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本质再反思
2017-11-21韦森
文/韦森
货币的本质再反思
文/韦森
传统的货币商品观
市场经济离不开货币。但是,到底什么是货币?货币的本质是什么?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是把货币当作一般商品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这实际上是金属货币时代的理解。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经典表述,货币作为一种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天生不是金银,但金银天生是货币”。除马克思外,18与19世纪之交的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萨伊也明确指出:“货币,或有人把它称为铸币(Specie),是一种商品,其价值是由相同的一般法则所决定的,就和其他的商品一样。”
传统政治经济学家的货币商品说,不仅影响了后来中央计划经济国家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影响了当代经济学的主流理论。大多数经济学家把货币理解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并认为具有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到了现代社会,经济越来越货币化,货币也越来越虚拟化。尤其是在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美元以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货币都与黄金脱钩了。到了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网络形成后,货币越来越电脑数字化了,纸币正在慢慢从人类社会退出,从而货币越来越成为一种记账货币(Money of Accounts)。人们越来越离不开货币,同时货币却越来越变成一个与银行电脑网络连在一起的银行卡和储蓄账户中的纯电脑数字了,货币的本质是什么,由此变得越来越令人不可捉摸。但是到现在,很少有人再把货币作为一般商品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
随着货币与黄金脱钩以及与任何实际商品的脱钩,大家实际上也不再相信货币是一种商品了,随之,在国民经济和中央银行的统计数字中,以及在投行经济学家和财经媒体的话语中,大家一讲货币,并不去追问什么是货币,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而是讲M0(一国流通中的现金)、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持有的信用卡类存款)、M2(M1+单位定期存款+个人的储蓄存款+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信托类存款+其他存款)以及M3等。在今天的世界各国,除了少量的印钞和硬币外,货币已几乎变成了纯记账数字。这似乎应验了德国社会学家西美尔所说的“货币的量即为货币的质”、“货币无本质”的断言。
货币本质:可转让的信用和债
正是人们几乎每天都与货币打交道,又常常把洛克、斯密、马克思、穆勒、马歇尔、弗里德曼以来对货币论述的作为常识,人们对货币是什么的这乍看来既抽象又十分现实的问题给忘了。英国财经作家马汀(Felix Martin)所著的《货币野史》和美国人类学家格雷伯(David Graeber)所著的《债:第一个5000年》两本书,均是讨论大范围人类社会中货币史的著作。这两本著作,尤其是格雷伯的这本学术著作,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了人类社会的债务和货币制度史,如果说不是颠覆了传统的货币观,至少也引起了人们对货币本质的再思考。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虽然马汀的《货币野史》和格雷伯的《债:第一个5000年》两本书均从大范围人类货币制度史的角度提出许多新的观点和大量史料,然而,他们的观点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其主要问题是,他们并没有指出在欧洲漫长的社会演变史——至少从13-19世纪,几乎各国都在绝大多数时期里实行银币、金币复本位制,乃至将金块和银块作为货币,也就是将金银两种贵金属都当成货币。到了18世纪,在英国还出现了一段时期的“自由铸币”时期:即任何英国或外国公民只要缴纳一定的铸币税,都可以将金银块送到英国铸币厂铸造成可以流通的硬币。因此,古典经济学家,从洛克、斯密、萨伊、穆勒到马克思都坚持商品货币说,这是他们对时代观察所得出来的理论判断。然而,如何认识货币的本质,却是今天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在《货币野史》一开头,马汀就引用了经济学家凯恩斯、弗里德曼和曼昆(N. Gregory Mankiw)所喜欢讲的太平洋雅浦岛(Yap)实行两千多年的大石轮货币“费”(fei)的例子,来质疑传统的商品货币观。从亚里士多德、洛克、斯密、萨伊、穆勒到马克思,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一件东西,是从众多商品中挑选出来的一种商品,以此来作为市场交易的媒介。这一流行的商品货币理论还认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只是一种一般等价物,是市场交易的媒介,主要“是用来协助贸易的”。由此,经济学家用理论分析的逻辑推出货币在人类社会中产生的历史逻辑:物物交换→一种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银→铸币→纸币→信用卡货币→电子数字货币。
然而,这种商品货币说,现在受到了人类学家历史研究的挑战。马汀指出,如果说,货币作为一种“东西”是辅助市场交易的,那么,雅浦岛上那几千块直径从1-12英尺不等的又大又厚的石轮,搬运起来那么笨重,那又是如何辅助和便利交易的呢?由此,马汀认为“雅浦岛的货币不是‘费’,而是背后一套以信用记账以及靠这种账目而进行清算所构成的体系”。因而,作为大石轮的“费”,只不过是用来记账和进行清算的表征(Tokens)。马汀正确地认为,“硬币和通货都是表征,是背后用来记录信用账目(Credit Accounts)并背后进行结算过程的体系。……即使在经济规模比雅浦岛更大的地方,也需要信用账目和清算体系。但通货本身不是货币,货币是信用账目及其清算所构成的体系,而通货只是这个体系的代表”。
实际上,硬币和通货只不过是货币的表征,这说来己不是什么久远的历史故事了,而是现代各国都在实行的现实货币制度。按照马汀的数字,到今天,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中,硬币和纸币只是各国货币总量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因而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不再具有实物形态了,更谈不上是什么一种“特殊商品”了。譬如,在美国,90%以上的货币己经没有实物形态了,在英国这一比重则为97%。而按照中国目前的M0和M2总量来计算,我们也有超过95%的货币没有任何实物形态了,而只是个商业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卡—电脑存款数字。由此,马汀作为一名媒体经济学家,从历史人类学的角度提出,货币并不是一种商品,而是由信用和清算所构成的一套体系的观点,从理论上和事实上来看也是成立的。
通过引用凯恩斯、弗里德曼和曼昆这些经济学家所喜爱谈的雅浦岛上的石轮“费币”的例子,马汀认为:“货币不是交换的一种商品媒介,而是由三种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一套社会技术(A Social Technology)。其一,它是由货币本身所表示的一种抽象价值单位。其二,它是一个记账体系(A System of Account),它可以在个人和机构与他人进行贸易时来跟踪和记录信用或债务余额。其三,原始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债务(Obligation)转移到第三方,用来清偿一些不相关的债。”
事实上,不把货币视作为市场交换媒介的一种商品化的硬币,而是把货币的本质视作为一种债,一种可转让的信用,在19世纪的一位不大为人所重视的苏格兰经济学家麦克劳德(Henry Dunning MacLeod,1821-1902年)那里就开始了,而这一思想认识又可以再往前追溯到比斯密还要早一百多年的英国经济学家巴本(Nicolas Barbon,1640-1698年)。巴本在17世纪就提出了货币名目论(Nominal Theory of Money)的一些思想,即否定货币的商品性和价值性,认为货币只是一个象征,一种票证,是名目上的存在,是便利交换的一种工具。在1858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基要》(The Elements of Political Economy)的教科书中,麦克劳德曾明确地提出了货币的债务信用说:“这些简单的思考立刻显示出货币(Currency)的基本性质。非常明显,它的基本用途就是衡量和记录债,并帮助债从一个人的手中转到另一个人的手中;只要是为了这个目的,不管采取何种手段,也不管它是金、银、纸或其他任何东西,它就是货币。因此,我们可以确立这样一个基本概念,货币与可转让债是可以互换的两个术语;任何代表可转让债的东西都是货币;货币可以由任何材料构成,它代表的是可转让的债,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把货币的本质看成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或可转让的信用,这是对货币本身最深层的理解。实际上,差不多与麦克劳德处于同一个时代的另一名英国经济学家白芝浩(Walter Bagehot,1826-1877年)也得出货币就其本质是一种可转让的信用这一认识。到了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的一位历史学家纳普(Georg Friedrich Knap,1842-1926年)出版了一部《货币国定论》(1905年),其中提出货币只是由国家决定的一种度量单位,为了验证他的这一思想,他还提出,在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Charlemagne,742-814年)时期,虽然这位曾一统欧洲的国王从来没铸造一枚硬币,但却建立了非常完备记录信用和债务的“记账货币”(Money of Accounts)体系。这种货币的债务起源说和可转让信用说在20世纪也被英国伟大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所继承。在1930年出版的上、下两卷《货币论》第一卷第一章开篇第一句,凯恩斯就说:“记账货币是表示债务、物价与一般购买力的货币。这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记账货币是和债务以及价目单一起诞生的,债务是延期支付的契约,价目单则是购销时约定的货价。这种债务和价目单不论是用口传还是在烧制的砖块或记载的文件上做成账面的目录,都只是以记账货币来表示”,“货币本身是交割后可清付债务契约和价目契约的东西,而且是储存一般购买力的形式”。同样,20世纪另一位伟大的经济学熊彼特也持货币的信用和债务本质说。在1939年出版的一本至今还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注意的《货币论》的小册子中,熊彼特说:“货币的‘本质’并不在于其可发现的任何外在形式,如一种商品、纸币或其他任何东西,而在于稳定地转移支撑经济交易的信用和债务。”
重新认识货币本质能让人们在更深层面上认识经济运行
近代以来己有如此多的经济学家从可转让信用和债务清偿的角度来认识货币的本质,这一点可惜并没有被主流经济学家的理论分析所接受乃至所注意。从支撑经济交易的可转让信用和债务来认识货币,也并非否定货币是人类社会市场交易的一种媒介的作用,而只是让人们在更深的层面上认识人类社会的经济运行,尤其是认清国家与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从大范围人类社会的货币制度史来看货币,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的东西。把货币看成一种债,一种可转让的信用,一种支付承诺,用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话来说是一种“债务支付契约”,就会发现许多之前看不清楚的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自从大约公元前600年到公元前500年这一期间,几乎同时在西亚的利迪亚王国(Lydia,位于今天土耳其疆域内,利迪亚的铸币很快传到希腊本土和爱琴海诸岛,然后到罗马帝国)、古印度(新近的考古发现,最早的印度铸币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孔雀帝国时期铸币就很流行了)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这三大轴心文明中几乎同时出现金属铸币开始,除了王朝政府铸造金属货币所用的银、铜或金本身的成本和铸造硬币的成本外,任何铸币的面值和铸造成本之间的差额都是一种铸币税(Seigniorage),一种向全社会发的不必归还的债。到了纸币时代,尤其是到了现代网络社会,政府印制或发行货币的成本几乎小到可以忽略不计,那么,每当央行向社会经济体发1元钞票,或通过电脑网络向市场投放1元基础货币,那就等于向社会征1元的“铸币税”,或者说欠全社会1元的债。
由于从公元两千五百多年前到现在,任何国家和政府发行的铸币、纸币或电脑数字货币,实际上都是向全社会发的一种债,是一种“欠债”。这一点恰恰被格雷伯揭示出来:“我己经指出了现代货币的基础是政府的负债,而政府借钱(这里作者应该加一个“主要”——韦森注)为的是支付战争经费。”从历史上来看,当世界各国历朝历代的官员、军人、侍从、工匠从王室和政府拿到“货币薪酬”,当商业银行和钱庄从政府的司库或央行借到“法币”或“基础货币”转而借贷给其他商家和个人时,只不过是把政府欠全社会的债和可转让信用,转到下一个债务人那里而已。而人类社会市场运行,从表层看来是商品的买卖,是产权的让渡,从货币的债务和转让信用的本质来看不过是通过记账货币、铸币、纸币和电脑数字货币来不断地清偿债务而己。
当然,一旦货币投入经济体,它最终的主要功能还是辅助市场的商品交换和劳务交易。近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崛起,实际上货币的另一个职能就变成了人们虚拟财富的一种承担者。但是,这仍然没有改变货币的可转让信用与债务的本质。并且,社会越现代化,货币越虚拟化,货币本身越来越以“记账货币”的形式独立存在,而金银,乃至历史铸造的金银铸币乃至收藏的历朝历代印钞则越来越脱离货币而变成一种独立的收藏商品和财富的承担者了,从而货币也就天然不再是金银了。
如果从货币的可转让信用和债务的本质来看待货币,我们不但会发现任何国家和朝代的政府除了从社会中征各种各样的税和费之外,还通过铸造、印制和电脑网络投放基础货币来征一种铸币税,或者换个角度看,是政府欠全社会一种不必归还的债。如果用货币的债的本质来看待各国央行的基础货币,那就会发现,每一块货币都是央行以及背后的政府欠社会的一元债。我们央行32.6万亿元的资产,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全国人民的)32.6万亿元的负债。同理,我们目前有3.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这实际上也就是西方发达国家给我们央行的3.2万亿美元的欠条,我们央行实际上也成了西方发达国家3.2万亿美元的债权人。反过来,在央行通过结汇而向中国经济体内发行3.2万亿美元乘各个时期的人民币汇率所得出23.8万亿元的基础货币——再假如这23.8万亿元全部投放到市场中,所有参加结汇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实际上是央行这20.8万亿元的债权人。当然,我们这里也要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实际上央行并没有把这23.8万亿元完全投放到了中国经济体中,因为它还通过卖央票和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收回”或者说“扣押”了超过20万亿元到央行而使其成为了央行的“储备货币”。
从可转让信用和债务的本质来认识货币的功能,也许能看到许多囿于传统的货币理论所看不到的问题。到2016年3月末,中国的广义货币M2己经达到144.6万亿元了。这一天文数字让大多数国人都觉得我们的货币(“超发”——我不大愿意使用这个词,什么叫“超发’?‘超发”的标准又是什么?作为95%以上是“记账货币”的广义货币M2,都是央行发出来的么?还是在实际经济过程中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创造存款“内生出来”的?)多得可不得了了。但是,也许很多人并没有看到另一个事实:到2016年3月末,中国国内的所有债务总量己经高达163.0万亿元,而远远高于144.6万亿元的M2总量。这一事实又意味着什么?这背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机制又是怎样的?这天量的货币总量和天量的(主要是企业和政府的)负债总量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和社会发展又意味着什么?这些才是我们的经济学家应当认真思考和需要弄清的问题。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摘自《财经问题研究》201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