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借钱”法律风险
2017-11-25林捷
林捷
如何降低“借钱”法律风险
林捷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和“借钱”打交道,或是出借钱给别人,或是向别人借钱。但由于熟人社会的思维习惯和法律观念的缺乏,很多人无法掌握正确的借钱方式,极易在出借和借钱时面临法律风险。笔者以案例形式介绍关于借钱的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增强法律观念,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一:
陈某与林某系亲家关系。陈某诉称,林某因生活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陈某分几次向林某打款,林某承诺经济条件好转后归还。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林某至今未归还借款。现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归还借款10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林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主张上述款项是用于双方儿女结婚购买房屋及装修。
庭审中,陈某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明细,林某则向法院提交向某房产公司转账购房款的证明、购房合同、装修单据等材料。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提交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交借贷合意凭证,且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被告提出的抗辩事项及其证据,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的陈述更加令人信服。原告仅依据转款凭证主张权利,依据不足。
结论:
大家在生活中出借金钱时,即使面对的是朋友亲人,也一定要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细节,正是这些细节决定了自身权利保护。打借条时最好标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等奇葩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写,千万不要写绰号、简称、英文名等等,要与身份证一致;借款金额一定要有大写,小心借条持有人修改金额;逾期利息和正常的借款利息不是一回事,所以要分开写;如果是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话,要保留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话,一定要让借款人打收条。当然建议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然,是否实际交付,会在诉讼中增加维权成本。
案例二:
赵先生与李先生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李先生向赵先生提出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后赵先生向李先生转账19.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同年4月9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未按期还款。同年4月28日,李先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赵先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本人将身份证抵押在赵先生处,此款定于2016年5月8日前还清。”同年5月19日,李先生再次向赵先生出具承诺书,载明:“欠赵先生的贰拾万元人民币会在5月21日归还。注:至今日利息20%。”还款期限届至,李先生未归还借款。故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中,李先生称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中的欠款金额包括预扣的利息9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19.1万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后原告赵某自愿将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调整为19.1万元,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案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19.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原告自愿将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