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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探望孩子,我可以要求“必须在场”吗?

2017-11-22曹蕾

知音·上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第三者前夫全程

曹蕾

顾洁和丈夫孙晓旭同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自从女儿悦悦出生后,顾洁辞去工作,承担起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的重任。孙晓旭则一心扑在工作上,没过几年,就被提拔为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就在丈夫事业有成之后,顾洁发现,他身边有了别的女人。在2013年2月,两人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由顾洁抚养,孙晓旭每周探望一次,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13年3月的一个周日,孙晓旭拎着一堆零食、玩具来接女儿,说是要带孩子去海洋馆。顾洁能看出,孙晓旭确实对女儿有所愧疚,真心想作出补偿,于是对前夫的态度有所缓和,放心地把女儿交给了他。

到了晚上10点,前夫还是没把女儿送回,连电话也不接。顾洁有些急了,换上衣服下楼等女儿。下楼后不久,就看到前夫的车从远处缓缓驶来。前夫停下车,将女儿从后座中抱起,这时眼尖的顾洁看到,车的副驾驶座上坐着一个女人。这女人不是别人,正是破坏她婚姻的罪魁祸首,那个“第三者”。

这次她决定再也不让前夫探望女儿了。于是孙晓旭第二次出现在家门口时,顾洁连门都不开,只同意他隔着防盗门的小窗口看女儿一眼。孙晓旭只能隔着防盗门看女儿,他忍无可忍,向顾洁提出,如果再不让他探望女儿,他就不给抚养费。可是顾洁却寸步不让。于是在2013年4月,孙晓旭把顾洁告上了北京丰台区法院,要求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保证自己能够一整天单独与女儿相处。

法庭上,顾洁辩解说,离婚协议里并没有对孙晓旭探望女儿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前夫现在每周都能看见女儿,自己并没有违反离婚协议。而且,孙晓旭曾经让女儿和“第三者”相处,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即使孙晓旭不告她,她也要告孙晓旭,要求取消他的探望权。顾洁同时向法院提出,如果前夫非要看女儿,一定得她自己在场并且全程陪同,前夫还要向她保证,那个“第三者”不会在女儿面前出现。

法律有这样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務,双方可以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频率。但是顾洁提出“必须在场并全程陪同”、“第三者不能出现”等要求过于具体,法院还是第一次遇到。她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法官认为,如果孙晓旭同意顾洁的要求,法院可以用调解协议的方式,对顾洁提出的几个行使探望权的条件进行确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顾洁同意孙晓旭每周与女儿相处一整天的时间,孙晓旭探望女儿需顾洁在场并全程陪同。

对于这个案子,法官表示,探望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双方不仅可以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还可以约定探望的方式方法。比如,前妻怕前夫不能独自照顾好孩子,那么双方可以约定探望时前妻要全程在场,也可以约定探望在特定的地点进行。总之,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灵活约定,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就行。另外,顾洁曾提到要取消前夫探望权。但是探望权是基于人身的权利,不可取消,只能“叫停”,也就是说,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根据法律,如果在行使探望权时,对方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或者对方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酗酒等行为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抑或对方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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