提到过法国的《商法典》,该发典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宏观上得到刺激快速发展,微观上则造就了一批法国资本家,使商业领域以及对应的工业经济均产生了很大的效益。在我国,这种变化和发展也十分明显。比如“营改增”的实施。“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我国的传统税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并行的,因此很多企业在缴纳了营业税之后,还要针对增值部分额外缴纳增值税,重复纳税的行为对企业的效益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只需针对经营所得的增值部分纳税,税务负担降低。“营改增”实施于2012年1月1号,截止2015年年底,即实现减税6412亿元。很多企业因此不同程度收益,提升了经济效益。

三、民商法的范围变化与发展

(一)民商法管理的内容范围扩大

民商法管理的内容范围扩大是列国立法工作的一个主要趋势,社会发展的一大规律是持续不断的分工、产业链化发展、精细化发展,这意味着相关法律也必须持续不断的完善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如我国针对网络进行的立法工作,距今仅仅70年前,互联网和计算机还是构想中的事物,随着“婴儿”在美国诞生,计算机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20年后,同样在美国,互联网技术出现,并在之后伴随着计算机的大规模应用共同为世界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上世界中后期,互联网技术传人我国,时值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相关技术迅速得到应用和发展,为求强化对互联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互联网商业环境得以完善,这体现了民商法管理内容范围的扩大。

(二)民商法管理的空间范围扩大

空间范围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行业企业不再集中于大城市、东部等地,开始向中部以及西部等地扩展,为求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民商法管理的范围因此扩大。比如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启动,原本活跃于东部的经济元素深入西部地区,包括物流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等,在这种情况下,西部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得以提升,社会经济的多元化趋向也更为明显。与此同时,西部经济社會面临的民事、商业活动局面也会更加复杂,纠纷的数量极可能增多,需要细致的法律法规加以管理,新疆地区是我国具备较高立法自主权的地区之一,其民商法的完善有利于应对渐渐复杂的各类情况,包括“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涉外物流、入境服务等等。

此外,包括我国西藏地区、青海地区等均可能由于国家政策收益,社会经济渐趋发达,民商法的管理范围也会持续扩大。

四、总结

通过分析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了解了相关基本内容。目前来看,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主要遵循平等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益原则,其管理范围的变化则包括内容范围和空间范围两个方面,未来的民商法变化发展也基本上会遵循以上规则。后续工作中,应用上述理论有利于民商法的完善和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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