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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之法不可绳昨天之事

2017-11-23

南方周末 2017-11-23
关键词:新法司马光生效

吴钩

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旧敕与夺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

让我们先假设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妇,婚后生活不睦,乃至反目成仇,一日,妻子趁丈夫熟睡,刺了他十几刀,并砍断他的手指。事后,妻子向警方自首。法律规定,杀伤他人的罪犯,如果能够自首,可以获得减刑。本案中,凶手具有自首的情节,因此,法官作出了从宽的判决。过了十年,国家修订刑法,取消了故意杀人罪的自首减刑规定。请问:法院可不可以因为刑法的修改而重新审判十年前的妻子杀伤丈夫案,给凶手加刑?

只要稍具法律知识的朋友都会知道,法院不可以改判旧案,因为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根据这一司法原则,今日之法,不可绳昨天之事,而只可用来约束新法生效之后的行为。

那么,如果我们假设的那个案子发生在古代呢,比如中国宋代?事实上,北宋时,登州真的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子:熙宁初年,登州有一个叫做阿云的女子,被家族中尊长许配给农夫韦阿大。阿云很厌恶韦阿大,因为他长得很丑。一日深夜,阿云摸黑砍了他十余刀,并砍断他的一根手指。案发后,县尉抓了阿云讯问,阿云坦白交代了罪行。在宋朝,这属于“按问欲举”的自首。根据宋朝的法律,谋杀人已伤,当判绞刑,不过阿云有自首情节,可获得减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所以法官许遵判阿云流刑,而不是死刑。

但中央法司驳回了许遵的判决,许遵则不服气提出申诉,朝廷为此委派王安石、司马光等学士进行议法,王安石认为许遵的判决适当,阿云依法当获得判刑;司马光则坚决反对许遵的判决,认为阿云依法应该判处绞刑。最后,神宗皇帝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维护了许遵的原判,并用敕文重申了自首减刑的司法原则:“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但事情没有完结,十八年后,宋神宗驾崩,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回朝执政,又废弃了“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的敕文。我看过不少讲述“阿云案”的网文,几乎都添油加醋地说,司马光派人抓回阿云,重审了阿云案,并根据新的立法将阿云处斩。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所有关于“司马光杀了阿云”的说法,全部都是胡扯出来的,因为司马光若杀阿云,显然便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

说到这里,你肯定要问:难道宋朝的司法也讲“法不溯及既往”吗?法制史教材告诉我们:“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实际上,中华法系同样发展出“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早在汉代时,汉令已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所谓“法时”,即犯法之时。法令的意思是说,对一项罪行的审判,应以犯法之时的律令为准绳,而不可按犯法以后颁布的法令进行定罪与量刑。

到了宋代,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更为详尽。熙宁十年(1077),朝廷的立法部门经皇帝批准,颁降了新的法律“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共分九门,总六十三条。在推行新法的同时,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旧敕与夺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换言之,新的立法只用来约束生效之后的行为,新法生效之前的行为适用旧法;新法生效之前已经援引旧法作出判决的案子,不得引用新法加以改判。显然,宋朝的立法者非常清楚:今日之法,不可绳昨天之事;法不溯及既往。

让我再举一个例子:建中靖国元年(1101)前后,权刑部侍郎周鼎、刑部员外郎许端卿在审核刑案时,根据“元符编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按“元丰旧条”裁断过的罪犯作出改判,如将“刺面配”或“刺配”改为“编管”。周鼎、许端卿的做法立即受到台谏官的弹劾:“久来条制,凡用旧条已断过,不得引新条追改。今已用元丰旧条断过编配人,乃用刑部看详新条改正。鼎为刑官,尽以元丰之旧条为重法而改之。命下删改之日,奸人舞弊,显属挟情乱法,伏望早降睿旨,黜责鼎等。”台谏官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要求处分“挟情乱法”的周鼎、许端卿,最后,周许二人均被降官。

南宋庆元年间颁行的法典《庆元条法事类》更是明确规定:“即应事已用旧法理断者,不得用新法追改。”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宋人才认为法可溯往,即新法颁布、生效之时,犯罪行为尚未暴露;或者其犯罪行为虽已暴露,但法院尚未判决,那么这个时候,司法机关便可以援引新法进行裁决,但是,必须遵循“就轻不就重”的原则。按《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论决而改法者,法重,听依犯时;法轻,从轻法。”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1.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溯及力;2.在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可溯及既往行为,此即“有利追溯”。体现在刑事诉讼上,可以概括为“从旧兼从轻”,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原则。不过我们却未必知道,宋朝的刑事司法,同样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从法理上说,不管司马光执政之后怎么修改法律,新法都不能溯及阿云案。而且,从历史事实来看,司马光只是推翻了宋神宗时代的“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敕文,并没有重审阿云案。史料中找不到司马光杀了阿云的任何记载。

(作者系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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