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框架中的合作基础
——基于沿线核心国家创新力现状的分析
2017-11-21胡键
文/胡键
“一带一路”框架中的合作基础
——基于沿线核心国家创新力现状的分析
文/胡键
“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战略性倡议,需要与沿线国家共同来推进。但是,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的对外合作并非是“一揽子”合作,而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合作领域。为了实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效合作,对沿线64个国家的核心国家的创新力进行评估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上属于发展中国家,但沿线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国家创新力水平也大相径庭,因而合作的领域和具体的项目就必然有所不同。另外,当今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化,表现在各国相互依赖的深度在加强,尤其是各国之间利益的相互嵌入也不断加深;而且,由于知识创新不再是建立在个体的努力之上,而是建立在团体与团体之间甚至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通力协作之上,因此,国家的创新力也越来越依赖于国际间的协作和分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创新协作,并非是不同国家创新力规模的相叠加,而是建立在不同国家创新力的互补之上,通过互补性的合作,来促进更大的创新,从而也就能够实现新的发展,就这个角度而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就是为了寻找与沿线国家在创新问题上的互补性项目,来实现中国与沿线国家在创新前提下的共赢发展。为此,我们同样非常需要对沿线国家的创新力进行尽可能详细的研究。
国家创新力评价的相关研究
关于构建国家创新力的评价方式,不少研究已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探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五种:一是《创新联盟记分牌》(Innovation Union Scoreboard,IUS),是欧盟发布的评价欧盟国家创新绩效的年度报告;二是《全球创新指数》,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评价年度报告;三是《全球竞争力报告》,是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年度报告;四是《世界竞争力年度报告》,是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年度报告;五是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的国家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上述有关创新的指标体系是当今有关创新的最主要的指标体系,有的借鉴了其他的某些要素指标,有的指标是非常相近的。这表明,上述指标体系虽然各有所侧重,但都揭示了创新的实质。本研究不是要重新构建一个指标体系,而是从上述指标体系中选择关于国家创新能力最具有代表性的要素指标。
“一带一路”核心国家确定的标准
“一带一路”是一个经济发展的战略设想,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因此,不是中国独自来推进的,而是需要沿线国家共同来推进;同时,“一带一路”不可能整体性推进,无疑是有先有后、分步骤、分国家推进的。在这种情形下,“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首先要选择核心区域,然后是选择核心国家。所谓核心地区肯定是中国的周边地区且与古丝绸之路和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有渊源的地方。因此,“一带一路”的核心地区应该是上合组织覆盖的中亚地区和东盟地区。核心国家又如何来确定呢?本研究将核心国家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周边国家中的核心国家,一种是非中国周边的核心国家。
关于中国周边的核心国家,有学者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在中国周边寻找“战略支点国家”。“战略支点国家”之说实际上来源于布热津斯基(ZbigniewK. Brzezinski)的“战略支轴国家”。但是,布热津斯基在研究欧亚大陆棋局时是把它视为一个竞争性的大棋局,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完全不同于布热津斯基的竞争性大棋局,是一个合作的新棋局。因为,“一带一路”本质上就是在共赢合作中实行互联互通。另外,所谓“支点”,从物理学上来看,是指杠杆的受力点、作用点,它是杠杆动作时固定不动的一点;一旦杠杆完成这个动作之后,支点就失去了其作用。同样,“战略支点国家”就意味着是中国“一带一路”这个“杠杆”的支点,但这些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不可能在那里“固定不动”地被中国使用;而且,中国完成了“一带一路”杠杆作用以后,“战略支点国家”就会被中国所抛弃。可以说,这样的角色任何国家都不会去扮演。因此,“战略支点国家”之说非常不妥。既然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谋求的是和平、合作、共赢、发展的新棋局,那么,我们不是要寻找“战略支点国家”,而是要在中国周边寻找“战略利益契合国”,即与中国在战略利益上存在着深度依存关系的国家,也就是推进“一带一路”的核心国家。核心国家的标准应该是:(1)面积上、人口上的规模大国;(2)在实力上是地区性大国,有地区影响力;(3)内部政局相对稳定;(4)社会内部相对稳定;(5)经济有一定的发展潜力;(6)是中国的邻近国家且与中国保持友好关系。根据这六条标准,本研究在中国周边确立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5个国家是中国途径“一带一路”的“战略利益契合国”,即所谓的核心国家。虽然这五个国家是推进“一带一路”的核心国家,但从这些国家内部来看,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
关于非中国周边国家,如何进行合作、怎样合作,以及选择什么样的国家进行合作,迄今为止并没有相应的研究。但是,习近平在2014年11月6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讲话中指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抓落实,由易到难、由近及远,以点带线、由线到面,扎实开展经贸合作,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干起来。”这就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是整体性推进的,而是有先有后、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的。不仅在周边地区是这样,在非周边地区也是这样。因此,在非中国周边一样要选择核心国家。在非中国周边选择核心国家的标准是:(1)内部相对稳定的地区性大国;(2)与中国经贸关系紧密的国家;(3)先期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4)科技领先国家。为此,本文认为以下五个国家是非中国周边的核心国家:沙特阿拉伯、伊朗、以色列、匈牙利、波兰。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项目都优先在这10个国家中实施,而是说这10个国家对推进“一带一路”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有的项目在上述10个国家以外的国家中更有条件实施、更能够取得成效,那么同样可以在别的国家中优先实施。最关键的是要促进“一带一路”倡议有序、有利、有效地推进落实。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力现状
究竟如何来选择评价国家创新力的指标呢?本研究认为,指标过于复杂繁琐反而不利于进行分析,尤其是把有关国家创新力的核心指标掩盖在大量的数据之中而不容易发现其存在的问题。鉴于此,本研究的原则是:第一要强调人在国家创新力中的重要作用,即人力资源,这方面的指标涉及人的素质、质量指标;第二要强调研究资源,即科研、教育等内容的指标;第三要强调创新的标志性产品,涉及科研产出、企业状况;第四要强调创新环境,主要是政府环境。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的指标主要包括: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劳动力占总人口的比重、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著名研究机构指数、教育占GDP的比重、高等教育指数、发表在科技期刊上的论文、居民专利申请数、国际科技影响力(跨国公司)、最新科技可利用指数、高端服务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高技术出口转化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国际品牌指数、腐败控制指数、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每百万人拥有的宽带数,共15个指标。根据这15个指标,本研究在这里首先展示“一带一路”沿线核心国家创新力状况。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数据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前三年(2009、2010年的数据为2013年整理;2012年的数据为2015年整理)的数据,用来反映“一带一路”合作的基础。
1.周边核心国家创新力。周边核心国家的创新力是“一带一路”合作的基础。总体上看,周边5个核心国家的创新力并不强。相比之下,俄罗斯和印度是一类国家,整体上略微强一些。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属于另一类国家,整体上弱。俄罗斯和印度相比较,俄罗斯在科技投入、教育投入和居民申请方面的专利数在五个国家中占优,而印度在著名科研机构数、国际有影响沈大伟跨国公司、发表在科技期刊上的论文、最新科技可利用指数和高端服务业出口等五个指标要明显胜于其他四个国家。其他指标5个国家大致处于同一水平
2.非周边核心国家创新力。在上述5个非周边核心国家中,以色列的国家创新力一枝独秀,在15个指标中有9个指标是5个国家中最强的。这9个指标是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劳动力、科技投入、教育投入、居民申请专利数、科技论文发表的数量、国家品牌指数、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腐败控制指数和居民拥有的宽带数。另外,波兰、伊朗也有3个指标如教育投入、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劳动力数量、科技论文的发表数量等明显处于优势,这表明这两个国家有较强的创新力。其他几个指标大致处于同等水平。也就是说,这五个国家分为三类:以色列独自为一类;伊朗、波兰属于第二类;沙特、匈牙利属于第三类,在5个国家中创新力最弱。
3.10个核心国家的创新力与中国创新力的比较。上述10个国家除了以色列的有些指标能够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四个发达国家相比之外,其他国家的指标都无法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这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其创新力都不太强,经济发展是这些国家共同的目标和心愿。它们与中国相比,大多数国家的创新力明显弱于中国。本研究分别从两组国家中抽出创新力最强的一个国家来与中国相比,第一组是俄罗斯,第二组是以色列。与以色列相比,中国的创新力相对比较弱,在15个指标中,只有四个指标高于以色列,这四个指标分别是著名科研机构指数、高等教育指数、科研论文发表数、有科技影响力的跨国公司数,其他指标都低于以色列。以色列虽然在中东地区,但国家政体发达程度可以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但是,除以色列之外,中国与其他四个非周边核心国家相比,中国创新力明显占优。与俄罗斯相比,中国只有两个指标落后于俄罗斯,一是教育投入,二是每百万人拥有的宽带数。其他指标都明显高于俄罗斯。俄罗斯是周边核心国家中创新力最强的国家。这表明中国与周边核心国家相比创新力总体上处于优势地位。
核心国家创新力现状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意义
本研究选取的对象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是处于前列的,客观地说这些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典型性意义。“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以项目为纽带的经济发展倡议,在相当大程度上,不仅与这些国家的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有关,更直接与这些国家的创新力有关。国家创新力较强且国家经济发展对中国有重要需求的国家(或者说经济上与中国互补性较强且创新力也强的国家),在“一带一路”项目合作中就相对比较容易。相反,国家创新力较弱且与中国经济互补性不强的国家,“一带一路”的合作项目就会相对较少。但是,国家创新力是关键性因素。因此,国家创新力发展的现状无疑对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的政策性意义。
其一,数据颠覆了关于“‘一带一路’是中国崛起的大战略”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带一路’是中国反制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诚然,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与美国在国际上博弈不是靠经济规模,最重要的是靠国家的创新力。从创新力数据来看,在15个数据指标,中国没有一个能够超过美国,而且大多数指标只相当于美国的三成。因此,把“一带一路”作为中国崛起的大战略与美国进行战略博弈,显然是不现实的。
其二,数据也否定了“‘一带一路’是中国过剩产能的对外转移战略”的观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对外合作并非是技术含量低的项目,而是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例如高铁、核电的合作,此外,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也正逐渐落地沿线国家并为之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根本不是中国低端产业向外转移的战略。
其三,数据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在科研、教育的投入上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而且科研产出更是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以及创新环境也不如欧美发达国家。例如,创新环境的重要指标是“腐败控制指数”、“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从“腐败控制指数”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非常低,中国周边的五个国家这个指数都是负数,中国也是负数。这说明,这些国家的权力监督相对较弱,市场运行的法制环境并不太理想。因此,“一带一路”的项目合作就有可能受到权力腐败现象的干扰。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在具体的国家和具体的项目上要对这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从“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来看,沿线10个国家和中国都低于5,而发达的欧美国国家都高于5。所以,中国既要推动项目合作,也要善于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其四,“一带一路”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沿线国家不断提供合作动力,而合作动力来自于沿线国家具有可持续性的创新力。中国作为倡议国,无疑更要努力提高和获得持久不衰的创新力。从上述指标数据来看,中国有强项,但也有明显的弱项,如“具高等教育水平的劳动力占总人口的比重”、“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这三个指数得分均不高。这三个指数决定了一个国家创新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中国需要在持续创新力建设方面努力下功夫,否则,“一带一路”建设会出现乏力现象。
最后,从创新产出来看,中国也是有弱有强。中国的国家品牌指数都低于4个发达国家以及沿线的以色列、俄罗斯,比其他沿线国家略高。这意味着,近年来中国通过打造国家品牌的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就“高技术出口转化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而言,国家越发达,该数据越低,国家越是相对落后,该数据反而越高。发达国家对高技术出口是非常慎重的,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是为了不让国际竞争对手获得先进的技术,尤其是针对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更是严控高技术出口。美国迄今为止还有对中国高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因此,在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在高技术出口方面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摘自《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