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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定位和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7-11-23杨平

祖国 2017年20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定位

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转变旧观念,对其角色和功能做好定位,同时完善司法警察机制与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时建立独立的编制管理体系,定期对司法警察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司法警察 定位 审执分离 人民法院

一、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定位与地位

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一种,俗称法警,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它具有人民警察的武装性与强制性等一般特。司法警察定位是服务与服从于审判工作,承担法院相关执行工作,包括负责传送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等,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人民法院中占据不可缺少的地位。

(一)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人们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需要设置若干司法警察,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法院干警中所占的比例。可见,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具有编制的明确性和组织的合法性,它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队伍。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是一个独立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具有不同的只能分工,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庭审、警卫法庭、执行死刑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特殊作用。总得来看,司法警察定位是服务与服从于审判工作,与法官等其他职位有明确的分工,在审判工作中充当服从与服务审判工作的配角。另一方面,在传送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等方面,又是执行的主角,这些工作都保障着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因此,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

(二)司法警察形象是人民法院的标杆

司法警察是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就是人民法院的一个标杆。司法警察良好的礼仪、整齐的妆容、血气方刚的外表與气质都给人以震慑感,让人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威严与公正严明。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可以为人民法院树立威严,提高其公信度和社会认可度。

二、司法警察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应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和所属的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原则。各级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整体,应该统一协调作战。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却未能真正实现双重领导制,上级法院司法警察没有真正实现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这就使得许多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缺乏正规专业的训练与管理。

(二)司法警察定位不清,工作不受重视,执法观念陈旧

许多基层法院对司法警察的定位不清,对其工作不重视,由此产生一些“审执不分”的现象,如案件的执行不是由司法警察负责,而是直接由审判人员负责。事实上,法官是“文官”,其不具备强制力特点,现实生活中,案件判决后当事人真正自觉履行的比例低于20%,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广泛问题,即“执行难”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由于基层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执法观念陈旧所造成的。

(三)司法警察的具体工作职能还不够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然却未能规范化,如司法警察部具体独立的侦查权。事实上,司法警察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其在人民法院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应该给予一定范围的独立侦查权。此外,司法警察只能辅助执行逮捕、拘留工作,而不具备独立的逮捕权和拘留权,但当在法院开展审批执行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严重威胁检查人员安全的行为,对此应该赋予其一定的拘留权,由其拘留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配备数量来看是严重不足的,不能满足法院基本工作的需要。此外,在管理上面也是缺乏规范管理,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法院业务的高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司法警察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综合素质也非常重要。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必备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当前由于我国司法警察的相关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等还不完善,使得司法警察在录用及后期的培训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我国司法警察的整体业务技能素质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等问题。

(五)司法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权责不统一

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责统一是非常重要的,他直接决定了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警察往往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很小,但是承担的责任却非常重。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所导致的。这种权责不统一,加大了司法警察的执法负担,很多时候感觉像执行但是却力不从心,因此,存在执法过程艰难,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对司法警察定位和工作开展的建议

(一)转变旧观念,做好司法警察定位管理,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中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其根本就在于对司法警察的定位不明确。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转变旧的错误思想,重新对司法警察做好定位管理工作,具体可以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位置与地位,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占据重要的司法力量,具有武装性、司法性和行政性特点。重视司法警察的工作,并对其工作给予相应的关心支持,切实地帮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第二步,明确界定好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改变其“审执不分”及忽视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错误思想认识。对此可以对法院的人员开展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强调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定位及其重要性,改变少数人员忽视司法警察地位与工作的错误认识;第三步做好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明确其工作重点为从审判工作大局出发,司法警察是是人民法院中不可或缺的强制力量,只有司法警察才能使得审判工作中的执行传唤、传送文书等工作正常开展,是维持审判秩序的必要保障。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在法院队伍建设当中,明确其不可或缺的地位,切实保证法院依法正确履行相关法律职能。endprint

(二)加强司法警察机构建设,合理配备司法警察人员,完善人员结构

要切实做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就应该将其队伍建设及机构设置纳入到法院的队伍建设及党组会议日程当中,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对此可以根据法院的需要合理提高法警机构规格,扩编增员,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聘任制法警。实际工作当中,为了保证司法警察可以独立承担执行工作,可以适当提高其级别,同时借鉴公安见对人民警察的聘任制经验,对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扩大法警队伍建设。同时应对司法警察进行编队归口管理,授予警衔,杜绝兼职司法警察的存在。

(三)完善司法警察体制,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权

完善当前司法警察统一指挥领导的工作体制,建立规范、公开、可监督的司法警察执行方法,一方面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权威性与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对司法警察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推动阳光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避免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审判执行新体制,充分利用司法警察的纪律严明、编队管理的特点,提高执行效率。此外,当前法律体系下,司法警察不具备独立的侦查权,然而从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及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来看司法警察应该具备独立的侦查主体资格,能够在法院审判工作的保护工作当中,当在法院开展审批执行工作中,出现一些严重威胁检查人员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司法警察就可以独立执行逮捕、拘留工作,并移交司法機关处理。

(四)加强对司法警察培训,全面提升其业务水平

只要全面提升了司法警察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水平,才能确保法院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因此,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就是要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对此,在人才引进时,应该合理规划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知识、学历、业务技能等结构。同时要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加强教学训练、业务培训、技能训练等,以此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结语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相关法律、机构及管理体制上还不够完善,在实践的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警察做好定位,积极完善相关机构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定期培训,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亚光,李学忠.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04).

[2]李建湘.我国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8.

[3]李禹.论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5.

[4]金川.司法警察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杨国稳.论司法改革中审判与执行的分离——从执行员制度构建的角度出发[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

(作者简介:杨平,现在职于新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副主任科员,硕士学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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