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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接受”义类词研究

2017-11-25何汝贤杨丽莹

唐山文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战国策张仪语义

何汝贤 杨丽莹

《战国策》“接受”义类词研究

何汝贤 杨丽莹

本文以义位为基础,结合接受义类词的定义,统计出《战国策》中9个“接受”类词条:受、听、闻、览、纳(内)、奉、承、收、容。同时对每一动词的用法特点进行了归纳探讨。

一、引言

在《战国策》中,“给与”、“索取”、“接受”类动词均涉及事物的转移过程。三类动词同中见异。在语义上,不仅都表示转移,且都具备一定的方向性。张先坦(2002年)据此将《战国策》双宾结构交接动词分为施予类及取得类,取得类包括了索取和接受,“给与”方向朝外,而后二者方向朝内。

张文还指出,夺取与收受的不同就在于动词所代表的行为是否主动,本文认为接受亦是一种主动地行为,也体现了施事者主观上同意与否,不完全是被动地。例如:“欲传商君,辞不受(《秦策一·卫鞅亡魏入秦》)”,意思是秦孝公想要把王位传给商君,商君不愿意接受。故而索取与接受最大的区别不在施事或者动作,在于与事:索取一般而言强调与事被动地转移事物,是对方不乐意,例如:“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东周策·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而接受无所谓对方主动还是被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方主动给与,也存在对方态度不明确的情况。

另外,接受也不等同于得到,虽都表示最后将拥有某事物的状态,但接受侧重转移动作的完成,仍立足于动作,而得到仅仅描述一种结果。试分析:①若是,则东周之民可令一仰西周而受命于君矣。(《东周策·东周欲为稻》)②苏子亦得两国之金也。(《东周策·东周欲为稻》)

综上,“接受”类动词自成系统,在《战国策》中特指这样一类词:1.存在施事和与事双方,以及某一事物的受事,施事接纳、承受与事所转移的受事的过程,就由“接受”动词表示;2.接受不同于索取和得到;3.以接受一词为中心,以同心语义关系为基础,可以类聚成一个同心语义场。

二、接受义类词分析

1)受事不被动词“受”限制,可承上下文省略,也可是具体事物或抽象的命令,如:

①欲传商君,辞不受。(《秦策一·卫鞅亡魏入秦》)

②处尊位,受厚禄。(《楚策一·江乙说于安陵君》)

③太子曰:“谨受命。”(《齐策三·楚王死》)

例①宾语承前文简省,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具体事物如土地、冠带、厚禄,例③则是命令、任务的抽象受事。

2)多用介词“于”或“乎”引介与事,构成“受某物于/乎与事”句式,如:①今君厚受位于先王以成尊。(《燕策三·燕王喜使栗腹》)

①吾能听子言,子欲何之?(《秦策一·陈轸去楚之秦》)

②大王诚能听臣,臣请秦太子入质于楚。(《楚策一·张仪为秦破从连横》)

本义为观看,《汉语大字典》收录“采纳”的义项。将外物收入眼中,也是一种“接受”。仅2例,如:①然惟愿大王览臣愚计。(《中山策·昭王既息民缮兵》)

①然且欲行天子之礼于邹,鲁之臣,不果纳。(《赵策三·秦围赵之邯郸》)②魏王因不纳张仪。(《魏策一·张仪走之魏》)

(内)

①济上之军,奉令击齐。(《燕策二·昌国君乐毅为燕昭王合五国之兵而攻齐》)

②臣虽不佞,数奉教于君子矣。(《燕策二·昌国君乐毅为燕昭王合五国之兵而攻齐》)

三、结语

李锡胤(1986年)提出:“语言的词汇是一个体系,每个词(以至每个词义)在总的体系网络中只占一席之地。”“受”的受事范围较广、用例多,是中心词;“听、闻、览”均由外在接受物质,引申为内在接受意念;“纳(内)”有落入自己掌控范围之意,如接待对方进入本国领土;“奉、承”一般是下受于上,带有明显的恭敬色彩;“收、容”则是由某个具体的本义引申泛化表接受。本文意在在同一“接受”语义场中,分辨出每个动词与其他邻近词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动词的意义特点。

本文为“2017年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A类项目“《战国策》给与、索取、接受义类词汇系统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314,指导老师为华中师大文学院王洪涌副教授。

华中师范大学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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