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2017-11-24张宏宇
■ 张宏宇
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 张宏宇
“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斩钉截铁。与此同时,本次全会也将“坚定旗帜立场、紧盯目标任务,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巩固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必须充分利用国之利器,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全面打压腐败的生存空间。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这把反贪反腐的“国之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习总书记的指示为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已由省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标志着我省监察委员会已进入正式运行阶段,与此同时,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也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挂牌运营的省级监察委员会。在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过程中,山西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迈入一个新的阶段,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也切实得到了提升。
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沿革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思路;11月25日先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在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时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中央的精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整合反腐力量,将监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预防犯罪职能相融合,组建监督监察职能集中的各层级反腐机构,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一府两院”)监察的全面覆盖;2017年1月8日,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报提出: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推进力度之大、速度之快,充分显示了中央对反腐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也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正朝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目标大幅度迈进。
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必须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下,经过全党四年多的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提供了新的行动指南。
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形成的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离不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一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将监察机关的地位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进行并列,充分肯定了监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清醒认识和责任担当,是我们党推动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因此,为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必须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
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的要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对宪法和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修改和健全,同时加强党委、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和约束。
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一个国家,领导核心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而进一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进一步赢得党心民心。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非凡,我省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之一,在全面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及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审慎稳健地开展试点工作。在监察体制试点过程中,应明确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的目标,在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既要勇于尝试又要稳步前行,努力实现监督执法和监督执纪的有机统一,用改革的思路和方式破解当前反腐败斗争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下一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可供复制推广的参考和经验,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必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党章党规等党内的法规制度等得到了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已基本实现全覆盖,然而监察对象主要还是集中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范围相对较窄,这使得对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成立国家监察机关,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本次改革中,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监察委员会专门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等职责,保证了其监督的中立性、客观性和有效性。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接受委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这六大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与此同时,国家监察委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从根本上解决了此前不同反腐机构之间边界不清、力量分散、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等问题,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也得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必须对宪法和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修改和健全。1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强调,要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工作作为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王岐山书记在工作报告中强调,“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与此同时,中央纪委也表示,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将深入试点地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会同全国人大机关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如何将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完善、健全宪法和相关法律将为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必须同时加强党委、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和约束。监察委员会将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等负责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机构,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赋予谈话、询问、留置等职责,作为“国之利器”的监察委员会将被赋予监督重权。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信任无法取代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更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此前,针对如何对纪委进行监督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要坚决防止“灯下黑”。王岐山书记在江苏调研时也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纪委要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同样的,监察委员会也会受到来自各方的监督,首先,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必然要接受党委部门的监督;其次,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自然也要受到人大的监督,并采取适当形式向人大作工作报告;此外,政府部门、检察院、法院作为与监察委员会平行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群众、团体、媒体等作为社会力量也可以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在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要求广大监察干部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用铁的纪律锤炼过硬队伍,巩固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责编:许树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