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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义务

2017-11-27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长江蔬菜·学术版 2017年10期
关键词:质量检验种薯合格

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就没有再重复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根据特殊法没有规定适用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经营种子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人们就误认为经营种子的不需要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的误解。种子管理者不对销售的种子是否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监督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种子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法律风险,还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重大经营风险。

1 没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

被告人申某某经营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办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12月26日、2011年3月6日,被告人申某某自某马铃薯种薯公司购进荷兰15脱毒马铃薯种薯64.45 t。2010年冬天至2011年初,周某、彭某、李某、王某、赵某等多户共计花80余万元自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购买荷兰15脱毒马铃薯种薯进行播种。周某等人种植后,造成98余hm2地马铃薯严重减产。经农业部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出,测试3个植株均含有某病毒A,另一植株还含有某病毒B;测试7个种薯6个含有某病毒A,其中5个含有某病毒B。经当地农业局测产评估,田间出现10%~40%无薯株和一些畸形薯块,平均667 m2产量333.82 kg,主要原因是此种田间病毒退化株率过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当地农业局出具的脱毒马铃薯种子质量纠纷分析报告作出结论,植株病毒病株率为100%,从种薯测试结果看带病毒种薯为85.7%,减产率超过80%。周某、彭某等户所种的荷兰15马铃薯不是脱毒种薯,为不合格种子,不能作种薯用。当地农业局调查说明全市马铃薯常年667 m2平均产量2 850 kg。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每667 m2减产2 516.18 kg马铃薯,损失2 617元,共给周某、彭某等人造成损失38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380余万元,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申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 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作用

种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农民种植的马铃薯的植株和子薯带有病毒,不等于种薯生产经营者经营的种薯必然携带病毒。若被告人提交《发货前块茎检验报告》或者提交封样样品的检验结果,证明销售时种薯不携带病毒,田间植株和子薯带毒与销售的种薯不具有关联性,销售的种薯不属于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的伪劣种子,就不应承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上述案例证明,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种子没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会产生重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3 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种类

国务院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依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具备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二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三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种子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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