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制药创始人贿案的刑罪边界
2017-11-23刘思维李恩树
刘思维+李恩树
官、学、商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涂瑶生曾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败于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一方制药”)的官网上,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荣誉被悬挂在首页的显眼位置。在科技部官网该奖项公示目录中,主要完成人署名第一的是涂瑶生。
他是一方制药原董事长、创始人,是获奖项目“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科研团队的主持者,是201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也曾是广东省中医研究所所长、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行政级别副厅级。
一度荣誉加身的涂瑶生如今却身陷囹圄。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涂瑶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总额约553.9万元的贿款,近半来自涂瑶生在一方制药中托人代持的股份。涂瑶生能否拥有这些股权,这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界限不明。
官、学、商三种身份集于一身的涂瑶生,曾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败于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中药饮片剂型改革
1992年,广东省中医研究所(下称“广东中研所”)、南海市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筹建一方制药的前身广东省中医研究所制药厂(下称“广东中药厂”),总投资1100万元,广东中研所以项目、技术、人才和品牌入股51%,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500万元资金和价值600万元的土地占股49%,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
时任广东中研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办公室主任的涂瑶生,受命担任筹建办主任,同时任广东中药厂法定代表人。
筹建广东中药厂的初衷,是为了“中药饮片剂型改革”等一系列课题的科研成果转化。剂型改革,即将传统的汤剂改为配方颗粒。如今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普及,但在20年前,无论对学术界还是对医、患来说,这都是一次颠覆性的变革。
在涂瑶生的构想中,广东中研所和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中药厂“一体两翼”:广东中研所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研发;广东中药厂从事生产,医院负责临床科研。共同的目的是改变传统中药的不可控因素,通过技术实现中药标准化,使中药产业被世界接受。
1993年11月,广东中药厂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中药饮片剂型改革试点实验和生产基地”。如今的一方制药厂房林立,但在成立之初,那里只是一片耕地。广东中药厂的多位元老称,涂瑶生作为创办人,带领整个团队从一砖一瓦开始,搞科研、搭人脉、拉资金,耗时十数年将一方制药扶上正轨。
2001年,股东之一的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因为债务问题,将一方制药全部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南海市里水镇信辉有限公司(下称“里水信辉”)。2002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广东中药厂决定由集体联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此时的一方制药有三个股东:广东中研所出资1902.86万元,占股37%;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风投”)出资2500万元,占股35%;里水信辉出资1440万元,占股28%。涂瑶生被选举为一方制药董事长。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一方制药的科研成果积累丰硕,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打开市场。涂瑶生提出,如果渡过资金难关,企业一定能够做大。2003年起,一方制药的股东们开始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对经营者定向增发股份等方式使一方制药继续发展。
正是这一系列股权变动,使涂瑶生在十余年后失去自由。
“国退民进”
2003年7月至8月,短短一个月中,一方制药的股权变动频繁,广东风投和里水信辉退出,广东中研所不再相对控股,民营企业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达机电”,600499.SH)入局,绝对控股一方制药。科达机电创建于1992年,于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系一家生产制造陶瓷、石材、墙材、清洁能源等机械装备并提供整线工程服务的科技公司。
根据工商资料,2003年7月23日,广东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以2800万元收购广东风投在一方制药35%股权;7月31日,广东中研所再将35%股权以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达机电;8月18日,广东中研所收购了里水信辉在一方制药的28%股权;8月25日,广东中研所将28%的股权以1800万元价格转让给科达机电。
此番操作后,广东中研所占股37%;科达机电占股63%,控股一方制药。一方制药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此间关键即2003年科达机电两次收购一方制药共63%股权,均非直接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而是经广东中研所启动股东优先购买权再“转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此种操作并不少见,原股东启动优先购买权再转让给新股东,可减少很多交易上的复杂程序。
据多位一方制药前董事透露,交易对象原本另有他选,但因药厂选址等事宜未谈拢而作罢。最终选择科达机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时间紧迫,几个备选企业中,科达机电表现出较大诚意。而且科达机电承诺,不改变工厂选址,并维持广东中研所工作人员稳定。
据相关资料,广东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收购股份再转手科达机电的股权变动前,均通过一方制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形成相关决议。
涂瑶生家属提供的一份《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开发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显示,2003年7月24日,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研究所开发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工作会议在一方制药召开,会议由广东省中医药局相关领导主持,参会专家对广东中研所应对股权变更新形势提出建议: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广东中研所主要是技术优势而不是资本优势,广东中研所在一方制药应继续保持股份,但不需要控股,应将营销等交出去,让别人经营更有优势。
《财经》记者从涂瑶生家属处获得多份广东中研所和广东中医药局的往来文件,其中,广东中研所2003年7月21日发给广东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报告》写明,“我们拟选择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经双方充分地协商和讨论,对方承诺拟投入5400万元人民币收购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73%的股权。”广东中研所2003年8月14日发给广东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一方制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汇报》显示,“现收购工作已初步完成,正在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广东中医药局8月28日发给广东中研所的回函“广东省中医药局粤中医函”称,“原则同意你所8月14日汇报的意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企业科技人员的稳定,有利于颗粒剂研究开发和中医药科技产业发展的原则,寻找一个具有经济实力、管理规范、热心中医药事业发展、诚信度高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促成股权转让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此间情况,《财经》记者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求证,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这一股权变动日后被法院认定为系涂瑶生从中提供便利。涂瑶生受贿案一审判决书称,2003年涂瑶生认同科达机电提出的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理念,为了帮助科达机电以当时净资产价格入股一方制药,代表广东中研所启动大股东优先收购权,收购一方制药另外两家股东的股权,再将股权原价转让给科达机电。
股权激励
2006年是一方制药的关键转折点。知情人透露,科达机电控股后,一方制药的经营管理层大换血,广东中研所的不少高层被换成科达机电人员。涂瑶生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董事长的职务,企业的经营权主要落在从科达机电新调任来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谭登平身上。
2006年,高管股权激励作为在科达机电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引入一方制药。据一方制药《定向增发股份决议》,2006年11月30日,一方制药股东大会决定,向经营者(专职)定向增发20%股份,其中总经理认购不少于增发部分的50%,认购价格为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价格。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及知情人表述,当时,一方制药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高层,包括时任总经理谭登平、董事长涂瑶生在内共7人。
法院认定,这一认购方案存在“文件倒签”问题。据谭登平证言,正常情况下应该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作為增发价格的基础,但考虑到希望增资价格低一些使得公司管理层能增持一些股份,故经董事会决议,以2003年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增发价格基础。涂瑶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文件倒签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定向增发、认购股份价格等事项均为董事会决议,如果决议结果造成国有股东股份稀释和国有资产损失,是因为广东中研所没有行使否决权,过错方是股东广东中研所,不应是管理者涂瑶生个人。
根据一方制药董事会决议及知情人表述,当时参加定向增发董事会决议会议的广东中研所董事,有包括涂瑶生在内的两人。
据2006年11月30的一方制药董事会决议,一方制药新增注册资本720.002万元,同意谭登平入股。
判决书显示,定向增发完成后,科达机电占股55.26%,广东中研所占股32.46%,谭登平占股12.28%,12.28%股份中含有谭替涂瑶生代持的4%。
但涂瑶生称,两人仅口头约定代持一事,并未签订代持协议。
这笔由谭登平代持的“4%股份”,为日后涂瑶生贿案埋下伏笔。
增资扩股后,广东中研所的股份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丧失对一方制药重大事项的否定权。
一方制药又经历几次增资扩股,后与江阴天江药业合并。然而2014年,一方制药时任董事长涂瑶生突然被查。
2014年3月29日,广东省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涂瑶生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7月11日,广东省纪委宣布涂瑶生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后,涂瑶生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
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七次开庭审理涂瑶生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裁判。涂案的行贿人是谭登平,谭于2017年7月20日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贿送股权?
涂瑶生案一审判决认定,涂瑶生受贿金额约为553.9万元,共分两笔,分别为253.9万元和300万元。
关于第一笔253.9万元贿款,涂案判决书称,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方制药股份及一方制药2006年增资扩股过程中,涂瑶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提供便利,并未经广东中研所及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于2006年12月8日,私自收受一方制药总经理谭登平个人出资253.9万元购买的一方制药4%的股权,并约定由谭登平代为持有。
谭登平替涂瑶生代持股权一事有多名董事会成员知情。涂瑶生在庭审中提出,如果股份是谭登平贿送的,一定是私下交易,避人不及,没必要告知其他董事会成员。
另两位有定向增发资格的前一方制药董事介绍,由主事者代持股份是科达机电的传统做法。其中一位董事补充,当时的情况是,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持股通过审批存在难度。他揣测,涂瑶生可能是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向上报批自己代持股权的情况。
涂瑶生在自辩材料中称,购股款是由谭登平垫付。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9日,涂瑶生姐姐代涂瑶生偿还了30万元给谭,涂瑶生还提出,2006年12月,在一方制药董事长的办公室内,他交给谭登平50万元现金,但这50万元未被法院采信,其余购股款,两人口头约定由谭登平以股份分红还款。
涂瑶生称,案发前已全部还清认购款。但一审法院认为,涂瑶生没有表示过要归还认购款。
涂案判决书认定,2006年至2012年,谭登平代持涂瑶生股份分红419.4万元。2011年9月9日,涂瑶生转让其股份的50%,税后所得获利1709.12万元,其股份变更为0.763%。两笔款项均由谭登平代为保管。判决书称,2013年,涂瑶生先后9次从谭登平处取走现金1256万元。经法院折算,2006年至2012年,涂瑶生获得股份孳息及股权转让所得共计1877.0293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涂瑶生每年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约定由谭登平保管,故认购行为完成已经达到受贿犯罪既遂状态。涂瑶生在庭审中辩称其以每年的股份分红偿还谭登平的出资款只是其涉及对股份分红款的处置,不能成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理由。
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在国有参股企业中能否持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涌告诉《财经》记者,对此法律未有明确禁止规定,认购股份或找他人代持股份未经报批并不违法。
不过,一些单位常有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其管理者在企业持股、购买股票前需向上级汇报审批。
涂、谭之间靠股份分红偿还认购款的情节,能否作为被认定受贿的要件?邓峰提出,定向增发时一方制药已不是国有控股企业,实行高管股权激励时并不适用国资委有关规定,涂瑶生拥有认购资格,有权委托谭登平替其代持股份。此二人之间是否归还购股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刑事案件起诉。
一位刑法學者则认为,上述情节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如果从严处理,判决的结论可以成立;但从刑法修正案九来看,立法释放的信号逐渐放宽,法官裁判也可不必过于苛责。
刑罪边界
法院认定的另一笔300万元贿款,是谭登平转账给第三人,用于支付涂瑶生的投资本金。2011年底,涂瑶生通过他人购买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万元是谭登平代其支付的。谭登平还帮涂瑶生归还了其在买房时向他人的借款100万元。
法院认定的谭登平证言称,他向涂瑶生行贿300万元,是因为他觉得涂瑶生在科达机电收购股权以及后来定向增发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得一方制药股价升高很多,大家都受益。具体指,涂瑶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入股一方制药、谭登平代表科达机电在一方制药行使经营管理权以及科达机电取得重大事项控制权中谋取了利益。2006年,一方制药向专职高管定向增发时,涂瑶生明知定向增发后,广东中研所的国有股权会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向省广东中研所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方制药定向增发的重大事项,也没有报告其参与定向增发认购股份,擅自代表广东中研所同意该定向增发重大事项并收受谭登平为其认购及代持的股份,致使广东中研所的国有股权被稀释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对一方制药的重大事项决策丧失了控制权。
庭审中,涂瑶生和谭登平都翻供,称这300万元为涂瑶生股份收益。
涂瑶生上诉书称,前述300万元支出时间与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方制药股份已相隔8年,谭登平还以涂瑶生对科达机电公司收购股份有帮助、对一方制药公司起过大作用为由,个人用300万元贿送涂瑶生,其行为完全不能反映其所称动机。2011年时,谭登平已全面掌管一方制药,涂瑶生虽然挂名董事长,但对谭登平无制约、管理、控制、隶属关系,没有行贿涂瑶生的动机。
这一翻供说法因“缺乏正当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书称涂瑶生未就定向增发事宜报批违规。2003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法院认定的科达机电董事长边程证言称,通过定向增发将广东中研所股份稀释到33%以下是因为,一方制药重大事项都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而广东中研所作为国有法人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很多投资意见都要上级审批,造成很多投资批不下来。经过计算,定向增发持股要达到12.28%左右,才能将广东中研所股份拉低到三分之一以下,此举有利于一方制药的发展。
上述不愿具名的刑法学者告诉《财经》记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认定受贿罪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权钱交易的具体情节,涉案情节是被告人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策,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对企业发展是否有积极作用,这些对案件走向、量刑均有影响,判决时需考量。
涂瑶生在广东中研所的一位同事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解。他介绍,现在各科研单位也在倡导让科研人员得到实惠,涂瑶生作为中药配方颗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一方制药的创办者,于情于理应该得到一定的股权奖励。
与此案相似的多个案例显示,科研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被指控最多的是贪污受贿——公款被“套取”、“转移”到个人或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都可能触及一条红线——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渐被重视。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第3款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2016年7月,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区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等。
目前,涂瑶生已经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