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的研究*
2017-11-27仲崇霞
仲崇霞 韩 奇
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的研究*
仲崇霞 韩 奇
(盐城工学院体育部,江苏 盐城 224051)
文章阐述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含义,指出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不到位、权利意识不强,残疾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过度重视残疾人竞技比,忽略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教育。提出发展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建议,包括加强残疾人体育权益宣传、增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意识,完善残疾人体育法规制度、构建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将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纳入主体地位,强化政府职能、扩大残疾人大众性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残疾人;体育权利;权利保障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巩固,人们对于残疾人的大众性体育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普遍,很多学者认为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是对当前形势下的人权的补充和完善,而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也是对人权进一步细化。
相比较于健全人的体育运动,残疾人的体育教育意义更加深刻,对于人们的震撼作用也更加的明显,在残疾人体育竞技中,很多残疾运动员表现出来的惊人的意志力,让人感动,虽然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在肢体、智力上相对于正常人而言存在稍许的不足,也因此在训练过程中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但是,在残疾人比赛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他们已经超出了对比赛项目本身的竞技,更多的是对意志的挑战,是对生命的一次又一次的探底和挑战,他们在体育运动上的表现对观众的震撼作用和教育意义具有深远的影响。
1 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的含义
残疾人体育权益目前在学术界还没有直接的解释,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残疾人体育权益是人权范畴内的重要部分,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残疾人群体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在很多方面不仅没有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福利,甚至在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广受排挤和歧视。因此,要实现残保障疾人在社会法律规定的残疾人体育权益,和正常人相比,其难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只有采取特别的措施,对残疾人的大众性体育权益进行保障,才能实现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合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内容不断丰富,包括体育结社权,体育受教权、体育健康权和体育创作权等,残疾人权益内容的拓展,体现了社会发展对建设人文社会的需求,残疾人权益观念正不断深入人心,而且对其主张的呼声也将会日益强烈。
2 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不到位
我国很早就出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法律和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这些权利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残疾人享有的具体的体育权利,以及当权力收到侵害时,如何通过上面的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也使得残疾人权益看似有法可依,但是真正落实的时候却很难得到保障的原因之一。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定义并不明确,各项条款制定的细则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侵犯残疾人体育权益的惩戒和约束的力度不足,这是残疾人体育权益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例如在《体育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体育活动提供方便。但是具体到操作的细则中,并没有指导性的硬性要求,以及相应的考核机制,只是笼统的概念,由于这几部法律本身对于义务的主体规范不明确,其结果就会导致残疾人体育权利的保障机制难以实现,合法的权益被压制或者剥夺。
2.2 权利意识不强,残疾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
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和落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单位对于残疾享有的体育权益认识浅薄,不重视,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的单位将自己的工作重心投入到如何提高经济建设,如何在短期见到政绩的成效,而对于残疾人体育建设,是个程序复杂,运作困难,短期效果不明显的项目,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对于残疾人的基础设施建设,处于放任的态度;二是残疾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现实的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不了解,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部分人因为自身缺陷,变得封闭、不自信,即使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
2.3 过度重视残疾人竞技体育,忽略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教育
政府相关部门在残疾人设施设备和资金投入上也显得急功近利,很多地方政府机构愿意花钱在残疾人竞技体育上,因为残疾人竞技体育面对的是少数人,比赛成绩一目了然,对地方政绩成效明显,而对于大众性的体育设施投入,由于涉及面广,工作开展进度慢而被政府忽视或者搁置,导致残疾人竞技体育与大众性体育建设的不平衡发展。
3 发展和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建议
3.1 加强残疾人体育权益宣传,增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意识
强化残疾人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提高大众体育的积极性,需要政府不断强化全民体育的宣传工作,为残疾人的体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经常将残疾人土语权益法律法规知识带进社区,带进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全名了解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群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要充分利用好人民的强大力量,宣扬道德美德,构建彼此尊重的良好的社会风气,帮助残疾人走出心理阴影。同时,支持残疾人发展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的体育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活动,新时期,网络媒体的兴起,让宣传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利用好新型的传播媒介,将维护残疾人意识和文化体育活动融为一体,帮助残疾人清除心理障碍。同时,应该大力宣传残疾人体育训练积极的社会效应,残疾人在体育竞技中取得的成绩需要付出多余常人几倍的努力。弘扬残疾人坚毅的品格魅力,持之以恒、客观向上精神品质,让残疾人体育的渲染效果不断扩大,感染触动身边的人,这将有利用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推广,吸引更多的残疾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
青少年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因此要达到强化全民扶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的目标,转变和引导青少年的观念很重要。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该着重培养青少年尊重、理解和支持残疾人的责任意识。为营造和谐的社会主义人文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完善残疾人体育法规制度,构建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机制
政府机构应该立足于现有的《体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制定相应的单行法规制度,具体解决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问题,实现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的细分化和具体化。这种单行法规制度可以是帮助政府相关机构处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指导性文件,可操作性强,推广的难度较小。政府机构作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应该将残疾人体育事业作为一项公益性项目,执行到底,作为相关部分的义务性工作实施和开展。同时还应该注意残疾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规范的流程进行救济,确保残疾人的体育权益拥有程序性的救济机制。
3.3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将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纳入主体地位
残疾人体育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性问题,受制于甚多客观因素,比如国家的物质文化水平,民主法规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对于民主权利义务主体的认识水平等。因此,国家的发展水平将会直接决定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发展。社会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立法的执行力度,也是影响残疾人体育权益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飞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立法机关在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残疾人群体的构成复杂,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和政府机关要加大立法力度,通过法律的手段切实保障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4 强化政府职能,扩大残疾人大众性体育设施建设
残疾人大众性体育权益的保障的实施,需要不同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全面协调,将残疾人体育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人文社会的重要主体考虑进去。从本地规划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财务部门,加大投资力度,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教育部门重视残疾人适龄人员的知识教育和塑造健康的心理心态。民政部门定期组织残疾人体育法规制度的宣讲。最后,各部门还应该积极为残疾人的体育活动提供专门的场地和相应的器材,保障残疾人的体育权益。因此,政府相关单位应该加强对残疾人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开放公共健身场地,收费体育馆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积极研制一些适合残疾人运动和锻炼的器材。保障残疾人体育锻炼的权益。
3.5 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我国残疾人群体的构成具有非常复杂的特性,单纯的建立设施设备,健全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解劝残疾人体育锻炼的问题。要真正实现残疾人享有平等的体育权利,必须探索多种形式的扶持活动。首先,要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拓宽收入渠道。只有当残疾人的物质水平提高了,才会有更多的信心走出来,面对其他人,面对社会。才会主动激发起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其次,要发挥民间各公益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参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与相关的体育教育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残疾人大众性体育事业的发展。
4 总结
体育权益作为残疾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一致被社会所忽视,与残疾人体育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过于笼统,不能明确规定残疾人的具体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的保障机制定义模糊。这些都导致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困难。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残疾人权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诉求,这种改革和保障势在必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大众性体育权益,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增加对残疾人专用体育设施研发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特殊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培养;城市规划部门将残疾人体育设施基础建设以及土地利用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合理、统一的结合起来。全民参与,共同协作,来保障残疾人的体育权益。
[1]于善旭.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时代内涵[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8,21(4):10-13.
[2]罗财喜.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2):57-58.
[3]刘毅.学生体育权益极其救济(D).开封:河南大学,2006.
On the Public Sport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sabled
ZHONG Chongxia, etal.
(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Yancheng 224051, Jiangsu, China)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江苏省残疾人大众性体育研究”(编号:2016SJB890016)。
仲崇霞(1983-),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