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秩序之生存法则
2017-11-23李哲夫
李哲夫
世界秩序决不是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全部,甚至也不能说是最为重要的一项,还有国际正义、国际法与国际治理等内容,但秩序无疑是最为基本的。失序的世界必然是混乱的世界,而一般说来,混乱带给人类的最大可能就是灾难。
在研究世界秩序方面,有一位学者不能不提,那就是理查德·哈斯在其《失序时代》一书中甚为称道的赫德利·布尔。布尔在上世纪70年代撰写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可以说是这一学术领域中的一部经典之作,曾多次一版再版,其价值并没有因岁月消磨和时代变迁而为之衰减。
在布尔看来,当今的世界秩序是建立在国家体系基础之上的。在现代国家体系的历史中,存在着三个相互竞争的思想传统: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传统,康德的世界主义传统,以及格劳秀斯的国际主义传统。
霍布斯认为,国际关系的常态就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国与国之间实质上就是互相争斗的关系,和平不过是上一次战争的恢复期和下一次战争的准备期。
与之正好相反,康德认为,世界理所当然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体,人们具有共同的利益,国际社会应该要么实行合作的游戏,要么实行非零和的博弈。如果说国际社会有矛盾,那也是超越国界的横向冲突:即人类共同体的维护者和破坏者,具有真正信仰的人和持异端邪说的人,解放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冲突,而不应是国与国之间的冲突。
格劳秀斯的观点则是介于霍布斯和康德之间,他一方面接受了霍布斯的观点,认为国际政治中的主要实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但并不认为国与国之间只有你死我活的无情斗争;另一方面他也不同意康德所主张的人类利益完全一致,人类之间只有超越国界的意识形态冲突,而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常态应该是交易和博弈,是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和社会交往。格劳秀斯主义者不鼓励推翻国家体系而用世界人类共同体取而代之,它追求的是在国家体系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实现共处与合作。
对于这三个思想传统,布尔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取舍,但实际上他更倾向于格勞秀斯。布尔认为,世界政治中的秩序,并不是依靠一些偶然因素才得以实现的现象,而是有其深刻的基础的。概括地说,这一基础即共同利益、规则和制度。
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应建立在国家利益的基础之上,国际秩序不能以国家内某个部门、某个群体的利益为基础,也不能以比国家范围更大的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基础;当然,不同的国家其利益肯定会有不同,但在追求主权独立、信守承诺、反对动辄诉诸暴力上应有共同点,只要能在这些最基本的方面形成共识,就有了维持世界秩序的共同利益基础。
布尔认为,规则对于维持国际秩序最重要的有三点:其一是认同国家社会的规则。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国家,而不是其他的各类行为体。其二是“共处规则”。包括限制使用暴力的规则,“只有主权国家才享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其他行为体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利”。且对主权国家合法从事战争的理由、目标、使用的手段和战争的方式也要加以限制。其三是规范国家间合作的规则。包括政治和战略合作,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合作的基本准则。
而制度就是对规则的固化。确立和执行制度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国家本身。国际社会缺少一个最高政府,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团结一致,只有国家认可这些规则,才能使之具有法律的作用,国家承担着使规则合法化的任务,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让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对此加以认可。国家也承担着保护规则的任务,国家应当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创造或者维持确保规则得到尊重的条件”。
国家在发挥这些作用的时候,还会在不同程度上与国际社会的其它相关制度进行合作,譬如:均势、国际法、外交机制,还有战争等。原因无他,“只缘身在此山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