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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进入新时代

2017-11-23乔新生湖北武汉

清风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监察体制腐败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中国反腐败进入新时代

文_乔新生(湖北武汉)

新时代反腐败的重点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过去主要是以治标方式为治本赢得时间,现在则主要是在体制机制上做文章,通过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依法实行监督。

反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性腐败

当前反腐败主要是反对既得利益集团,反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性腐败。政治腐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结成利益集团,妄图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一个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这是总结执政党反腐败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它说明在今后的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彻底铲除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的利益集团,防止党内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消弭政治隐患。

笔者曾经指出,腐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腐败,还有一种是属于合法性的腐败。由于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探索社会主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体制机制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和执政党内部出现的漏洞,逐渐形成利益同盟。他们在一些地方的人事任免方面享有绝对的权力,在政治腐败方面如鱼得水。如果反腐败只是反对腐败的结果,而没有在体制机制上做文章,没有把那些所谓合法性的腐败彻底铲除,那么,反腐败就可能会存在半途而废的风险。

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反腐败既要反对腐败的结果,同时也要改良滋生腐败的土壤。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释放出来的信号非常明确,那就是要通过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

当前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人事制度腐败,一些官员长期在某一个地方执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政治小圈子,亲朋好友互相提拔,从而使该地区出现了特殊的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涉及某个党政官员,那么,其他党政官员就会自发地组成攻守同盟,就会把保护调查对象作为自己的“政治职责”。

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现象,如果不改变一个地区的政治生态,不打破长期形成的政治同盟关系,那么,要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氛围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又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森严壁垒,才能使反腐败持续下去。

建设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制和体制

中国的反腐败体制史无前例。中国的反腐败既不是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反腐败,也不是我国台湾地区监察体制下的反腐败,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政治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中国在反腐败体制机制设计上,一方面充分借鉴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在内的反腐败的经验,另一方面充分发掘中国政治体制内部的动力和特有的政治资源,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制和体制。

中国的反腐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问题上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是一种自我反腐败,它不同于其他政治体制下各个政党之间的相互反腐败。这种自我反腐败的政治体制一方面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在反腐败过程中不会出现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能把反腐败变成党内的政治斗争或者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反腐败是一项革故鼎新的党建工程,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我革命。这场反腐败既是一个吐故纳新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随时修正错误,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自我修复能力的现代化政党。中国共产党反腐败不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不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而是要从政治高度保持中国共产党的本色,从体制高度解决长期执政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现代化这一根本性的政治问题。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中,逐渐达成新的普遍共识。反腐败不是中国共产党自娱自乐,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体制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必须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反腐败机关监督之下,因为只有这样,反腐败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过去反腐败主要是反对党内的腐败,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反腐败将实现全覆盖,那些虽然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但是,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民主党派人士,也将被纳入反腐败体制机制之中,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面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监察对象分为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国家设立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今后所有行使公共权力或者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人员都将被纳入国家监察机关监督的范畴,国家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对上述人员实施全面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否会采取定期申报的方式,要求监察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是否会把公务人员收入和家庭情况申报情况公开,还有待观察。

可以肯定的是,监察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定会在公务员监督方面大胆创新。今后所有监察对象都必须增加自己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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