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哪些员工有权要求复职?
2017-11-24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辞职后,哪些员工有权要求复职?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Q辞职后疑患职业病
案例:2016年4月9日,肖琳莉向所在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鉴于肖琳莉的岗位需要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公司随即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肖琳莉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职体检。因体检结果为未见异常,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由于感觉身体不适,一周后,肖琳莉到省人民医院做了职业体检,显示疑似尘肺病。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查结果,也是胸肺部异常。肖琳莉遂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拒绝。肖琳莉无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请求。公司对仲裁不服,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但被法院驳回。
A说法:肖琳莉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也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肖琳莉是在不知自己已患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下,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等于自身存在过错,而公司固执己见不仅当属违法,而且损害了肖琳莉的合法权益,决定了公司应当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Q因遭欺骗而辞职
案例:兰瑞敏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销售员,约定工资为底薪1000元+提成。仅过了一周,公司领导便告诉兰瑞敏,因为生产线出现严重故障,又无法筹措到资金,故数月甚至半年内都不能获得产品,销售员自然也就无法拿到提成,建议兰瑞敏不要死守底薪,不如尽早离职,另谋高就。兰瑞敏觉得有理,便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可兰瑞敏很快得知,事情并非如领导所言。原来,公司见其产品突然出现供不应求的势头,基于与兰瑞敏约定的提成偏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其实施欺诈。而面对兰瑞敏的复职请求,公司却以辞呈为凭拒绝。
A说法:兰瑞敏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对《劳动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另一方面,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正因为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决定了公司不能拿兰瑞敏已经提交辞呈说事。
Q已经递交辞职申请
案例:蒋素茹是一家劳务派遣单位职工,派遣单位曾将蒋素茹送往一家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与蒋素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服务期合同,约定如果蒋素茹违约,则必须赔偿派遣单位5万元培训损失。培训结束后,蒋素茹被派遣到一家用工公司任职。由于蒋素茹在用工公司工作非常不顺心,更因觉得在用工公司毫无发展前途,曾于2016年6月15日向用工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言明将在30天后离职。谁知到期后,派遣单位不仅以其已经辞职为由,拒绝收留蒋素茹,而且要求蒋素茹依约支付5万元违约金。在蒋素茹百般哀求下,派遣单位仍固执己见。
A
说法:蒋素茹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劳动者通知的对象仅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后者与劳动者则属劳务关系。由于蒋素茹只是向用工公司提交辞呈,而没有向派遣单位提交,决定了该辞呈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派遣单位也不能将此作为蒋素茹向其辞职的依据,继而拒绝收留蒋素茹,甚至向蒋素茹索要违约金。
编辑吴忞忞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