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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的《南赣乡约》

2017-11-25赵炎溪

唐山文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王守仁乡约巡抚

赵炎溪

王守仁的《南赣乡约》

赵炎溪

王守仁(1472年10月31日—1529年1月9日),汉族,幼名云,字伯安,别号阳明。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因曾筑室于会稽山阳明洞,自号阳明子,学者称之为阳明先生,亦称王阳明。历任南京兵部尚书,封新建伯,被古今中外许多大家所推崇,在东亚文化圈有着极大的影响,被誉为“千古完人”。2014年5月4日习近平主席考察北京大学,在师生座谈会上列举中华文化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就提到了“天人合一”的理念,在2015年全国两会讨论时指出,“王阳明的心学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也是增强中国人文化自信的切入点之一。

王守仁是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但是他一生唯一的政治实践只有在任南赣巡抚期间,他在南赣巡抚任期内,法律实践主要分为保甲与乡约两个方面,《十家牌法》《南赣乡约》从上下两层稳定了当地混乱的形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深刻反映了王阳明的政治理念。心学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知行合一”,王守仁南赣地区法律实践活动便是研究王守仁法律思想的重要财富。

一、王守仁南赣巡抚任期的立法背景

明代江西、广西、广东交界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根据嘉靖年间《赣州府志》记载,明初至明朝中叶的一百多年间,赣州地区人口数目总体上呈不断下降的态势,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户数为82036户366265人,正德七年(1512年)时,已经下降到了39993户155052人,(嘉靖年间《赣州府志》.卷4《食货.户口》),人口下降了近十五万人,随着人口流动问题的持续恶化,流民成了南赣地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天顺十三年(1448年)邓茂七领导的大规模民变事件短期内“陷二十余县”(明史卷10.《英宗前纪》)明史也记载“沙县贼陈政景,故邓茂七党也,纠清流贼蓝得隆等攻汀州城。”。(《明史·王守仁传》)成化中期,流民问题愈发严重,政府开始着手采取措施,“安辑”流民。据记载:“ 洪钟,成化十一年(1475)进士。为刑部主事,迁郎中,奉命安辑江西、福建流民。”洪氏“奉命安辑江西、福建流民”(《明史·洪钟传》)在成化二十一年(1485)。王守仁也在记载中说:“(成化)乙巳(即成化二十一年), 江西、福建流贼甫定, 公承命往审处之。归言福建之武平、上杭、清流、永定、江西之安远、龙南、广东之程乡, 皆流移错杂,习于斗争,以武力相尚,是以易哄而乱。”(王阳明全集·《谥襄惠两峰洪公墓志铭》)

南赣巡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设置的,金泽自1495至1501年在武力弹压民变的同时开始着手解决流民问题,王阳明曾报告说:“其初輋贼,原系广东流来,先年奉巡抚金泽行令, 安插于此。不过砍山耕活,年深日久,生长日蕃,羽翼渐多。”(王守仁.王阳明全集《立崇义县治疏》)。金泽“莅任七年,始得代去,寻以事宁,裁去南赣巡抚”(雍正.《江西通志》),然而金泽的措施虽然缓解了矛盾,但是并未彻底根除。正德五年(1501年),朝廷重开南赣巡抚”(正德五年) 用福建镇守太监张俊、巡按御使贺泰议,复设南赣巡抚。“(《雍正.江西通志》武事四)。重开的南赣巡抚,是一个常设的辖 9 府、1 州、65 县、拥有 28700 多名士兵、专门用以镇抚赣闽粤边“山洞之贼寇”的军事机构。正德十二年(1517年)正月十六,王守仁开府赣州。颁布《巡抚南赣钦奉赦逾通行各属》、《选拣民兵》《十家牌法告谕各父老子弟》同年十一月,即平民变,搬师回赣。至此,波及赣闽粤边的动乱,以武力平息。这大概就是王守仁所谓的“破山中贼”。王守仁在以武力平息地方社会动乱的同时,也深刻地意识到“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的道理。在出任南赣巡抚的任期内,希图以保甲法、乡约、学堂来消弭南赣地区动乱的根源,实现其治世的政治理想。

二、《南赣乡约》——政府主导下的基层自治

(一)《南赣乡约》的具体内容

1.组织建设。由一到五条构成,主要涉及人员构成“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吏,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王守仁:《南赣乡约》,《王阳明全集》卷17《别录九·公移二》)、入约费用“人出银三分”、日期每月十五日聚会、会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约长的责任等。

2.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由二到十四条构成,主要针对约长、约正所言。主要有催讨纳粮、约束高利贷、调解纠纷、私贩牛马、官吏索贿、调和“新民”与旧民的矛盾、婚聘丧事不可过于豪奢超其家力这几项构成。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三、十四条对于现代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婚丧嫁娶,礼金聘礼这些矛盾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互相攀比是主要原因。“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诸人,自今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父母丧葬,衣襟棺椁,但尽诚孝,称家之有无而行。”。这也符合孔子“礼,与其奢也,宁简;丧,与其易也,宁戚”的思想。

3.约会的仪式,由第十五条构成,也是最长的一条,显示了王守仁对仪式的重视,整体仪式昂长至极,分为读谕和盟誓、彰善、纠过、申诫四个部分。设告谕牌,宣读圣谕是王守仁首创。由王守仁影响,明、清自王守仁之后逐渐成为一种固定形式。“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约长合众扬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皆再拜,兴,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乡约。”众皆曰:“是。”乃东西交拜。”。王守仁是以南赣巡抚的位置推行的政府主导乡约,全文通篇皆是一种命令的语气:“咨尔民……”“孝尔父母”“敬尔兄长”等等,无故不参加,还要罚银一两,以明代白银的购买力,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

(二)王守仁对乡约发展的重要作用

乡约最早出现于北宋熙宁年间吕氏兄弟,是乡里制度由乡官向职役变化的历史发展结果。秦汉年间,郡县之下由乡里组织承担职能,分里、亭、乡三级。自隋唐以来,中央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乡官制于隋文帝时期被正式废除。北宋王安石变法后,随着保甲法推行,乡里组织更加式微。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吕氏兄弟才尝试以乡约来恢复教化来应对乡村教化缺失的社会现实。吕氏乡约并未产生很大的影响,《吕氏乡约》主要是由朱熹将《吕氏乡约》做出修改,更改为《增损吕氏乡约》(《朱熹集卷74·杂著》)并经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年间颁行天下。吕氏乡约的实践活动已不可考,是否真正实践也未可知。明清乡约论影响力,就属《南赣乡约》影响范围最广,王守仁是第一个以官方身份推动乡约产生的人,南赣乡约是王守仁在南赣巡抚任期内创作的。可以说,王阳明虽非乡约的创造者,但是对于乡约的发展和推广,都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守仁弟子盈天下,其中有传者不复载”(《明史·王守仁传》)王守仁死后,江右王门被视为王门正统,“姚江之学惟江右为得其传。”(黄宗羲·《明儒学案》·江右王门学案卷一)自王守仁《南赣乡约》之后,江右王门的《永丰乡约》乃至清代乡约对《圣谕广训》作为乡约重点宣讲,都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邹守益赞扬说“蓝田通都大邑,名卿世族也,公以世族大邑之法望于村童野叟,其仁矣乎”

三、王阳明南赣地区法律实践的意义及启示

(一)南赣乡约对当地社会构成的重要作用

古代政治治理限于能力所及,“皇权不下乡”造成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无所顾及的空白地带,中国的农村属于一种特殊的“地方共同体”,儒家的核心思想就是抓牢教育这一根本问题。“凡以教化不立二万民不正也。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汉书 董仲舒传》。《南赣乡约》被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里称为“中国最早的官方乡约”。《南赣乡约》与《十家牌法》结合,重塑了南赣地区政治环境,“新民”与“旧民”逐渐融合。王守仁任南赣巡抚时的一系列措施,是南赣移民社会“土著化”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客家方言群形成的主要原因。可以说王守仁通过落实户籍与调和移民与当地居民矛盾,平定了当时的乱局,重塑了当地居民构成。

(二)《南赣乡约》的意义

十家牌法与南赣乡约的实施地主要集中在南、赣二府(今南宁、赣州),正因为这样,它们对于赣南地方的社会重构与客家文化区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意义,在十家牌法颁行之前,南赣地区属于典型的移民社会,然而随着十家牌法的施行,以保甲为核心的里甲制度与《南赣乡约》为基础的基层自治制度在赣南地区重新构建了稳定的政治秩序:“赣州保甲之法,起于正德中王文成公抚虔时所立。历代奉行故事。……十家为一甲,则十家为一家;数十家、数百家为一保,则数十家、数百家亦不啻如一家。臂指相连,呼吸相应。”(清·张尚瑗:《潋水志林》卷 11《保甲》)。王守仁所推行的乡约,在明后期赣南地方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康熙《南康县志》记录的明代乡约所遗址就有24处之多(康熙·《南康县志》卷 4《建置志一》),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至少在赣南的部分区域,确实推行过乡约制度。

《南赣乡约》虽然年代久远,历史背景、时代背景已经大不一样,但是《南赣乡约》对于当前的居民自治活动仍然有很大的启发作用。虽然居民自治制度建立的时间已经很长,但是参与程度高、真正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往往并不尽如人意。《南赣乡约》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政治认同。政治认同的前提就是培养与之适应的文化,我们应该学习《南赣乡约》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参与政治的习惯,让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健全的自治机制能够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如何将基层民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也同样值得我们仔细思考,认真学习。

赵炎溪(1988-),男,汉族,洛阳市人,硕士在读,青海民族大学,法律专业硕士。

青海民族大学 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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