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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传统与治理转型

2017-11-21刘毅

社会观察 2017年6期
关键词:一体家国公民

文/刘毅

家国传统与治理转型

文/刘毅

家国传统的社会学成因

所谓家国结构,或称家国二元一体的结构,是华夏文明所特有的一种政治社会治理结构与主流意识形态传统,即传统中国在治理结构和观念形态上,国与家遵循同样的模式和准则,治家的原则等同于治国的准绳,政治的理念近似于家族/家庭的伦理。我们从传统中国之“忠孝”、“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政治理念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国与家总是相提并论,国与家也总是相互支撑和相互印证的。

这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和家庭伦理基础之上的政治,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中,君王即父亲,臣民即子孙,国之政治带有鲜明的家族色彩,家族的治理同样被赋予强烈的政治法律任务。国与家是传统中国最核心的两个政治单元,这与现代西方所确立的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完全不同,可以说,传统中国既没有现代西方意义上的国家,也没有所谓的社会和个人。不仅如此,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也迥异于现代西方的法治民主等,而是以礼治为基础,以儒家思想为主要意识形态,建立了一套独特的治理模式。而所有这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典章制度与政治法律实践,都是建立在华夏文明初期就形成的家国结构的传统之上。

家国一体的政治社会结构有两方面的社会学成因,一是战争,一是祭祀。战争之所以成为形成家国一体结构的原因,在于战争在华夏文明的初期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各部族的兼并融合主要是通过战争征服来实现的。此外,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我们或许可以推定,由于华夏文明所起源的区域乃是大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部族之间缺少天然的屏障,因此只能也必然是以军事征服实现区域统一而告终,因此不同于希腊文明因地理屏障所形成的相互独立的城邦。以战争实现部族兼并和融合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原有的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亲族关系及其治理规则,被直接适用于新的更大规模的政治共同体,从而导致血缘宗法关系与政治治理方式的合二为一。就祭祀来说,华夏文明自始就存在着祭祀祖先神的鲜明特征,祖先崇拜又与“巫君合一”的传统相结合,因而形成了族权、王权与神权相统一的独特的华夏历史文化,从而更加强化了这种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治理模式与文化传统。而正是这种家国一体的治理模式与文化传统,构成了华夏文明最为重要的文化基因,也形成了数千年文明演进的路径依赖,使得此后无论华夏民族经历怎样的冲击和巨变,都没有走出家国一体结构的基本架构和范式。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家国一体的治理传统,使得华夏文明的演进与发展未能实现新的突破,而只是在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调整和改进而已。

家国传统的历史学演变

在早期中国的政治国家形态结构中,并没有出现个体与家庭/家族的分离,血缘与政治的分离。相反,政治集团不过是家族的聚合与扩大而已,及通过征伐或联姻等形式,从单个家族、氏族逐渐组合扩大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间只有规模和数量的扩张,并无性质和结构的改变,这样所形成的政治国家体制,被称为宗法制国家。宗法制以嫡长子继承制、宗庙制和同姓不婚制为基础,分封制则同姓亲族与异姓功臣兼而有之,天子与异姓诸侯、异姓诸侯相互之间均通过婚姻建立起政治联系,因此异姓诸侯与士卿大夫总体上都被纳入宗法秩序之中,从而基本形成了以宗法制为核心、族权与王权相重合的政治社会框架。

与宗法制的政治架构相适应,夏商周三代均建立了“以礼治国”的制度,礼之所以能够成为宗法制国家的规范体系,是因为礼的内容与原则与宗法制正相匹配与符合。我们知道,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家国合一、家国同构,家族伦理也同样适用于政治理念,家以父权为根本,国以君权为纲目,因此,“亲亲”“尊尊”便成为礼的基本原则。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家与国,“亲亲”和“尊尊”,并非具有等量齐观的地位。究其根本,家须依附于国,“亲亲”也须从属于“尊尊”,即家之伦理最终是为国之政治服务的。在宗法制国家治理之下,治家的道理等同于治国的原则,治家更是为治国服务的,这样的治理模式,在古代中国之世代耕作、安土重迁,偏于内向与保守的农业社会和农耕文明背景下,便有着无以替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因此激起百家争鸣,中华文明的轴心时代也由此揭幕。诸子百家,众声喧哗,最终胜出的主要是儒、法两家。在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奠定了儒家思想为道统,礼治、德治、人治之三位一体为政统的治理格局。但这只是制度和文化的表象,法家的思想与实践并未随着秦朝的灭亡和儒家的变通崛起而真的走向没落,而是以一种隐而不彰的方式“潜伏”在帝制中国的肌体内部。儒家崇“王道”,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来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强权和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的官僚专政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的目标。法家思想与儒家理论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了儒法互补、儒法结合、外儒而内法的国家治理架构。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秦汉体制”下的帝制政治,与宗法分封制下的三代政治,有着很大的变化与不同,但是那种肇始于华夏文明初期的家国一体、家国合一的基本精神与架构,却一脉相承地延续了下来。儒家的主张是“克己复礼”,以恢复周礼为使命,虽然孔夫子的愿望并没有真正实现,但是“亲亲”“尊尊”的伦理政治原则仍得以继承和守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精神依然被封为圭臬。

礼法结合的“秦汉模式”相比于宗法制度,可以被视为家国一体之治理传统的升级版,更好地维护了家国一体的政治格局。由此导致的后果,便是公私不分的“家天下”和“一家之法”。

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

通过以上从社会学和历史学两方面的论证与梳理,我们可以归纳出传统中国之家国一体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自华夏文明初创以来,就形成了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相融合的治理模式与结构,其后历经夏商周三代之封建宗法、皇权官僚时代的礼法结合,虽有长达数千年的历史演变,但是华夏文明内在的家国一体的结构和模式不变,这是一种固有的文化基因,也形成了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路径依赖。当我们今天谈到要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时候,必然要以传统的家国一体的治理模式为思考前提和逻辑起点,从而探索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可能性与路径。

我们知道,现代国家是以工商业文明为主导的、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治治理结构,其中国家、(市民)社会和个人是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的三个主体,法治则是贯穿于所有主体和整个过程的运行逻辑。而在传统中国的家国一体的治理结构中,现代意义的国家、(市民)社会和个人都是不存在的。此处的“国”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此处的“家”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家庭(family)。准确来说,家国一体结构中的“国”既是封建宗法时期的“王国”,也是指皇权官僚时期的“帝国”,它是一种世袭垄断的政治统治机制,拥有绝对权力和至上权威。与这样的“国”相对应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臣民。国君与臣民之间是拟制于父子关系的尊卑等级关系,是一种绝对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而现代民族国家与其公民的关系则是一种建立在虚拟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授权委托关系,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或者说主权者,作为国家治理者的政府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民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则在政府的治理下,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安全、秩序与福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也有人将nation-state译为“国民国家”。

由于传统中国数千年以来皆是农耕文明,村社和农户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家”或家族则自始至终是“国”以下的最基本的治理单位,在“国”奉行“君为臣纲”的政治原则,在“家”则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伦理准则。“家齐”则可以“国治”,这不仅是儒家圣贤的理想,也是传统中国之农业帝国的现实。在家族体系中,无论为人父还是为人子,或有等级地位的不同,绝无独立个体的存在,每个人都是以其在家族中的身份地位来定义其权利义务的。同理,在国家政治体系中,除君王之外,任何臣子都没有真正的独立主体地位,无论是封建宗法的“王国时代”,还是官僚皇权的“帝制时代”,理论上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高政治统治者同时掌握着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臣民们的荣华富贵乃至身家性命,都取决于帝王的独断意志。因此,现代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在传统治理结构中是不存在的。

与此同时,在“家”之外,“国”之下,也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社会”,即由自由平等之民众自愿组成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其原因主要在于传统中国的农耕生产方式,以及各朝各代力推不懈的“重农抑商”的国策,中国的商业和商人阶层始终未能兴旺发达,同时,中国也未能发展出西方中世纪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那样的自由商业城市,中国的城池通常只是军事堡垒和官署驻在地而已,很少商业(集市)的功能,更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政治自治体。传统中国虽然在礼制、法典和民间习俗中不乏“户婚田土”之类的民事规范,但是始终未能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民商法,应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民商法的前提是自由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自由自治的市民社会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而这些都是与家国一体的治理结构不相匹配,甚至是扞格不入的。

迈向法治的三元治理结构

传统中国之家国一体的治理模式,固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时代的合理性,但是时移势易,清末以来的中国已经义无反顾地走向了现代化之路,当代中国在工商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道路上已经走出了很远,取得了巨变式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绝非一帆风顺,甚至时有徘徊和倒退。从政府到民众的法治观念依然有待提高,现实运行中,官治、刑治和人治的历史印记依然严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观念的宪治和民治的色彩依然淡薄。在这些林林总总的问题和现象的背后,可能仍然是历史的惯性在起作用,是受到我们的文化基因和路径依赖之制约的结果。

家国一体的治理模式所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难以产生独立之个体与受保护之私产,另一方面,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公共权力与公共空间。传统中国的“国”乃一家一姓之私产,传统中国之“家”,则无法产生独立个体之现代公民,在国与家之外,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和商业缺乏生长发育的土壤。如此家国结构给国家治理带来的局限性在于,旨在制衡与规范政治权力的宪法秩序无法建立,旨在保护个体私权之民法体系亦无法发展,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这种家国传统的政治社会结构中,没有生长与发展的可能性,因此,传统中国自轴心时代以降两千多年无法自发创生出法治秩序,只能维持一种低水平和停滞状态上的官治、刑治和人治。

因此,要向迈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应当首先解构传统的家国一体的治理结构,重新建构既尊重中国国情又因应现代化要求的国家治理的模式和原则。首先,重构现代国家和塑造现代公民。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否弃传统的绝对化、垄断性的政治权力模式,将传统的一家一姓之“国”改造为现代的“国民国家”,将传统的以刑罚惩戒为主的刑治,改造为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宪治,用宪法来监督制约政治权力。另一方面,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据以产生的原因和目的,成熟理性的公民也决定着一个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健和谐程度。公民绝然不同于家国传统中的臣民,个体的尊严与权利得到保障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则是公民资格的充分条件,这些都需要以宪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系和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予以保障和完善。

其次,在扬弃“家”之观念与体制的同时,培育和建构与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相匹配的现代(市民)社会。如前所述,在农业为主导的传统中国,工商业受到压制,城市无法兴起,市民阶层更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民法和商法也就没有生长发育的土壤。在一定程度上,家族体制和乡族自治起到了准社会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样的传统模式和体制,已经远远跟不上现代化的要求,也早已被百年来的革命运动所颠覆瓦解。在现代工商业时代,因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必须逐步发展培育出一个成熟自治的工商业市民社会,在其中,包括公司企业、大学医院、宗教学术团体在内的各种社团组织(societies)能够依照法律自主发展,自我治理和运营。这样的一套现代社会体系,与市场经济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就能实现哈耶克所说的“自由扩展秩序”,从而实现财富增长与自由扩展的双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中并不需要政府或国家权力之手的过多干预与规制,从而也大大减轻了国家治理的成本和人民的负担。这也揭示出一个现代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即国家治理未必需要国家时刻在场与全面规制。

第三,要注意不可简单否定家族或家庭在建设现代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应当从批判和继承两方面入手,既要否定传统的建立在身份等级基础上的纲常名教,同时也要看到亲情血缘纽带和乡族信任关系,对于日渐城市化和陌生化的人与人之间良性关系的建构,具有积极的推动和调适作用,从而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因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急速发展,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疏离,以及过分个人主义造成的个体在社会中的孤独感和被抛弃感。因此,被现代化所改造和升华后的中国式家族或家庭关系,反而可以成为建设中国式市民社会的良性的传统资源,可以为单纯商业化的商品经济社会增添很多温情和善意的纽带,以弥补中国人因宗教信仰维度的缺失所造成的精神匮乏与物质沉迷。

总而言之,从家国传统转型为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一方面要从结构上从家国二元一体,转变为国家、社会与公民的三元结构,而且三者之间并非隶属与强制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并相互制衡的关系。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必须给予社会自我治理和自我发展的空间,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公民在维护个体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亦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益,履行公民义务。另一方面,要从传统的礼法之治,转向现代法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宪法为中心的公法之治和以民(商)法为中心的私法之治。以宪法为中心的公法体系规制国家权力,创设国家制度,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民商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保障社会的自我治理和自由发展。最终,在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三元主体结构上,以法治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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