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贿赂法律及政策治理研究
2017-11-25马晓妹
马晓妹
医药商业贿赂法律及政策治理研究
马晓妹
近些年来,医药商业贿赂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我国医药行业的市场发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本文通过介绍医药商业贿赂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分析了我国法律及政策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法律、政府、医疗机构三个方面提出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对现存的医药商业贿赂的法律及政策治理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 医药商业贿赂 治理对策
近年来相继爆发的“德普案”、“西门子案”、“辉瑞案”、“葛兰素史克案”等重大医药商业贿赂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药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面对频频发生的医药商业贿赂事件,政府要加大对医药贿赂案件的惩罚力度,杜绝医药贿赂案例扰乱我国医药市场,构建透明、完善的医药采购市场。
一、医药商业贿赂的相关概述
(一)医药商业贿赂的含义
医药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用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为了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或进行其他交易,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向与其有交易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暗中给予财务或其他利益,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采购、管理工作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医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回扣
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60号文《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消费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以上法律条文可见,我国将“账外、暗中”作为回扣的显著特征。
2、“进院费”
市场统称的“进院费”是指医药公司为了进入医疗机构或者医药零售柜台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医药企业没有缴纳“进院费”自无法在市场销售产品。同时医药企业会根据医院或者药品连锁店的自身需求,可以把该项“进院费”转化为“医院重点学科基金费”、“医院人才培养费”、“新药上架费”、“药品供应链成本分摊费”等多种明目。药品供应企业如果想要快速占据药品市场,可以支付高额的“进院费”,其药品不仅能够优先推荐给患者使用,在药品货架上也会摆放最显眼的位置。从上叙行为中能够看出不论是医院还是药品供应企业,都在利用非法的行为排挤竞争对手,其行为完全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
3、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包括多种模式,不仅在金钱财务方面,职权滥用也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比如,为对方单位利益人员的子女提供就业机会,对已在医药系统内就职的子女进行提拔晋升,以考察名义进行旅游,豪华宴请等。这样的行为在当今的医药领域屡见不鲜。
二、我国医药商业贿赂法律及政策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药商业贿赂治理的现有法律依据
从目前国家的立法看,规定医药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分布于不同效力的层级中,主要散布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二)我国医药商业贿赂法律及政策治理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我国已实施的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立法层次混乱,法律法规条文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的法律体系,实施时往往会产生冲突;而且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不利于查处和打击医药商业贿赂行为。
2、认定医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单一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复杂繁多,尤其医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其特殊性。比如,以各种名义为医疗机构提供科研费、赞助费等;除了钱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如免费出国旅游、免费提供娱乐场所或供利益人员子女出国游学等非金钱贿赂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但是该意见只对财物外的贿赂形式做了简单笼统的规定,缺乏对“财产性利益”的规范性描述,在适用时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行为人有机可乘。
3、政出多门,多头执法
医药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案件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由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如案件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处理。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不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这些规定表面上规定了由多个层级、性质的部门处理的商业贿赂案件,实际上加大了对商业贿赂执法与监督的难度,各部门执法标准不统一,增加了执法的成本,从而弱化了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打击和警示作用。
三、完善我国医药商业贿赂法律及政策治理的措施
我国在医药商业贿赂的法律及政策治理上还存在缺陷和漏洞,笔者认为要在借鉴域外治理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医疗商业贿赂治理的可行性建议。
(一)法律方面的治理措施
1、完善我国医药商业贿赂的立法
首先,明确商业贿赂的界限。由于我国商业贿赂条例仍处于起草阶段,其涵盖的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对复杂的商业贿赂起到严惩作用,商业贿赂应该在认定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上进行扩大,让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在接受商业贿赂时均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还应该将促成商业贿赂实现的引荐人、介绍人等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当中,构成共同受贿主体和构成共同行贿主体。其次,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虽然从客观上是侵犯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使诚信的经营者丧失了竞争优势从而难以进入市场或者丧失市场,最终造成该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对于这部分经济损失法律应规定有商业贿赂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加强对医药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我国对于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最高处罚20万元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所以笔者认为要加强执法力度,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款中增加处罚金额,将固定的处罚金额转变成倍数罚款方式,企业如果首次触犯商业贿赂可以根据固定的金额缴纳罚款,如果屡犯不止则按照上一次罚款金额的倍数收取罚金,以此使企业谨记商业贿赂的教训。
(二)政府方面的治理措施
1、改进药品招投标的方法
第一,在招标主体和范围方面,扩大招标的地域范围,减少招标过程中的手续,降低医药企业参加招标时的费用,放宽对医药企业竞标的门槛,以此吸引更多医药企业加入到竞标中来。第二,健全评估体系,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及投标企业等相关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操作行为进行全方位、科学的评估,并公开的评估结果,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以此来提高自身的自律性。
2、医疗机构方面的治理措施
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贿赂行为的惩罚打击力度。在整个医药购销领域中,医务人员无疑是在收受回扣人员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尽管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于医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收受回扣的行为,可以对相关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的处罚,但有些医务人员存在侥幸和法不责众的心理,而我国上岗的医务人员确实紧张,最终被吊销资格的实例少见。只有完善现有的法律条例,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才能起到警示医护人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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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宿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单位:马晓妹(1983-),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宿州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